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傳遞出怎樣的信息?
自己關注到幾點: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意思是以後的抽屜協議可能就沒有了,群內出現的收銀行兜底項目應該就不會出現。
還有第五條: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錶轉出。
資產不能出表,那以後同業的方向會往哪邊發展。大家可以進來討論下。
還有,這次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是否傳遞出某種信息呢?文件原文: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
謝邀,終於找到一個老本行的問題了,也是我關注多時的一個問題。
這次發文就是之前傳說中的9號文的升級版,寫了一堆,最關鍵的其實是對買入返售業務的規範。其實早在去年下半年就大家就預測銀監會會發文,文號都領好了,2014年銀監第9號文件,傳言會簽央行的時候卡住,這次幾大神仙聯合發文了,足見重視程度。
要理解這次發文,還需要結合銀監會年初工作會議。年初的時候,銀監會副主席周慕冰在2014年工作會議上,重點講了銀監會今年的工作思路。銀監會年初工作會議類似春晚,是每年初銀監會的一出大戲。銀監會目前已成立銀行業改革領導小組,改革最為重要和迫切的兩項內容是理財業務和同業業務。理財業務此前已經有8號文規範了。銀監會觀察到現在市場上同業業務存在以下一些亂象:業務前後台不分、機構總行分行不分、分支機構自立門戶直接進入貨幣市場拆藉資金,多頭辦理同業業務。銀監會認為,同業業務的不規範發展,直接助推了資金空轉,抬高了融資成本,加大了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增加了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另一個不容忽視的發文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3】107號文),去年年底國務院辦公廳發的倒數第二個文。重點規範影子銀行業務。收益權買入返售對接的多是信託資產或券商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實際投資的資產種類五花八門,從國內證收益權、銀承匯票收益權等低風險資產到中小房地產商信託計劃等高風險資產,最可怕的是做表外處理,業務量很大極易產生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買入返售這種通道類業務實際屬於影子銀行。而107號文對於銀子銀行只是綱領上界定,並無監管細則,因此此次五大發文實屬必然。
同業買入返售業務,披著同業拆借的皮,干著資產買入的事兒,是上一輪同業業務黃金髮展期的一個傑出的發明。風險點在於,賣出行並沒有將債務人信用風險賣斷,卻出表,搭橋後,轉給第三家買入行,只是出資,不承擔債務人信用風險,做拆借賬務處理,不佔貸款規模和貸存比。從全局角度來看,整個銀行系統發放一筆貸款,卻表外處理,風險極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只有將絕大部分的風險和報酬轉讓,才可以做資產終止確認,也就是出表)
五部門聯合發文,上個月24號就開始發文流程,現在才收到,說明大家會簽的時候也是深思熟慮,充分討論,足見關鍵程度之高,這會是同業業務發展史上一個里程碑事件,值得歷史銘記。
對於市場影響,買入返售業務的年發生量在3-5萬億左右,這是一筆巨大的信貸投放。此次發文會凍結巨量流動性,企業融資成本必然上升。而同業資金無處可投,會重現冰火兩重天的景象。同時,由於信託收益權等流動性差、高風險的非表標的資產無法對接同業資金,且失去了銀行信用擔保,影子銀行將遭受重創。
關於市場出路,監管和業務創新永遠貓捉老鼠的遊戲,相信大家會找到解決辦法。一個思路是風險參與業務。該業務起源歐洲,企業風險和金融機構風險都能做,卻協議文本複雜,監管不易搞清楚,可能會成為下一個被監管的產品。當然,這要看大家創新的速度了。
順便大膽預測一下,下周一開盤,興業、民生等同業業務活躍的銀行股會大跌。
ps:手機打字,後續內容會持續更新。
受邀很久了,一直懶得做特別切題的針對性分析,所以沒回答。不過說到同業業務監管思路,這是幾年來高度被關注的題目,也不能說一點心得沒有。
把給公司的一篇政策分析放上來作為答案,不是特別切題,但是對過去幾年的監管文件出台歷史、文件側重點、各文件關係理理順,有助於理解同業業務的發展趨勢。
聲明:本文未經作者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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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概念解析
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傳統意義上的同業業務是商業銀行的短期流動性管理工具,主要承擔司庫的職能,負責銀行間資金頭寸的調撥。其含義是,當銀行資金不足以應對短期流出需求時,可以從其他銀行借入資金以彌補頭寸需求;當銀行資金有少量短期富裕時,可以拆出或存放至另一家銀行以獲得高流動性的短期收益。由於商業銀行彼此之間的信用評級和授信額度極高,銀行之間的你拆我借往來一向被視為低風險、弱監管、少計提的職能型業務,區別於金融資產投資和貸款等盈利型業務。傳統的同業業務受到《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人民銀行令[2007]3號)的規範。
