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後尚未得到授權時被人抄襲,該怎麼辦?
謝邀,以下在前面幾位同仁的基礎上,補充如下:
首先,需要區分三種不同類型的專利,發明專利此種情況下的保護,與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是存在差別的。發明專利須經實質審查(檢索在先文獻明確其創造性、新穎性,檢查說明書是否能夠支持權利要求),所以一般情況下,技術含量是能夠得到保證的。但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不經過實質審查,類似於登記備案制,只是形式上審查一下是否符合材料要求就可以了,具體能否實施或受保護,取決於授權之後向專利局申請出具的檢索評價報告。這份檢索評價報告,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而言,是非常非常重要的,直接決定你能夠使用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作為武器。如果評價報告不樂觀,那麼你無法用該專利「維權」,問題多半出在你拿了欠缺新穎性的東西去做申請了。如果評價報告樂觀,那麼就可以繼續主張權利了。實踐當中,法院、工商、海關等均要求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權利人,在提出主張時,附上此一評價報告。所以說,從根本上來說,你的專利能否得到保護,取決於專利本身的含金量。
其次,所謂尚未得到授權:1.對於發明專利而言,是指已經公開還是未公開?2.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而言,由於公開即授權,所以你的問題可能是指申請之後、授權公開之前。
再次,專利授權之後,被控侵權人實現不侵權抗辯基本有以下幾種方式:
1. 未落入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所以,你這個時候要明確「抄襲」到何種程度、「抄襲」的方式,很有可能你認為是「抄襲」(侵權)而實際上並不是。
2. 早於專利申請日就已經自行在先使用,這時他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更早的技術圖紙或方案、更早的產品樣品或模具等等;
3. 你的專利不具有可實施性unenforceable,啥意思呢?對於發明專利而言,被告會提起無效宣告程序,最終由專利複審委員會判定你的專利三性不足(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對於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你沒有提供一份由專利局出具的積極正面的評價報告,導致法院或者工商拒絕處理你的起訴或投訴。
【發明專利】:
實質審查公開之後、授權之前,專利法給予臨時保護,但是具體實踐當中法院對此採取的做法是十分謹慎、嚴苛的——畢竟該發明專利的授權前景尚不明朗,如果最終未授權,被告會反咬原告,甚至還會鬧「上訪」去咬法官。所以,除非是非常「明確可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主張臨時保護的案例,極為稀少,幾乎難以遇到。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未授權之前,談不上保護,更無法主張權利。
當然,無論如何,在你的專利是可實施的enforceable的前提下,且對方也沒有在先使用的實際情況,專利授權之後對方即不得繼續「抄襲」,否則就是明顯的侵權,你可以大張旗鼓的維權。但是,請務必注意:(1)可實施性enforceable (2) 對方未在先使用。
---------分割線----------
說到外觀設計專利,其實還存在一種雙重保護的可能,也算是著作權(也稱版權)對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一種「補救」——如果你的外觀設計符合著作權法的要求,那麼就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實用藝術品),於是即使該外觀設計專利尚未授權,你也可以依據著作權來維權,而不必等到外觀設計專利授權。
不過,儘管如此,也是存在一個缺點:儘管當前法律對此無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最高院的幾個判決的說理,某一外觀設計同時又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那麼:在外觀專利授權之前,可以援引著作權法保護;在外觀設計專利授權之後,僅能援引專利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十年效力終止之後,該設計design即公開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均可以使用。
所以,有利有弊吧。
以上如有謬誤,歡迎指正。申請專利後尚未得到授權時被人抄襲,該怎麼辦?
