各地地方政府自行發債具體是如何操作的,有何潛在風險?

相關鏈接:關於印發《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的通知
相關知乎問答:地方政府可以自行發債券對於市民有什麼關係?


說起來,這個事情我還真干過。所以,可以來說一說。

就像曉農兄說的那樣,由於地方政府不能自行發行債券,因此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舉債都是通過其所屬投資公司為主體來進行的。但是由於投資公司本身資產額尤其是凈資產不會太大,而且本身盈利能力欠佳,所以其作為舉債主體來說主要的舉債模式是以政府信用向銀行貸款。但這種方式弊端很多,貸款金額低,周轉時間短,加大了短期資金壓力。

所以地方政府就想了一個辦法,成立城市投資平台公司或者中心。
具體做法是:設立一個由國資委全資控股的資本經營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經營公司),將其轄區內原由國資委控制的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權通過文件劃轉的形式全部轉為由經營公司持股,從而達到做大經營公司凈資產的目的。
當然,由於發改委的規定,對於發債主體的經營公司,其房地產收入不得超過其營業收入的30%,此外因為要保證發證成功後每年巨額的利息支付能夠由經營公司本身的盈利涵蓋。所以在選擇納入經營公司平台的這些國有企業的時候,要對其經營項目和盈利能力進行選擇。對於空有龐大凈資產但盈利狀況不佳的企業,是不能將其納入的。房地產類企業納入的話,要選擇那些政府保障房項目不是那麼多的企業,要有商品房項目,但由於有指標的限定,因此這類企業不能選擇太多。最佳的納入企業就是建築類公司,盈利高,現金流充沛,但盡量不要選擇為政府做BOT項目的建築公司,因為盈利模式很難擺脫政府依賴,不好解釋。當然最重要的是,要將該企業債券發行成功後所融得的資金需要使用的公司裝進去,如果地方政府是想要進行開發區開發或者面子工程,那麼這些工程的承建單位就必須要納入經營公司。因為發行債券所得的資金大部分都是要用於經營公司所屬平台內的企業使用,一旦被大規模挪做他用,後果是地方政府無法承受的。

選擇好了準備納入經營公司的國有企業後,就可以開始做企業債發行的準備工作了。這個過程其實和IPO沒什麼區別,選擇市場上在債券發行方面比較過硬的證券公司作為主承銷商,選擇債券發行方面比較強大的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近三年的審計報告。由於經營公司本身成立的時間偏晚,因此需要對前兩年的數據進行模擬合併。當然,還要選擇評級機構對其債券進行評級,不過這個市場上評級機構就那麼幾家。此外,還要選擇一個足夠分量的國有巨型企業來做債券擔保,可以不是本市或者本區的,但一定要是本省的。當然,和IPO一樣,為了符合發改委的規定和券商講故事的要求,這需要做大量的調整,所以細節就不說了。

發債成功後,其融得的資金期限一般較長,5年以上。每年付息,到期一次還本。這樣的結果要遠遠好於投資公司向銀行舉債的結果。債券資金的使用,通常會以經營公司對其所屬公司進行委託貸款或者直接注資的方式來完成,通過收取委託貸款利息收益和投資分紅的方式來償還債券利息。可以大大減輕地方財政的負擔,而對於地方財政而言,其所需要使用資金的企業由於就在經營公司平台內部,所以完全可以通過內部資金調劑來完成投資,不必佔用地方財政預算。對公眾來說,這樣的模式對於風險方面有比較大的控制。相當於一個企業用自己的盈利來發行債券,只要其所屬各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就可以適當的分散風險。

很美好,對吧?但為什麼近兩年發改委要緊縮地方政府城投類企業的發債審批呢,就是因為往往都是地方政府自己定規則,然後自己違反規則。發行主體沒有那麼多盈利足夠好的企業來納入經營公司,所以又回到讓政府買單的老路上,但是又不能明著來,只好讓各個中介機構講那些連自己都不信的故事,期望能打擦邊球,能通過政府高層溝通混過去,而風險也就顯而易見了。


謝邀,

第一次有人邀請回答問題,有些受寵若驚。
一、各地地方政府自行發債具體是如何操作的:
《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中對發行債券的操作流程規定的比較詳細,我嘗試從債券要素開始解釋操作細則
1、 發行額度: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全年發債總額不得超過國務院批准的當年發債規模限額。2013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即每年發行額度的上限是國務院定的,有了這個上限,暫時不用擔心債券規模太大的問題
2、 債券期限:2013年政府債券期限為3年、5年和7年,試點省(市)最多可以發行三種期限債券,每種期限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本地區發債規模限額的50%(含50%)。目前,信用債市場主流的期限品種也是3、5、7年,市場接受起來應該比較容易,但政策稍有放鬆後,地方政府債期限肯定以5年以上為主。
3、 還本付息管理:2013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即地方政府先要將債券本息交給財政部,然後財政部再支付給債券持有人,這一過程中財政部提供了隱形擔保。
4、 承銷商選擇:組建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團,其成員應當是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即只有國債承銷團成員才能幹這個事,沒有中小銀行和券商什麼事情,反正承銷費也沒多少錢,估計他們也不太感興趣。
5、 發行利率確定: 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當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採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這個沒什麼特別的,只是試點發行的時候肯定使勁壓承銷商,試點債券肯定收益率比較低。
二、有何潛在風險
根據中國改革的兩大原則「靚女先嫁、改增量不改存量」,前期試點的六個省市債券肯定是沒什麼風險的:1、試點省市的經濟總量大、財政收入較為寬裕,債券發行占政府負債比重較低;2、發行額度由國務院控制,不是想擴大就擴大的。3、本息支付都是由財政部代為支付,有國家信用背書。
個人覺得最大的風險應該來自於該政策放開之後,如果如下三條鬆動,風險肯定就真來了。
1、政府債券發行由額度制改為核准制,總額放開;
2、本息支付不經過財政部,而由省級財政或地市級財政直接支付;
3、核准權下放到省級財政。
尤其是最後一條,根據中國改革的慣例,只要政策有所鬆動,地方政府尤其是落後地方政府一定會極力榨乾政策的每一分空間,最終導致負債總額很快突破心理底線。以企業債為例,企業債從額度制改為核准制後,總額從700來億到6000多億也就5年時間,這還是審批權控制在國家發改委手中的情況下。