但是,存貸比指標的限制、風險資本計提和風險撥備覆蓋率的要求、信貸政策的收緊等一系列「緊箍咒」,對商業銀行擴張信貸資產規模的需求造成了實質性的擠壓。在這樣的壓力下,商業銀行找到了「通道」和「非標」這兩大工具,將信貸資產規模的壓力通過同業資產的形式釋放出來。
非標資產:根據《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文)的定義,「非標」資產亦即「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券、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型融資等。
通道:並非某種特定的金融機構,而是在信貸資產打包變形為非標資產過程中,承擔SPV角色的過渡性環節,可以是信託計劃、證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以及其他銀行等各種形式。它們的作用是不承擔資產的實質風險,只是將資產包裝成一種商業銀行可以投資的產品。
從上圖可知,同業業務發展至今,無論是資產端還是資金端、無論是通道形式還是資產類型,都已經變得十分複雜和豐富。銀監會研究局張曉朴副局長在 銀監會官員談同業業務前世今生:如何監管這個移動靶? 這一主題演講中,就同業業務的發展歷史、原因、風險和監管理念進行了系統性闡述,也是對近期密集出台的同業業務監管規範的背景補充和深入闡述。
PART TWO 同業業務監管相關規定出台歷史
2011年末 銀監會關於信託公司與銀行之間禁止開展「同業存款」類業務的窗口指導
2012年2月 銀監會《關於信託公司票據信託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3年3月 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文)
2013年4月 銀監會關於銀行自有資金投資信託受益權等非標資產的窗口指導
2013年12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3]107號文)
2014年4月 人民銀行牽頭《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2014]127號)
2014年4月 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40號)
2014年7月 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銀髮[2014]178號)
2014年7月 銀監會《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4]35號)
上述按照時間順序匯總的監管規定,既包含正式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也包含在業務開展之中得到的窗口指導,逐步體現了監管思路的演進過程。其中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三會」、外管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2014]127號),可謂承上啟下。這是在總結此前同業監管規定的經驗,落實「107號文」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就同業業務規範出台的「基本大法」。
此外,由於同業業務和非標資產投資形態變化多端,很多現在的同業業務原本都是以表外理財投資非標的形式運作的,同時127號文中也使用了8號文關於非標資產的定義。因此梳理同業業務監管規定,不能將它與理財業務割裂來看。
從上述規範性文件的內容來看,其規範的事項具有內在關聯,概括如下圖:
PART THREE 同業監管思路梳理
由於同業業務的形態和發展是漸行漸進的,監管方式也在隨之變化,因此有監管「移動靶」之說。從上述窗口指導和規範性文件的內容看來,主要體現了以下監管思路:
一、同業監管之「掐」字訣
早期同業業務的形態比較簡單,涉及的交易對手方也比較少,尚未出現多層通道嵌套的複雜交易結構。因此監管部門的監管方式主要以對個別交易模式或交易標的直接下達禁令,「掐」斷此類業務,阻止規模繼續擴大。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關於同業存款的窗口指導,和禁止信託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受讓業務相關規定。
二、同業監管之「堵」字訣
隨著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牌照的放開,越來越多的通道主體加入同業業務的舞台。銀監會向所監管的機構發文件禁止某種交易模式的方式很難阻止同一交易模式平移到其他通道進行複製,也無法阻止銀行找出新的標的進行交易。一旦交易模式創新,其他同業同行迅速複製,規模快速增大,進而引來監管關注叫停。這一時期出台的具體監管規定較少,多數通過窗口指導、現場檢查、「穿透性」分析交易實質的方式,堵住同業業務的去路。
三、同業監管之「合」字訣
不同監管部門之間步調的不一致,會導致一個監管部門關上一道門,另一個地方又留下一扇窗的情況。以銀行為首率領著一批同業前赴後繼不斷地把這扇窗戶擠得更大,這就是所謂的「監管套利」。
