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於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的意義?

第11條: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加粗部分具體是指哪部分用地?這項政策會產生什麼影響?
第20條:……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
這條又有什麼意義?


謝邀。說說我的理解。

這次三中全會,涉及農村集體土地部分的決定,意在強化土地的資產或稱財產屬性,使其能流轉,與各種資源實現組合,促進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意義非常大。相應的,土地的對農民的保障屬性,會有所弱化,需要在城市化進程創造農民移居和就業條件,減少可能產生的風險。

在城市化進程尤其是人的城市化進程以及風險掌控上,估計決策層有一個比較好的預判,並有一些相應的措施。從綜合決定中其他一些內容看,如「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等,對阻礙農民工市民化的高房價,一線城市的高房價,也表達出控制性信號。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中的這些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其實早已提出,學界和實際工作中,也有過熱烈討論,其所以到現在才由高層以決定的方式明確,在於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乃至在一個較長時期,要強調土地的保障屬性。我們不妨簡要回溯一下歷史:

1999年至2003年,我國糧食產量,連續4年下降,總產由1998年的1萬億餘斤,降至8600多億斤,糧食播種面積減少2億多畝。加入WTO後,沿海大建代工廠,各地大建工業園區,用工需求大增,民工大進城,棄耕現象大增,建設中佔地也多,是主因之一。

為穩住糧食生產,保證在鄉農民增收,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點,到2006年,我國全面取消農業稅費(極個別的如烤煙稅例外),同時實施種糧補貼和購大型農機具補貼等。在種糧不交稅,還有補貼的政策刺激下,不少地方出現了民工返鄉潮,返鄉民工要收迴流轉出去的承包地,在農村引發了不少矛盾。

2008年9月15日,金融危機爆發,許多企業尤其是沿海地區的企業紛紛停產。到了12月份,我正好在湖北恩施山區出差,車行途中,只見長途大客車上,滿載返鄉民工,而出山的車載客卻不多。民工猛然返鄉,地又流轉出去了,沒地種的返鄉民工,無所事事,又引發了不少糾紛,還導致了治安問題。

當城市求工不穩定,地就依然是農民心中的歸宿。當政策發生變化時,地也會成為農民在比較效益中的選擇。地如流轉出去了收不回來,或者用承包經營權作抵押,做其他事賠了,也會讓農民無地可種。此外,在農村稅費沒有取消前,不僅農民負擔重,而且各種亂攤派、亂收費、亂集資(俗稱三亂)多,引發了不少群體性事件,逼死人命的事,也屢有發生。取消農業稅費後,城鎮化進程中的低價征地高價賣地,強征強買,又大量發生,成為新的突出矛盾。

這就出現了一個兩難選擇:一方面,地對農民而言,有安身立命的意義,進可入城,退可守地,非同小可,是農村勞力力進城返鄉充當「蓄水池」作用的底部;另一方面,地如不流轉,不強化其所具有的財產屬性,在流轉中增值並與其他資源結合,會嚴重阻礙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農民增收。

問題已經很嚴峻。我國大豆一年進口5800萬噸,不僅因為轉基因,還因為規模化種植,價低而出油率高,油菜籽,也是同樣的原因,年進口200多萬噸。近期還曝出中儲糧湖北和湖南兩家公司,將用進口的菜籽加工的1477噸菜籽油入庫的事。中儲糧本來承擔的是收購國產油菜籽的任務,而以進口菜籽油充作國產的買,每噸要貴1000元左右,可以獲得巨額價差收益。還有,我國現在一年進口1000多萬噸低價糧,是否有中儲糧參與其中,也不得而知。

規模化,可以實現糧食等農產品低成本生產,還是品質的保證,比如高品質的雙低油菜籽,必須大面積封閉種植,而分散種植不可避免的異花授粉,即使種下去的是雙低油菜,收穫的菜籽也不是。