謝邀
1、首先區分專利類型:
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只有在授權後才獲得專利權,如果構成侵權可要求對授權後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發明除了授權後獲得的專利權,在公開後授權前還有臨時保護權,可以要求實施你專利方案的人支付使用費,如對方拒不支付,則仍需在授權後訴諸法律。
2、看對方是否將你的專利方案用於生產經營行為,即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專利產品或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此外還有假冒你專利的行為,
除了這些其它行為是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
3、如果行為符合第2點,實施的技術方案又落入你專利的保護範圍內,在授權和臨時保護期前,建議做好時間點監控和取證準備工作,一旦到達保護時間點立即保全證據,為日後維權做準備,還可根據需要隨時發出警告函。
4、「抄襲」一次用在專利上是沒有確切含義的:
如果你想說的是侵犯你的專利權,請比照上述;
如果你想說的是著作權意義上的抄襲,也就是說對方在看到你的方案後抄襲並發表論文,則要看該論文與你之前發表過的文章或專利申請文件的相似程度有多少;
如果你想說的是對方用和你相同或相近的技術方案又申請專利,則要看他是否有所改進,如無改進的可主動提交意見陳述書給審查員以期阻礙該在後申請授權,或在其授權後將其無效,即使有改進,該在後申請一旦用於生產經營行為,則仍可能構成對你專利權的侵犯。
5、上述都是基於你問題的字面含義,即在你專利申請提出後出現的抄襲行為做出的分析,如上面幾位同仁說的,如果對方是在你提出申請之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可以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
我想提問者的本意,是尋找一條能正確應對這個「侵權」事件的路徑。
樓上的回答對於法律方面很完善了,自己的專利申請還沒有確權的話,不能去申請保護;如果確權了,再看看是否確實有證據構成侵權。
我想補充的是,現在可以考慮取證問題,將你認為對方侵權的所有證據先行保存;同時對訴訟對象、侵權損失計算、證據論證等,自己先行推演一遍,一方面是擴展自己的知識儲備,另一方面要衡量如果發起訴訟是否可以取勝以及取勝後的執行是否可能。
其實,從最早構思專利申請開始,就已經進入市場競爭環境了。要像經營一個企業一樣來看待自己的發明創造,可能就不會提出本問題了。因為理性的專利申請,在事前就已經完成專利的檢索、評估、後即預測、價值平衡等問題。
謝邀
實際上臨時保護同時涉及專利法第十三條和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其中涉及到了申請人到專利權人身份的變化,他們的待遇也發生了變化。
我們先來看法條:
專利法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區分好幾個情況 首先不太清楚你說的抄襲是神馬啊 別人也去申一個同樣的專利?還是發生了使用你們申請了專利的方法or產品?
如果前者的話 既然被你發現了對方應該也進到公布階段了 如果你確定你們做的東西是相同的 按照不重複授權原則 應該只有一方能獲得授權 先確認下它們的申請日(優先權日)在你的申請日(優先權日)之前還是之後 如果是你們申請在先 沒關係的 他們應該是得不到授權的 如果對方申請在先 除非它的公開日在你申請日(優先權日)之前 否則的話只要和他有一點不一樣 還是有機會授權的
如果發現有人在使用你們申請了專利的方法產品 要確定你說的「抄襲」是不是真的抄襲 別人可能是之前自己做出來的呢
如果在你們申請日之前他們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作出這個東西 或者已經開始準備製造了 有先用權的 即使你們的申請最後授權了 繼續在原範圍內使用也是不侵權的
如果對方在你這個專利申請的公開日之後 授權之前的使用 可以等到授權之後要求(這個要求的權利是受專利法保障的)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額
如果對方在你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之後 公開日之前使用 那麼你無權要求對方支付使用費 但對方也無權在你的申請得到授權之後繼續使用
哎總之你說的語焉不詳 很多事不能想當然 法律保護你 法律也保護別人的。。。。你還是找個專代所給你號號脈然後具體念叨吧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簡稱的臨時保護啊
前提是你的專利能授權
實用新型不存在這個問題,授權才公開,申請至授權的這段時間你的專利技術對社會公眾無貢獻(還未公開)
哇哦,知乎的知識產權人士真多,離中國夢又近了一步哦!
我也來做個答吧~該怎麼辦怎麼辦呢?
首先你得看你申請專利的類型,七七八八的就不說了,結論就是:按照目前中國的法律制度,如果你申請的專利是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遇到這種情況那就只有涼拌了,如果申請的是發明專利,那還有得辦,依據是《專利法》「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是的,根據前面前輩們的回答,行話叫做「臨時保護」。