為有效解決監管套利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通知》(國辦[2013]107號文),該文件雖然沒有直接下達至金融機構,也沒有具體可操作的規則性要求,但是確立了以央行為首協調各監管部門監管力度和步伐、「一行帶三會」的統籌體制。同業業務監管從各自為政,進入合力統一的時代。
四、同業監管之「拆」字訣
如上所述,在107號文確立統籌體制以後,同業業務監管進入實質性階段。人民銀行牽頭會同「三會」、外管局聯合發布了「127號文」,奠定同業業務監管「基本大法」的地位。
127號文首先重申和明確了同業業務的定義和類型。同業業務被劃分為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一共六類。
其中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和同業借款都是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並無太多新意,監管規定重在重申會計核算科目的規範性,上述三類業務必須按照交易實質分別計入相應的科目,不得混算和挪用。由於各銀行會計科目設置方式不盡相同,原本不少在中間賬戶掛賬的同業往來款項以「自有資金」的名義對外划出。在嚴格落實入賬制度以後,這部分資金會有比較顯著的消減。同業代付、買入返售類同業融資和同業投資業務的相關規則,則有實質性更新。
同業代付:境內信用證、保理、托收、承兌匯票等業務原本是貿易結算工具,由於付款結算有時間差,企業通過銀行貼現獲得融資,原本也屬於銀行對企業授信的一種。銀行委託另一家銀行代付,代付資金對於委託行和代付行來說分別納入表外科目,不列入表內的風險計提,實質上卻是代付行為委託行客戶提供的信貸融資。因此,127號文規定,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回歸支付結算功能本源;此外明確規定,如果委託行在當地有分支機構,貿易結算應當走行內支付系統,不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付。
買入返售類同業融資:該條對買入返售的金融資產做出了嚴格規定,買入返售的金融資產只能是標準類資產,非標資產被排除在外不能作為買入返售的標的,實際上直接約束了非標業務的擴張。
同業投資:信託受益權等非標資產被剔出「買入返售類同業融資」業務範圍後,相應地只能納入同業投資口徑。同業投資的定義最為廣泛,無論是金融機構自主購買或是委託其他機構購買,無論投資標的以理財產品、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等何種載體體現,一律屬於投資行為,並且從事該種投資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擔保。這意味著「抽屜協議」、「君子協定」等兜底方式將越來越稀缺,投資資產的風險將以本來應有的面目和性質進行風險評價計提,並相對準確地呈現在報表之中。
如上所述,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明確定義同業業務類型,分類監管、禁止會計科目的混用串用、在條分縷析的前提下分別計算風險暴露情況,是奠定同業業務治理的基礎。
五、同業監管之「收」字訣
銀監會140號文、央行178號文實際是127號文在同業業務管理上的細則落地,分別從業務許可權和賬戶管理的角度,要求各商業銀行上收審批許可權。
140號文要求銀行在總行法人層面對準入同業機構統一授信,設立專營部門集中管理,防範同一家銀行各營業部之間、分支機構之間多頭騰挪的情況。
178號文主要規範商業銀行在央行開立結算賬戶的行為,並將賬戶按用途分為結算性和投融資性兩類。在此之前,各銀行分支行層級也可以申請接入人民銀行大小額支付系統並開立結算賬戶,賬戶性質不加區分,操作中採取分支行簽合同、資金走分支機構賬戶的方式,總行層面控制力度較弱。178號文上收了開立結算性同業結算賬戶的層級,同時禁止支行以下分支機構開立投融資性賬戶(不要以為人民銀行只能管管賬戶這些「小事兒」——對市場參與者來說,開戶永遠是頭等大事。無論你有多麼好的交易結構設計、多麼牛X的風控理念、多麼強大的合作議價能力,只要開不了戶,永遠都成不了真正的player。停止支行以下分支機構開投融資賬戶,意味著能夠從事同業資產交易的主體至少被減少了2/3,主體少了交易自然活躍不起來,這一招絕對狠)
六、同業監管之「疏」字訣
不可否認的是,把同業代付、買入返售、同業投資等業務嚴格限制在框架範圍之內,並不能消除銀行資產「出表」的強烈需求。如果沒有風險估值公平、公開的出表方式,難保同業業務不會再變出更複雜的花樣。收縮和堵截並不能治本,疏導才是健康可持續的方向。
127號文在限制、規範現有同業業務發展的同時,也為未來發展指明了道路。該文件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在規範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极參与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準化和透明度。」
資產證券化是將「非標」變「標」的根本途徑,可以有效解決資產信息不對稱、風險披露不充分、無法公允估值的問題。
以下是我們總行在前天下午發布的初步分析。
127號文快速解讀
1、127號文的發布主體除了此前傳聞中的「一行三會」外,還加入了外匯管理局,通過聯合發文的方式掃清監管死角,充分顯示了監管層對同業業務規範管理的決心。增加外管局,我們認為主要是通知規範了對同業代付業務的管理,涉及跨境貿易。