農民地種得少,成本高,收益低,為了穩住農民的利益,要發種糧補貼,還要托市收購,甚至還發生了中儲糧公司這種利用價差牟利的事。農機大量趴窩,一年用不上幾天就閑置了,資源難以整合利用,還阻礙了各種新的生產組織形式的發展。國家糧食收購高進低出,農民手中的餘糧,要麼賣糧難,要麼就賣不起價。有數不勝數的問題,堵住了中國農產品在商品化中實現更好效益的通道。

地在種得少時,沒多少收益,但農民勞作時間不充分,事實上導致了農民的隱性失業,而規模化後,資源易於合理利用,效益就顯著了。過去的許多文件,由於顧忌導致一些農民因流轉失地,更多地考慮的是地對農民生存低水平的保障功能,提的是「適度規模經營」,這次文件提的是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顯然,決策層關於集體土地的決定,是在各種利弊關係的權衡中,尋求新的突破。

上面是若干背景介紹,希望能有助題主思考。下面,再回答補充說明中提出的幾個具體問題,其實,我在在安徽試點的新出台土地流轉新機制是什麼樣的?對農民來說是好事兒嗎?這一問題下的答題,基本上都說到了,共同點就是強化了土地資源的財產屬性,並使財產這一屬性在流轉中進入增值通道。

一、關於農村集體性經營用地。按土地法等法律法律規定,農村土地用途性質有三種:一是耕地、林地、草場等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用地,統稱為農用地;二是建設用地,鄉鎮企業(本村以土地等方式入股的也算)、宅基地、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如道路、水利設施、學校等用地;還有一種是未利用地,但一經用於建設,即算建設用地。這裡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是指上述三類地中,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出讓、租賃、入股的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而按土地法規定,這樣的地,必須先由國家徵用為國有土地後才行。從前,村集體土地可入股辦鄉企,但這次說的是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含義應當有所不同。

二、關於承包地。決定中說:「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這裡也是將農民承包土地後產生的權利財產化,農民可以利用這一財產權,獲取收益,並促進土地的流轉,以實現多種方式的規模經營。

三、上述土地所指的全部權屬範圍,都不涉及集體土地集體所有的屬性,是除所有權外其它權利的財產化。從前涉及土地出讓的說法,只用於國有土地,是使用權、占有權在一定期限內的出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也應當在這個範圍內。

四、由於決定中的內容,與現行的法律法規不一致,估計在各地,都會先以試點的方式出現,比較成熟後,會涉及到一部分法律法規的修改。比如,按土地承包法,承包期是30年,決定中強調了穩定承包關係並保持長期不變,這和上一屆的三中全會說法一致,修改勢在必行。

另外土地流轉中的關係,本質上是一種租賃關係,此種租賃按合同法,不能超過20年,超過期限自動失效。因此,目前農村承包地的流轉,合同期限也都在20年以下。一個從流轉中獲取了大量土地的糧食種植戶,投資幾十萬元,對地中的排灌渠進行了疏通整理,但很不徹底,我問他如果流轉期很長或者地就是你的,你會怎麼辦,他說如是這樣,那我就會把它搞得非常好。

這些方面,還有許多問題,如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撐,發生問題後,連官司都沒法打。比如上面說的這位種植大戶,在土地所有權沒有變動的情況下,投資興建排灌渠,至少在未來萬一發生退出時,有一個補償機制,才會沒有後顧之憂。

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會在土地的規模經營中大量出現,並帶來新的變革。如促進各種現代農業技術的使用和信息資源的共享;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產生穩定的權屬關係和利益爭取預期;各種經營主體為爭取更好效益的內在約束,會讓當前農業生產中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得到較好的解決。

例如,催生利益共同體,會有助於農產品的產銷銜接,避免行情上的大起大落;強化長遠收益的爭取,會重視養地。現在種植上只顧當前收益,過度向土地索取,「重用輕養」的狀況已經很嚴重。我國化肥單位面積平均施用量已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多,濫施農藥而有效利用率僅30%左右,造成土地的板結和污染,未被吸收的化肥農藥,還會進入江河,是河流的主要污染源。面對新型農業主體比面對千家萬戶,在監管上也要容易得多。