然後呢,你得大概知道下發明專利的從申請到授權的流程,差不多就是:你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就是提交文件啥的)——差不多過18月後,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公開你的專利申請文件,也就是前面十三條說的申請公布——再過段時間,國家局就要實質審查你的專利了,所謂實質審查,那就是要審查內容咯,是不是新的東西,是不是有創造性,反正很複雜,大概知道就行,但是請注意,這個過程中你的專利可能會有所修改,如果順利的話,實質審查認為你的專利棒棒噠,授權,前面說可能會有所修改,也就是說授權時候的你的專利可能和申請時候的專利有些變化了,取個名字就叫做「授權公告文本」。看到了吧,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總體上就是這個三個時間點劃開的兩時間段。好了,明白這個流程有什麼用呢?看看前面十三條吧,專利法只保護髮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到授權這段時間,也就是第二段時間,題主問題中所說的情況可能涵蓋了這兩段時間,但是如果是第一段時間,那就等等吧,如果第二段時間,那你接著往下看。
是的,如果題主說的情況在第二段時間,你是可以保護到自己的。既然題主用的是「抄襲」這個詞兒,那我就不懷疑題主的眼力了,默認是那貨和你的專利特別像特別像,可以說是一樣的(如果題主懷疑自己的話,可以請個律師幫你瞧瞧)
別的不說,告訴你大概怎麼做:
一、公證取證(可以委託萬慧達這樣的公司哦,祖傳打假,呃,我不是托兒,人家還沒畢業呢,大體流程就是請公證處公證購買你懷疑的這貨回來,留作證據日後用,感覺好賊啊)
二、等,並且隨時觀察對方那撕的動向,等到什麼時候,等到你的專利授權,哈哈,問題來了,如果你的專利沒授權怎麼辦,涼拌,前面白折騰了,這就是「愛的代價」,回去好好研發吧,如果授權了呢,那就接著折騰吧。
三、 老子專利授權了,看你往哪裡跑,你可以怎麼做呢?委託律師發律師函,說給老子停止生產,並且要求為這段時間的「抄襲」支付合理費用(注意,是合理費用,不是賠償);如果對方耍賴兜圈子,你就上法院告他,上地方知識產權局舉報他,依據是《專利是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注意這裡有個時效問題,你必須在知道那撕干「抄襲」這回事兩年內發律師函或者告他,不然又涼拌了。
這裡多說兩句,你上法院也可能拿不到合理費用,為啥呢?因為你說「抄襲」,法院不一定認為是「抄襲」,判斷的標準和判斷專利侵權的標準基本一致,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88條規定:「專利申請日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範圍與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範圍不一致,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均落入上述兩個保護範圍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在臨時保護期內實施了該發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僅落入其中一個保護範圍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在臨時保護期內未實施該發明。」也即,只有當涉案侵權產品同時落入公開文本和授權文本的保護範圍,才能適用臨時保護。
PS 福利:如果你是互聯網初創企業創業者或者其他科技初創企業創業者,遭遇這種情況,如果不嫌棄在下,在下可以提供免費諮詢,誰叫我也是互聯網創業者呢,相互扶持嘛,嘻嘻。
謝邀,沒有這方面的實務經驗,簡單談一下對這個問題的理解。
1.什麼是「臨時保護」
1.1專利審查制度
中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專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專利採用了不同的審查制度:
- 發明專利:先初審,再公開,然後實審;
-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初審後直接授權。
1.2臨時保護的由來
專利法考慮到發明專利申請採用先公布、延遲審查的制度。在發明專利公布之後,他人閱讀了公開的申請文件,就可能實施其發明(涉及到另一個概念先用權在此不做介紹)。
為了避免他人在發明專利公開之後授權之前使用專利技術內容而導致申請人的權益,《專利法》第13條規定了: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這就是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
1.3明確一點:
- 臨時保護期是從專利公布之後到授權之前。舉個例子,2011年申請的專利,2012年公開,2013年授權,那麼臨時保護期是2012年到2013年。
- 如果在公開之前(即使是申請之後)別人已經在用專利的方案了,那別人是享受先用權的(關於先用權不展開說了)
2.「臨時保護」與授權後獲得的保護的區別
2.1懲罰性質不一樣,臨時保護較輕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
- 對於臨時保護期內的行為僅要求「支付適當的費用」;
- 對於專利授權後的行為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
2.2臨時保護不是強制性的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有權要求他人支付費用,但是被要求的人也可以拒絕支付費用,申請人只有在專利授權之後才能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調解。
2.3獲得臨時保護一般以專利授權為前提
上面的規定同時說明:如果你的專利最終沒有獲得授權,別人不支付費用那就只能不了了之了。一般情況下應該不會有人直接付錢吧,所以錢一般只有在授權之後才可能拿到。
3.權利有效期——訴訟時效
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下面時間之一為起點(以較後者為準),在兩年之內向法院起訴:
- 一是實際得知或應當得知之日;
- 二是發明專利授權之日。