2、通知首先從大的方向上對同業業務進行了定義和分類,分為同業融資業務和和同業投資業務,其中同業融資業務涵蓋了目前除投資外的幾乎所有同業業務,包含了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業務。我們認為,通知認可了同業的投資功能,比銀監主席講話對於「同業業務回歸臨時性頭寸調劑本質「的提法要有所放鬆和進步。
3、通知強調了,同業業務的開展要按照規範的會計核算和資本計量要求,直指目前市場上不規範的會計操作和資本計量方式,不規範的同業代付、委託投資等業務模式將無法存續,配合通知對於買入返售標的範圍的限制和第三方擔保的禁止,銀行將面臨大量計提風險資本的難題。
4、通知對買入返售進行了嚴格限制,主要表現在:一、禁止三方買返,即此前興業、民生等銀行的投資模式無以為繼;二、買返標的資產僅限「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影響:買返標的範圍的嚴格限制,將使得更多的資產轉入同業投資科目,通過買返降低風險資本的方式也無法延續。三、賣出回購方不得將資產出表,將導致市場上的票據銷規模行和假丙方減少或消失,票據規模出表難度加大。
5、通知強調買返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清理目前市場盛行的承諾函或回購擔保的意圖十分明顯,但我們同時注意到,通知的用詞與8號文不同(」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通知僅禁止了」第三方「的」信用「擔保,對於直接交易對手的擔保、承諾的效力和第三方的抵質押擔保效力未明確否認,我們認為這可能是為非標投資的留下了」後門「。
6、通知延續「9號文「的一些內容,設置了同業業務期限和風險集中度要求,強調了加強流動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解讀:一、雖然未提到「同業資產佔總資產的比重不超過三分之一「,但通過負債端佔比的限制,實際上已間接限制了同業資產的佔比,我行對於同業負債依存度的管理實際上已提前落實的監管要求,對我行影響不大。二、對於集中度的限制將影響中小金融機構對我行的融出總額,負債來源分散化的要求加強;我行融出方面,因為一級資本相對較大,融出資金影響有限。三、未將同業存單納入管理範疇,浮動利率的一年期以上同業存單或將成為商業銀行獲取長期負債的重要手段。
7、對於專營制改革,我們認為,通知與銀監同日發布的140號文(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選擇了相對摺中的方案,將線上業務收歸專營部門,保留了分支機構的部分同業業務職能。
通知未提及專營制,要求金融機構用「同業授信和區別授權「管理分支機構的同業業務,變相認可分支機構的經營職能;同日發布的銀監 140號文要求,」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同業拆借、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債券、同業存單等可以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不得委託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不能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可以委託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代理市場營銷和詢價、項目發起和客戶關係維護等操作性事項,但是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需對交易對手、金額、期限、定價、合同進行逐筆審批,並負責集中進行會計處理,全權承擔風險責任。「認可分支機構對於部分同業業務的經營職能。
8、通知採用新老劃斷的方式,通知之前的業務只需報備,新業務按通知執行,盡量減小對巨額存量同業資產的衝擊和影響。
9、從通知整體的思路來看,標準化業務將是同業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未來的發展方向,我們認為主要有一下可能的影響:一、債券資產成為投資熱點,債市將迎來春天;二、資產證券化等標準化平台的建設將提速,為信貸資產流轉提供途徑;三、銀票和商票的信用屬性和標準化認可程度將拉大兩者的價差。四、短期內信貸資產出表、票據洗規模將受限制,風險資本計提將制約各機構同業資產的增長。、
我隨便談談影響吧。
目前的銀行同業業務基本就是忽視風險的影子銀行。資金提供方是傳統銀行、貨幣基金和銀行理財;資產方都是信託受益權和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端是傳統銀行體系限制或者禁止的高風險資產,資金端則以市場化的利率吸取管制下的(存款利率上限)的一般存款,導致貨幣市場價格信號極度紊亂。
這個文件出台後,同業業務回歸金融機構間資金拆借的本質。由於銀行受到監管限制,被動壓縮同業非標資產投資,金融體系內的流動性會大幅改善,錢荒正式成為歷史。壞處是,餘額寶收益可能長期回不到5%以上了。貨幣基金的春天暫告段落。房貸可能更容易借了:)
另外一方面,實體經濟的融資壓力加劇,企業通過高成本融資的邪路也被堵上,不排除信用危機出現。謝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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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到家,發現 @spoon 已經講的比較全面,下面就我了解的部分簡單說下。