總之,中國農業再也等不起了,必須在改革中尋求新的突破 。儘管在新的取向中,仍然會遭遇不少難題,但不朝新的方向努力,則會更難。

以上看法,供參考。


這兩條說了兩個不同的問題,11條說的是建設用地,20條說的是農用地。先普及一個背景知識,我們國家的土地是有用途限制的,如果土地的性質是農業用地,那麼不能造廠房住宅只能用來種地,而土地用途變更為建設用地之後才能夠用於工業或者商業用途,而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是有額度的,每年各地政府都會按照限額將一部分的農用地從農民手裡徵收過來,然後將性質轉為建設用地,再以土地招拍掛的形式出讓給開發商或者工廠。

然後依次解釋一下這兩條的意思。先說第11條,緊接著上邊說的背景知識,在通常情況下,國有土地是建設用地,可以用來造廠房商場住宅,國有土地的流轉也有比較詳細的法規加以規定。而集體用地大都是農用地,同樣也有章可循。但是偏偏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是建設用地,這類土地大多是歷史遺留問題,也有一些是歷史上違法用地造成的後果,這類土地在現有的土地法規中是非常尷尬的,因為沒有任何法規對這類土地的使用和流轉作出明確的規定。當然各地有一些試點,比如據我所知,無錫就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暫行規定。第11條則是給這類土地指了一條明路,明確說明集體建設用地也是可以和國有建設用地一樣流轉的,當然具體操作辦法還要等法規。但是這一條的意義,我個人認為是比較有限的,因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我們國家的土地總量中並不太多,這一條更像是彌補一個現有法規的缺陷,而不是全面性的改革。

然後說一下第20條。同樣普及一下知識,現有集體農用地的流轉有兩種途徑,一種是承包,一種是出租。承包的話,如果是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發包,需要本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而承包權本身可以轉包、轉讓或者出租。另一條路是出租,因為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出租其實是不受限制的,當然租期不能超過20年。這兩條加在一起的結果是,僅就我個人所見,在目前的實踐中,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流轉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大型農業企業承包幾萬畝土地實現規模化生產的先例我也見過。所以僅從土地流轉和規模化這個視角來理解,那第20條的實際意義其實很有限。當然,這裡還是有幾個比較有意思的細節,一是鼓勵承包經營權向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誠如我之前所說,這種流轉現在其實已經屢見不鮮,但是土地發包仍然受限於「本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的限制,不知道20條中的鼓勵會不會打破這個限制。二是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和擔保,僅從賬面上看,這個可以激發農村的信貸市場,使農民可以得到更多的融資渠道,問題是這個擔保權該如何實現呢。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如果抵押人無法還款的話,抵押物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實現抵押權人的利益,問題在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拍賣和變賣和現有的土地承包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完全不符的,如何實現制度的銜接,我個人持懷疑態度。

所以總的來說,我覺得這兩條規定看上去很精彩,但是結合農村土地流轉的實際情況,真正放開搞活的空間其實並不大。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你在農村地區看到的企業駐地、養殖場、村委辦公室、學校、村舍等都有可能是集體建設用地,意思就是用於建設的集體所有土地。當然這些地方也有可能是國有土地,因為城鎮化不斷進行,政府從農村徵用的土地越來越多,一塊集體建設用地緊挨著一塊國有土地,甚至兩種性質的土地交叉散亂分布也是很常見的。
二、影響。
1、允許出讓、租賃、入股就是允許把集體建設用地作為商品交易了,直接好處就是農民可以靠出賣承包權賺更多的錢了,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地價格勢必上漲,農民可以把地賣給企業、商人、同鄉等等。另外如果入股、抵押貸款等於給了農民投資做生意的大本錢。
2、其實很多集體建設用地已經被一些村官、富商等投機者以各種手段低價圈走,如今估計有更多人盯上了這些土地,他們利用各種政策漏洞,結果可能導致一些圈地的投機者暴富,失地農民成為徹底的無產者。
3、不排除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進行住宅開發,也就是現在不合法的小產權房未來可能合法,土地供應量的增加可以調節房價,未來農地儲備豐富的三四線城市房價上漲會減緩,甚至下跌。
4、一些農地概念股上漲,前景看好。
5、還有一個最簡單的影響,就是更有利於搞產業化規模經營。