如果地方政府債券的審批權下放到省級政府,呵呵……


大神
回答問題的時候喝了吧?
哈哈哈哈

辛苦寫了那麼多,完美的解釋了什麼叫文不對題。


看清楚上圖,這個問題指的是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的發行,當時題主提的時候還在試點,但財政部已經在2015年3月12日,下發了《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的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進行規範化,由財政部進行備案管理。發行和償還主體也已經在《辦法》中明確了就是地方政府,但承銷協議一般由地方政府的財政部門跟承銷商進行簽訂。
而你說的是企業債的發行,發行主體主要是各地的城投公司,也有一些產業類的公司,是由國家發改委進行審核管理,可能跟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唯一有交集的地方,是都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登記託管。

大神通篇介紹了企業債的發行,跟人家題主問的地方政府債毛關係都沒有,
還:

說起來,這個事情我還真干過。所以,可以來說一說。

說實話,這兩件事要真干過任何一件,也不敢睜著眼混到一起來這扯。

這次領教了,大神的過人之處,就是在於如何把兩個不相干的事情聯繫到了一起?

就像曉農兄說的那樣,由於地方政府不能自行發行債券,因此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舉債都是通過其所屬投資公司為主體來進行的。

哈哈,你拉著人家周曉農幹什麼?
我還專門去看了人家的回答,在當時的時間點上,說的確實在理沒毛病:

在我國,地方政府本身無權發行債券,地方債券發行要經國務院授權並由財政部代理,地方政府組織實施。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收支要納入預算管理並經地方人大批准後,才可發行。

現在稍有點不同,就是在《辦法》中明確約定了發行和償還主體就是地方政府。

其實你後半句說的也對,只不過硬跟周曉農說的拉上關係,是為了後續能順利的扯到企業債發行上去?哈哈哈哈

不扯你了,給大家來點乾的,簡單聊聊現在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是如何操作的:

首先,要明確能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的主體,只能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這三級政府。
發行前,要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同時,選定本期債券發行的評級公司、主承銷商和承銷團成員,並確定發行方式是承銷還是招標發行。
上述要素都明確後,協調各中介機構編製材料,將本期一般債券的發行安排、信用評級、信息披露、承銷團組建、發行兌付等有關規定,報財政部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進行備案。
備案完成後即可擇期發行,對於發行要了解的是,發行期限一般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據資金需求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但單一期限債券的發行規模不得超過一般債券當年發行規模的30%。而發行利率,要在承銷或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的平均收益率之上進行確定。
發行完成後,需要做的事:
1、發行定價結束後,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和本地區門戶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債券發行結果;
2、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總登記託管,在國家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分登記託管;
3、符合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等上市交易;
4、每次發行工作完成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債券發行情況向財政部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報告。

另外要注意的是:資金使用和償還等行為,是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進行監督檢查,而兌付過程中出現重大事項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全年發行工作完成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發行情況向財政部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報告。

至於潛在風險?
我覺得在這裡討論國內省級、自治區等級別政府的發債風險,特別是該債券的資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預算進行管理,還不如大家來討論國運比較合適。


劉兄的回答很詳盡,非常感謝,我這裡補充一下:

其成員應當是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即只有國債承銷團成員才能幹這個事,沒有中小銀行和券商什麼事情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是包括很多中小銀行和券商的,而且暫不論承銷費費率多少,考慮到地方政府債發行額度肯定不小的因素,我想大家爭做主承銷的積極性應該還是不錯的。

我這裡附上財政部的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名單以供參考。


1、根據財政部網站公布2015年財政收支情況,在中央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速基本與GDP保持同步的同時,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速大降5.1個百分點,可見經濟下台階對地方財政衝擊更大。

2、與此同時,2015年中央地方兩級財政支出均出現了13%的高增長,可以看出我們兩級財政都以擴張來應對經濟下行。

3、地方政府基金性預算收入同比降低17.7%,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降低整整1萬億,降幅達到21.4%,扭曲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帶來惡果。

4、一增一減之下,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缺口在2015年高達3萬億,這才是15年大量項目無法落地的原因--地方政府缺乏配套資金去徵用土地、安置拆遷、建設公用工程。


5、決策層推動供給側改革,各大產能過剩行業如火如荼地提出規劃、分解指標。問題是去產能後工人怎麼辦,《關於鋼鐵行業脫困指導意見》說的很清楚:財政兜底!所以,地方政府沒錢解決職工分流,去產能根本實現不了!

6、兩個辦法:一是重新調整中央地方利益分配機制,提高地方政府在增值稅中的分享比例(現在是中央75%:地方25%);二是大幅度減少財政供養人員,大幅壓縮財政支出。唯此才能讓地方政府免於破產,唯此才能為供給側改革提供支撐。

7、還是那句話,這個冬天會很冷,就業形勢會空前嚴峻,鋼鐵、水泥、煤炭、平板玻璃、電解鋁、船舶、石化等過剩行業都會受到衝擊,相關產業基地和城市會經歷痛苦的去產能。

8、最後忍不住說一句降低首付的房地產新政,四個字:太軟、太慢。一個問題:既然商業銀行是獨立法律主體,為什麼不能把首付比例交給市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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