一、去年銀監會醞釀的同業業務管理辦法流產,最後以五部委聯合發文的這份通知替代。從管理辦法到通知,主導機構由銀監會到人民銀行,我覺得體現了以下兩點思路:一是有點負面清單管理的味道。銀監會出台的業務管理辦法歷來細緻,上個月公布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而這份通知更多的是針對幾個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具體點出要求規範,例如「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這個原本就不符合會計準則)、「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限制單家融出金額,限制融入佔總負債比例(很多城商行受這一規定影響)等等。與銀監會出台的各類業務管理辦法相比,並沒有系統性的對業務流程進行全程規範,而更多的是應對當前的問題。從短期來講,對這幾個突出問題的規範,會對同業業務造成較大的印象,比如買入返售一筆同業投資就不能做了,比如各種利用第三方擔保做出表的手段就不能操作了。但除了上述具體限制性規定外,其他的表述更多的是框架性的,指導性的,相信以銀行界的聰明才智,在一段時間之內能夠找到新的規避監管的手段,畢竟監管永遠是走在創新後面的。二是突出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銀監會在同業這一塊最大的困難就是證監會保監會的步子邁的實在太大,銀監會監管機構的同業規模固然最大,但只要券商通道和保險公司通道這兩個監管套利的渠道在,銀監會再怎麼努力也堵不上口子。現在一行三會加上外管,說明監管上層已經認識到這一問題,通過聯合發文,把所有市場的參與者拉到平等地位上,減少監管套利帶來的種種風險。
二、對風險控制的影響。同業業務近兩年憑著佔用資本少,擴張規模迅速得以發展迅速,利率不斷推高,期限錯配嚴重,現在市場上利率已經普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說無以為繼算輕的了,頗有些大家都抱著僥倖心理擊鼓傳花等最後一棒的意味。9號文的流產到現在,監管層已經浪費了將近一年的時間,再不下手,恐怕難以收拾。文件再對原有業務作出種種限制的同時,也提出「金融機構在規範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极參与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準化和透明度」。這也是監管層的底線:金融機構經營風險,對資產端、負債端的風險進行定價並經營風險是合理的,但要確保風險的透明、可控。出發點是好的,但考慮到目前市場的種種亂象一開始就是為了規避監管規定而產生,會不會好心辦了壞事,恐怕還需要觀察。
三、我始終覺得,這種文件就該拉上財政部,把會計準則再強調下,現在有些金融創新根本是刻意誤讀會計準則,比如說三方交易都能做成買入返售,實在是無語問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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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要早起上課,明日再更新。
我自己曾經是某號稱同業之王的金融市場條線民工一名,趕上了同業業務最紅火的兩三年,從銀信合作,同業代付一直做到買入返售,再到後來的委託投資等等,業務品種一直是換湯不換藥,核心實質就是資產方和資金方都實現了出表,逃避了監管,還賺到了高收益,但以買返業務舉例,資產多是給房地產和平台融資,具體例子就不細說了,非常多。是到了該規範的時候了,信託規模都十萬億了,這裡邊由同業業務帶來的通道型信託佔了很大比例,風險很大了。這一次對同業業務是個不小的打擊,但作為近年來股份制銀行以及部分城商行非常重視的利潤中心業務,各家行已經嘗到了甜頭,絕不會善罷甘休的,這個行業里專門研究監管灰色地帶怎麼賺錢的人才絕對不少,新的逃避監管的方法早晚都會被發明出來,只是時間的問題。可喜的是,同業業務的兄弟們可以歇一歇了,不用再從早忙到晚了。
同業業務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可以從兩個角度分析:一是微觀機制,也就是從事同業業務的這些機構自身面臨的個體性風險;二是宏觀機制,即是銀監會政策研究局副局長張曉朴總結概括的Calico機制。
微觀機制方面:
第一,同業業務存在較為嚴重的期限錯配,會給單個機構帶來流動性風險(LiquidityRisk)。這可以通過流動性覆蓋率指標(LCR)來衡量,銀監會今年3月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對該指標提出了定量定性要求。同業業務做得比較多的銀行,這一指標會明顯惡化。
第二,期限錯配增大了很多單家金融機構的利率風險(Interest Risk),甚至使其敏感性缺口發生方向性變化。例如,以前很多銀行負債期限長於資產,因此喜歡央行加息;但同業業務是用很短期限的負債去匹配很長期限的資產,和銀行傳統的非同業業務的資產負債的配比方向相反。所以,同業業務的增加會導致銀行從喜歡央行加息變成喜歡央行減息。問題的關鍵是,可能有相當一部分金融機構還不知道自己的利率敏感性已經發生了這種方向性變化。