僅供參考,不當之處,歡迎指正。


1、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變了長期以來地方政府高度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的征地供給模式。不過,目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也面臨很多問題,詳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需解決的問題 。

2、現階段,我國農業的發展長期以來受到資金投入的困擾。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手中最值錢的生產資料若能夠進行抵押,通過農業信貸獲取資金對農民的生產將具有重大意義。


土地改革風聲越來越濃,但是對農民真的是有利嗎?還是將農民賣了,農民還在為人家數錢,到底最後這件事是由誰來執行,還是會被一些投資者利用呢?這些事情為什麼不能給農民一個可靠的保障呢?難道農民就真的該被活宰嗎?


核心目的是給農民打開一個以地生財的路徑,像城市一樣,縮小城鄉差距,農民變市民,完成農業現代化。
該項政策針對耕地將不會有太多創新,因為糧食安全決策者絕不會碰,關鍵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怎麼像國有土地一樣進入市場,有一個較完整的產權。因為集體所有是全民所有制唯一直觀的體現,就是多個主體共同所有,而這個問題從來沒有鬧明白。國有很簡單,國務院是產權代表,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委託省政府代行所有者權利。
什麼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用地和宅基地、公共設施、未利用地以外的可以作經營性建設用地 ,屬於規劃範疇,只要村鎮規划了就是。


第11條關於農村建設用地的問題。有些地方政府把人民公社時期農民興辦的小學校、供銷合作社用地,未經徵收就統統劃歸國有土地,很顯然與法不相符。按[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出讓給開發商必須先由政府徵收改變為國有土地後,再由政府出讓給開發商使用。法律賦予政府這種權力,當權者們就利用手中的權力低價從農民手中奪取,高價出讓給開發商獲利。第11條從根本上糾正[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的缺陷,充分體現國家保護農民利益,必須用法律制度固定下來。

第20條關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的問題。我國每年因受自然災害和人為,造成土地量減少,保護耕地又是個首要問題,農村集體土地保持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包括荒山荒坡對外承包,有很多好處。
例1家庭承包的土地長久不變,農民出外打工放心,出外打工有固定工作可轉租他人耕種增加收入,如無工做可返回耕種自己的承包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土地轉租期長,承租人可加大投入修整土地,合理排灌,防止水土流失,進行規模化的現代化農業生產;
例2荒山荒坡對外承包的承包關係長久不變,承包人可加大投入修整土地,搞種養立體模式的高科枝現代化農業。我多年前註冊成立農業公司,與一個村集體承包一塊荒山坡面積250畝,開發從事農業生產,只因承包期短而不想過大投入。農業生產受自然災害影響風險大,短期難以收回投資成本。我很希望國家制訂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保持長久不變的法律法規。


一個搞市場經濟的國家,農村土地長期不能入市,價格約等於0,價值嚴重被低估,三農能正常發展起來才怪~現在明確了這一點,關鍵還得看下一步農村土地等生產要素流轉市場的建設情況,最起碼先把確權這塊做了。


決定的相關內容,對涉農土地重大利好,相關概念股上漲是正常現象;
另外,農業的產業化經營勢必是未來方向,政府已經看到這些;
關注政策的後續配套。。


宅基地可以流轉,如果再加上農民的房屋也可以抵押,就可在大大提高農民的融資能力,使農民投入建房的資金不再沉澱!


依然不允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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