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是否有為患者病情保密的責任?如果是,醫生是否應該對艾滋病患者的配偶隱瞞病情?
這位病人不讓你告訴他的未婚妻。作為醫生有義務對病人進行保密,但是如果不告訴他的未婚妻又會損害了她的健康,這時應該怎麼做?
醫務人員時常要面臨兩難的道德困境。保護病人隱私是醫務人員的基本守則之一,然而保護公眾健康也是醫務人員的義務。最高票的匿名用戶普及了關於HIV/AIDS的一些知識,但我不太贊同他關於醫務人員保密原則的看法。中國的醫療系統不了解,據我所知,澳洲的醫生是會面臨類似的道德困境的。
儘管艾滋病的治療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艾滋病依然是一種對病人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的傳染病。
巧的是,最近我的私人診所里有個相似的事情。一個我見過3-4次的來訪者跟我說,她上個星期過的很糟。我問是怎麼回事,心想著是不是因為我們一起商量的exposure therapy的家庭作業還是有點過於困難了。她說,上周發現她的女性伴侶患有性病,沒過兩天又發現她的性伴侶同時還是HIV陽性。考慮到她的親哥哥在20年前發現自己HIV陽性後自殺,我還是有點擔心的。這位來訪者情緒還算穩定吧。她也不打算對她的性伴侶採取法律手段,僅通知了性伴侶的家人以起到監督她的作用。
回答題主的問題,從道德角度上說,醫務人員應該保護病人隱私,但當某個人面臨具體的、臨近的風險,且該風險可以通過泄露病人的情況而規避(「if there is an immediate and specified risk of harm to an identifiable person or persons that can be averted only by disclosing information」),醫務人員不需要遵守保密原則且必須採取行動(比如通知相關部門或家屬)。題主的問題中,該病人的妻子處於具體的、臨近的風險之中,醫務人員不作為將構成不當行為(misconduct)。至於告訴病人的妻子後會導致的後果(比如說家庭風波),醫務人員也許會因此感到內疚、惋惜,但這不是不作為的理由。當然,醫務人員可以、也應該盡量減少這個信息對病人家庭的影響。
從法律角度上說,澳大利亞有專門的性疾病和HIV管理中心。病人在發現自己是HIV陽性後,必須接受監管,並有法律義務告知潛在的性對象自己患有HIV,否則要被處罰坐牢。我的這位來訪者選擇不通知執法部門,僅通知她的性伴侶的家人。她認為她自己沒有義務去保護他人的健康,她的性伴侶的家人知道這件事就應該足夠讓她謹慎從事了。從原則上我是不贊成她的做法的。但是由於沒有某個人處於具體的、臨近的風險,我是沒有權利打破保密原則的。假設我的來訪者本人在確診HIV陽性後,告訴我說她打算和別人發生性行為並不告知那人她患有HIV,我會首先爭取得到她的同意(written consent)和理解;如果她不同意,我就必須打破保密原則通知相關部門。
在有些道德困境下,有強制彙報的義務(mandatory reporting),沒有選擇說與不說的權利也蠻好的,因為這樣的話,病人在一開始就知道保密原則不是無限的,醫務人員也不用過度內疚。
此外,國內的法律法規及醫務人員的道德標準我不了解,各位可以參考@Raymond Wang 律師在這個問題下妻子在得知自己感染 HIV 的時候,是否可以根據醫患保密原則要求醫生向丈夫隱瞞?的回答。Wang律師的主要觀點是
夫妻之前的知情權(來自於忠實義務)會和隱私權發生衝突,而在傳染病問題上,前者顯然壓倒後者。
今天看到新聞,於是知乎上搜了一下。
婚檢女友查出疑似艾滋被隱瞞 小伙婚後被感染
果然看到了提問,都是13年的事情了。
這位匿名回答說醫生不能告知,看來當下艾滋病人的權利真是夠大啊,連配偶都不能告知。
可是並非所有人都能像這位匿名回答一樣「主動告知配偶」,比如我今天所看到的新聞。
也就是說,平常人結婚,會不會步新聞主角的後塵,就是聽天由命了?