第三,集中度風險(Concentration Risk)增大。集中度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基礎資產的角度看,一部分非標資產最終投向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房地產、礦產等限制性或投機性領域,增加銀行在這些領域的風險集中度。二是銀行之間的風險敞口大幅度增加,使得風險的相關性急劇上升。
第四,集團傳染的風險(Group-wide Risk)增大。很多銀行通過銀行下設的信託公司、基金公司從事非標債權業務,並且自己在表內持有,可能違反了關聯交易、防火牆的內控要求和監管規定,使得風險隔離失效。
第五,信用風險(Credit Risk)增大。一方面是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增大,另一方面借款企業的信用風險也需要納入考慮。因此,銀行或金融機構在從同業業務獲利的同時,也承擔了本來不需要同時承擔的風險——既要承擔同業敞口風險,又要承擔非標資產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
第六,從監管角度來看,大量的抽屜協議等破壞了合規文化,增加了合規風險(Compliance Risk)。這是一種對於金融生態的破壞,會使得監管難度和監管成本極大上升。
此外,還有一種風險是高槓桿風險,一些數字在一定程度上支持這一觀點。有研究指出,2012年初同業資產槓桿率是8倍,而到2013年中旬槓桿率上升到了16倍。這些研究沒有說明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數據處理,如果可靠,那麼同業業務也會通過提高槓桿而使銀行的脆弱性增加。
在宏觀機制上,同業業務如何導致金融不穩定?銀監會政策研究局副局長張曉朴大體總結了六個方面,這六個方面恰好構成了一個英文單詞:Calico(其中文意思是卡里科衝鋒槍或者印花布、白棉布)。
第一個傳導機制是通過推動信用膨脹推動金融不穩定的擴大(Credit Boom)。一些同業業務通過出表規避風險,或者選用低風險係數的業務模式,規避或者弱化存款準備金(負債方)、資本充足率(資產方)、合意貸款規模(資產方)、存貸比(資產方 負債方)等監管指標的約束,導致表外信用擴張大幅增加,廣義信貸/GDP快速上升(見圖4)。這裡的廣義信貸包括銀行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企業債券融資、資產證券化餘額等。如果沒有同業業務的擴張,信貸增速會平緩一些。
第二個傳導機制是風險偏好的提升(Risk Appetite)。這一點特別重要,歷史上每次金融危機都伴隨著金融機構市場風險偏好的提升。同業業務無疑提升了銀行的風險偏好,甚至導致一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交易投行化。
第三個傳導機制是流動性風險增加(LiquidityRisk)。同業業務的發展,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改變商業銀行的負債結構,會造成零售存款向同業負債的轉化。同業負債高度依賴於金融市場,其穩定性遠低於零售存款,這種負債的結構變化使銀行負債的整體穩定性下降。另一方面,在資產方對於同業資產的過高配置也會增加資產組合與現金流管理的難度。這兩方面因素將使銀行的流動性風險上升,也會使整個金融市場的脆弱性增加。
第四個傳導機制是關聯性和複雜性風險上升(Interconnectednesscomplexity)。同業業務增大金融機構之間的敞口,使得各金融機構的相互關聯性上升。如果說十年前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繫更多的是點對點的聯繫,那麼藉由線上和線下的同業敞口,目前金融機構之間已經形成了一張利益交錯、風險共擔的網路。這種關聯性和複雜性的上升,將對金融體系的風險產生系統性的影響。
第五個傳導機制是抬高了融資成本(Cost)。資金鏈條延長,中間環節費用增加,導致資金成本高企。雖然資金最終還是進入了實體經濟,但雁過拔毛,過度的中間環節會增加實體經濟的最終融資成本。以銀信通道類業務為例,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上的收益,實際上就是銀行的成本,而這些都被轉嫁到了融資企業上。據初步測算,2013年上市公司EBIT是7.6%,2014年一季度一般貸款加權平均利率是7.37%。這兩個數字雖不能直接對比,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目前企業融資成本較高。這既是一個微觀問題,也是宏觀風險。因為從銀行不良資產來講,貸款最終是要流向實體經濟,如果實體經濟不好,金融機構也好不了。但從最近的一些數據可以出,企業的盈利能力和融資成本相比,已有趨穩的跡象。
第六個傳導機制是同業業務擾亂金融秩序的風險(Financial Order)。由於我國的同業業務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信貸通道的職能,在客觀上混淆了各類不同金融功能的實現路徑,使得市場信號混亂程度加劇,擾亂了金融秩序,不利於金融業規範發展和培育良好的合規文化。
從管理的視角來看,同業業務目前的做法和內部管理有不少值得商榷和改進的地方。比如說,部分金融機構把標準化的資產集中到總行經營管理,一些非標準化、風險相對較高的資產反倒允許分行自由做。此外,很多同業業務違反會計處理原則、業務透明度低等。就此可以看出,銀行對風險的感知、識別和管理還有待改進。
銀行過去很少有某種單一的業務能像同業業務一樣面臨如此多的風險。例如,傳統的存貸款業務會導致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合規風險、大額敞口風險,但是幾乎不太涉及風險關聯性、風險偏好和系統性風險,而同業業務把這些風險全部囊括其中。