另外,如果專利授權之後其他沒有停止侵權,那麼兩部分可以分開來看,即主張不同的權利,臨時保護期內的要求支付費用,授權後的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4.臨時保護的保護範圍
4.1侵權對比對象
我們知道專利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臨時保護期和專利授權後的權利要求可能不相同,因為為了獲得授權,我們基本上需要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這就導致了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可能不同,存在兩個保護範圍:
- 公開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 授權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相對公開有所修改)。
專利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採用哪一個保護範圍作為判斷臨時保護期內的行為是否侵權。
這一點在歐洲專利法的規定中,如果授權後的保護範圍小於公開的保護範圍,則以授權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為準;如果授權後的保護範圍大於公開的保護範圍,則以公開的保護範圍為準。
4.2舉個例子
申請專利時權利要求記載的方案是:一個設備包括了A、B和C三個模塊。
由於種種原因,為了獲得專利權,授權的權利要求修改得到的方案是:一個設備包括了A、B、C和D四個模塊。
(侵權需要別人的方案包括權利要求中的所有要素,例如,對於第一個權利要求,對方的設備至少要包括A、B和C才構成侵權,如果對方的設備包括A、B則不構成侵權)
- 我們發現,其他人在專利公開之後授權之前,採用的方案是A、B和C。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不太明確是不是構成侵權,如果按照歐洲法,要以授權後的權利要求(A、B、C和D四個模塊)為準,那麼其他就不侵權,我們沒有辦法要求被人支付費用。
- 如果別人採用的是A、B、C、D和E,那麼對方肯定就侵權了,我們可以要求別人支付費用,別人不給,我們可以向法院起訴。
- 如果別人採用的是A、B、C、E。在專利授權之前,我們認為他侵權,但是這時候不一定可以要求別人給費用,因為不知道授權的權利要求是不是包括了A、B、C、E,例如授權的是A、B、C、D,顯然對方是不侵權的。
4.3總結
通過上面的例子,我們可以知道在臨時保護期內,是難以確定對方是否侵權的,但是為了給對方威懾力,我們還是可以要求對方支付費用的,至於能不能拿到錢(對方不會傻到直接給錢吧),還要看:
- 專利能不能獲得授權
- 對方的行為是不是侵犯權利權(公開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or授權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見笑!不對之處請指正。
參考資料:《專利權的保護(第2版)》尹新天 著
謝邀~
科普帖樓上已經回答的很全面了(說實話我沒仔細看,因為太長了),直接點題吧。
1、如果是發明專利已經公開但還未授權期間被人抄襲,那麼可以主張臨時保護,但僅限於威懾對手,對手可以不理會,真正要告別人侵權只能等專利授權後。
2、如果是發明專利未公開或者實用新型、外觀專利未授權之前被侵權,你也只能拿個受理通知書去威懾對方,告知對方本人已申請專利,你最好老實點,放學給我等著。然後等到授權之後再主張自己的權利。
可以要求提前公布,而且授權之後的保護時間是從申請日開始算起。
如果可以證明他這個「東西」是在您申請日之前做出來的,在範圍內使用也是不侵權的。
但實際上在你有專利他沒有的情況下,法律上是比較偏向有專利權的一方。
當然,具體問題具體對待。
不能告他侵權,只能要求其支付適當的費用,可以參照許可費吧
謝邀!已經被回答得很充分了。
現在實用新型基本都實審了。
實務問題可致電13911403517
可以在授權後告他侵權,索要他在此期間的得利。沒問題的。
您說的是發明專利吧?發明專利是否已經公開?如果公開的話,可以先向對方發一份法律函件,告知您已申請保護,但具體的維權保護要等到拿到授權書後才能採取吧。
謝邀。固然可以分析若干種可能性,但並無實質幫助。
核心問題在於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其權利內容和範圍都不清楚,被「抄襲」的內容是否落入最終的權利範圍也不清楚。
儘快授權,然後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真正授權之後才能說抄襲吧
謝邀。 從實踐上說,《專利法》第十三條基本上是無用條款。因為當你的專利被公布但尚未授權之前被抄襲了的話,只能具有請求權,請求抄襲者支付適當的費用。僅限於請求,並非強制。也就是說別人抄襲了你的專利,你向人要補償人愛給你就給不給你也沒法。這對專利申請人是不利的,如若要保護自己的權益則可以待到專利權被授予後再對抄襲者主張侵犯專利權的權利。但你的專利如果沒被授權那再向抄襲者主張請求費用意義也不大了,因為你的專利內容已經向社會公開了,如若你的專利有抄襲價值那全社會的人估計會一哄而上的。
你申請比他早嗎?或者說他沒申請,只是用你的專利,而你還在申請階段沒獲得專利權?
你可以先收集對方使用的證據,然後等你這邊專利權到手後,找個知識產權律師去對方當地工商投訴維權!
知識產權顧問 陳先生
一樓的筒子回答的答案很全面,很贊同,首先要認定抄襲這個事實,如果涉案對方未申請相同專利或者是在後申請(有優先權以優先權日為準),另外還要確定他抄襲的技術方案你是否在權利要求書中要求保護,如果在保護範圍內好說可以按法十三條要求臨時保護(只有發明專利可以要求臨時保護);如果不在保護範圍,那隻能算你捐獻了;還需要說的一點是如果最後你的專利沒有得到授權,那麼他的抄襲行為是不構成侵權的。所以,申請專利是需要權衡的,專利本身是以公開換取保護的。
謝邀
這個問題存在發明專利申請中,
所以也同上面一樣: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