從理論上分析,同業業務究竟是如何影響金融穩定的?最近IMF的經濟學家Ratnovski等的文章基於銀行牌照價值( franchise value),分析了銀行交易性業務的發展對銀行風險水平的影響。他們的研究發現,交易性業務可以幫助銀行在短期內擴大資產規模,獲取利潤,但過度的交易性業務會導致銀行風險承擔過度,降低銀行的牌照價值。
一方面,銀行在做交易性業務之前和做交易性業務之後所佔用的資本具有時間的不一致性,即過度的交易性業務導致資本積累不足;另一方面,風險轉移存在「合成謬誤」,即銀行認為交易類業務的風險可以快速轉移出去。儘管目前我國銀行同業業務與歐美國家銀行業的交易類業務的運作機制和交易對象並不相同,但其對金融穩定的影響機制有相似之處。
我們不妨將我國的非標資產和美國次級貸款做一個對比,可以發現,兩者既有一些相同點,也有一些不同點。
在相同點方面:第一,資產質量比表內信貸差一些;第二,缺乏透明度;第三,主要目的是規避監管;第四,構成了金融機構的共同風險敞口。這是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區別於歷次危機的一個主要不同特點,過去的危機大體上是由於機構破產倒閉引起的,而這次是由於很多金融機構都持有了次貸資產這一共同風險敞口導致的。另外,中國非標資產的產品規範程度、風險隔離程度甚至還比不上美國的次級債券,因為美國次級債券畢竟還有資產證券化這一隔離機制。
當然,兩者也存在一些不同點。第一,美國次級貸款衍生品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和貨幣市場共同基金(MMMFs),而我國同業業務的交易主體大多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二,幸運的是,我國同業業務的基礎資產質量可能要好一些。但值得特別提醒的是,基礎資產質量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會隨著經濟和金融形勢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第三,我國的市場參與者假定了政府的隱性支持,這是我國同業業務的獨有特點。
關於同業業務,經常談到監管套利,如何認識和看待監管套利?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鬆的標準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規避管制和獲取超額收益。在次貸危機之前,監管套利是個中性辭彙。但在次貸危機之後,監管者已經給監管套利貼上了非常明顯的負面標籤。
對監管機構而言,監管套利會損害監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對金融市場而言,監管套利有礙公平競爭,會破壞市場秩序。正因如此,危機之後的影子銀行監管關注的就是監管套利和系統性風險隱患。就同業業務而言,其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規避資本監管、存貸比監管等。假定某銀行的買入返售資產是6000億元,如果把這6000億元按照100%的風險權重計算,加權風險資產大概會增加4500億元,如果買入返售資產在各項資產中佔比又較高,則可以預計資本充足率會因此明顯下降;而如果要維持資本充足率不變,需要額外籌集一大筆資本金。如果按照50%的風險權重計算,風險加權資產也會增加1500億元。從資本監管角度看,同業業務對銀行很有吸引力,但對監管而言還需要高度防範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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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傳遞出的信息主要是意在約束同業類型的非標業務。所謂非標業務,既是非標準類資產。而標準化的資產,則是一般貸款、貿易融資、股權甚至大樓等。而標準化資產是有嚴格監管的,所以銀行為了規避監管,創新了非標資產融資的辦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同業存款業務。《通知》對同業存款進行了劃分,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可能為日後對非銀行對銀行金融機構的同業存款繳法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礎,即非銀對銀行的非結算性同業存款未來有可能被納入繳法定存款準備金的範圍。但繳法定後,這些同業存款也可能可以算入貸存比當中,從而緩解銀行的貸存比壓力。
第二、買入返售業務。以往買入返售項下的非標的標的主要是信託受益權,但按照該《通知》規定,流動性較低的金融資產不能作為買入返售的標的,因此限制了這種傳統類型的非標業務。從數據來看,4月份股份制銀行買入返售業務已經出現萎縮,為負增長,未來該類型業務可能只能隨著到期逐步消化,難以新增。
第三、第三方擔保。《通知》規定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意為明顯約束了非標業務的擴張,因為非標業務大部分依賴於銀行的信用支撐,如果不能進行顯性或者隱形的擔保,沒有銀行信用的明顯支撐,非標業務本身也難以大規模擴張。
坐在寬闊的辦公桌前,洪行品了品新上的龍井,鬆了一口氣,盯著手裡這份同業監管文件,不禁為自己在去年下半年做出收縮同業業務規模的想法得意。根據新的監管文件,無論資產、負債還是資本充足率,民生銀行都是達標的。去年錢荒後,他力排眾議,做出主動收縮同業業務的決定,實現了同業資產和負債的平穩過渡。
作為民生銀行的行長,洪行是金融界的名人,但2013年以來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加上和董事會的部分董事在經營管理理念上的差異,洪行感受到了前有未有的壓力。
去年「錢荒」後,銀行同業擴張導致的金融空轉引起了國務院主管副總理的高度重視,上層批示要在控制金融風險的基礎上妥善解決此事。洪行明白,中國的事情,往往是槍打出頭鳥,尤其是民生銀行這種沒有強勢國有股東背景的民營銀行,趁早金盆洗手很重要。
去年二季報時,公司同業資產和同業負債佔比一度位於上市銀行前列,只有儘早把比例降下來,才能夠在這波監管風波中活下來。在公司三季度經營策略上,他要求收縮同業業務,一方面逐步降低同業負債融入比例,同時將買入返售下的信託受益權逐步轉移到應收賬款下面,計提資本和撥備。靠著自己銀行家的直覺,民生的資產負債表調整基本到位。
數據來源:上市公司報告
但同樣是股份制的興業銀行就沒那麼幸運了,曾經同業業務市場的「同業之王」興業銀行,如今簡直就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這份同業監管文件是定向打擊興業銀行的大炸彈。
興業銀行的一把手李行如坐針氈,雖然這份監管文件之前就有討論過,但這麼快就簽發下來超出了預期。面對公司核心管理層,一肚子牢騷的李行罵了起來:「咱們最近一直踩雷,去年8號文被大行搞了一把,聽說8號文就是工行定的監管指標,這回同業監管明顯是沖著我們來的」
「裡面提到的同業負債不超過總負債的三分之一,在上市銀行里,只有我們和寧波銀行超了,為什麼就不能把這個指標定在40%?還有信託受益權計提資本和撥備的問題,咱們買入返售科目下面有5500多億的信託受益權,規模實在是太大了,如果計提,資本充足率馬上就超標,現在銀行增發這麼困難,補充核心資本難上加難啊。」
數據來源:上市公司報告
看到李行心情不太好,負責同業業務的主管副行長說:
「李行,同業業務這個事情您不要著急,所謂逢山開路、遇水架橋嗎。」
「首先讓資產負債管理的負責人匡算一下,表內按照100%風險資產計提的話,應收賬款科目下面還能夠接多少信託受益權」
「同時咱們有銀銀平台的優勢,找農信社的小兄弟們幫幫忙,這次的監管文件沒有限制省級以下農信社的非標融資問題,咱們把一些同業資金釋放回去,讓小兄弟們幫我們解決一部分信託受益權。」
「另外我建議咱們用理財資金對接一部分信託受益權,因為去年8號文的原因,需要咱們在一級市場大量投標標準債權,把分母做上去,按照標債規模的35%的比例接一部分信託。」
謝邀!前面幾位都說的很詳細了,近期看到一個簡單段子不錯,轉過來:
同業新規影響:市場要重構!1.銀行投行化改革減速,同業向小事業部演變;2.信託業在飽受摧殘後再遭致命一擊,監管逼迫這個行業萎縮;3.資產證券化勃興有望;4.第三方財富大牛;5.有主動管理能力的金融機構獲益;6.掮客式投行歇菜;7.地產和平台雪上加霜。
這種限制非標的問題直接甩給中金去解讀吧。
另外,近期傳聞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的scp要第三次擴容 ,這種重磅利好,已經是明示:爸爸出錢給你們媳婦整容豐胸,以後做個好漢子,別再文章黃海波了。
我要舉報,網貸,急借通,好錢包。欺騙人民,嚴重高利貸,橫行霸道。我有足夠的圖片,文字,包括語音通話錄音。亂扣我銀行卡上的錢,如果我有說假話,我願付出法律責任。
我們各分行,現在還在等總行新的工作精神,127號文一出,能做的業務少了一半,最近只能折騰折騰剩下的。至於以後,等著總行或者其他行的大牛,趕緊推出新產品吧。
會計計量那一點是為了規範操作,畢竟買入反售資產只是抵押物,所有權沒有轉讓,規範操作這一點算是為了是會計信息真實,保護投資人利益。
而禁止擔保並且規定了買入返售資產種類可能是為了防止信用創造,也就是影子貨幣創造(如果保券可以再抵押就可以進行影子貨幣再創造,轉抵押次數就是貨幣乘數)。說明國內控制金融業方面的流動性,抑制過熱。初步研究後有如下理解:
1、今後所有同業業務(含受益權受讓、銀行理財產品)均不得進行實質上的或者隱性的第三方保函/兜底行為(包括以自營資金進行投資的);
2、買入返售業務對於賣出回購方不得做表外處理;
3、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應準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4、同業業務中,借款最長不得超過3年,其他同業投資業務最長不得超過1年,到期後不得展期;
5、未來幾年同業業務的主要陣地在資產證券化及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
6、涉及一方為特定目的載體(SPV)的同業業務應參照該通知執行。理財和同業是今年監管當局對銀行的監管重點,對於目前經濟下滑,信貸理應投向實體經濟,特別是政策鼓勵的,而房地產、產能過剩的行業、高污染的行業都會受到政策上的限制,而這兩塊都不可避免的為上層限制的這些投向打開了口子,而且口子有愈演愈烈之勢,所以,這次發文也就可以理解。
為什麼是一行三會、外匯管理局聯合發文,應該是現在的同業涉及到不僅是銀監局,其他監管層面的都有涉及到。也可以看出上面真是認真動真格的了
回答都太專業了,我只想說我行已不再對同業做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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