雲南、廣西等省份在地方立法上已經開了先河,如果艾滋病患者或者病毒感染者不主動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人,當地疾控部門有權告知。
其他省份呢?
讓我們脫離具體法條審視一下這個問題:
理想的情況是:醫院檢測到患者後,患者自願配合以盡量降低傳染給他人的風險,醫院也將公開其病情,進一步避免傳染的幾率。
然而問題在於,如果患者不願配合,甚至有故意傳染給他人的心理,那麼隱瞞其病情就可能導致無辜的人受到牽連。而另一方面,如果公開病人的病情,又有可能會導致病人受到歧視,或者不公正的待遇。
兩難的困境實際上就在於此。
至於如何解決這個困境,則是一個社會問題,應該由政府立法解決,而不是推給醫生。如果政府有足夠的監督力量,可以在患者保有隱私的情況下避免傳染給他人,但卻缺乏有效的宣傳手段,無法阻止病情披露後病人受到歧視,那麼,選擇將病情保密比較合適。相反的,如果一個社會能很好的接納病人,但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公開病情就會是一個更合理的選項。有義務的保密是在不影響社會和他人的安全,這二者不影響不違背
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稱,廣西將實行艾滋病檢測確證實名制,規定了艾滋病患者的配偶或與其有性關係者的告知制度,將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另外可以參考這個問題的回答: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782813
總結起來就是伴侶的人身安全大於患者的隱私權。------------------- update 4 --------------------
請教了一下專業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者的意見,將整篇答案重新進行了修改,把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分塊整理到了回答的下面。可能也會有不恰當的地方,今後再進行補充。
------------------ 關於問題的回答 ------------------
在中國目前的醫療情況之下,站在艾滋病防控者的角度,如果醫生碰到了這樣的情況。建議醫生這樣做:
1、遵從患者的意願,不主動告訴患者的配偶患者感染了艾滋病;
2、醫生應明確地給患者告知幾點有關艾滋病的知識;
如果醫生擔心各類問題,覺得自己仍然無法處理這樣的情況,請聯繫當地疾控中心的艾防科、國內著名的艾滋病防控NGO尋求更富有經驗的幫助。
醫生應明確告知艾滋病的危害應至少包含但不局限於以下幾點:
1、艾滋病目前是不可治癒的,但是是可以治療的,並且越早的發現對於疾病的治療是越好的;
2、應嚴厲、明確、再三強調的告知患者,讓其告知他的性伴侶,有過性接觸或體液接觸的人,並讓這些人儘快的到醫院、疾控中心或艾滋病相關NGO進行檢測。
的確,患者無權要求醫生幫助其隱瞞病情,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要求醫生在面對這樣的情況,醫生要主動告知其配偶家屬還是幫助其隱瞞。
曾經,據回憶,我國某省份施行過這樣的規定:
艾滋病感染者應在XX時間內告知其性接觸者,若在XX時間內不告知,將會由疾控中心進行通知。
而這樣的規定最後不了了之,或者說沒有施行起來,或者說沒有推廣開來,那必然是在實施的過程當中遇到了不順利的地方。
所以,以上那樣的做法,對於醫生、患者、配偶三方面來說,從一個艾滋病防控者的角度來看,是最好的了。
------------------ 關於最初回答版本的總結 -------------------
門診情況:
1、門診醫生的確會知道就診的某某感染,但是如果是感染的某某自己去拿的結果,某某也不會知道門診醫生知道這事了。所以,感染者自己悲痛、想各種事都來不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不會去央求門診醫生「千萬不要告知我的家屬。如果想到了,請見2。
2、告知家屬這事,即使要做,也不是門診醫生的事。
住院情況:
1、家屬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會比感染者更早的知道患者的情況。
2、住院醫生想保密,在當今醫患關係如此緊張的情況下,醫生也抵不住家屬對患者病情了解的鬧騰。
所以,從醫生的角度來看,題主的提問想太多。
------------------ 為什麼我把最初的回答全部刪除了 -------------------
因為的確是個不好的回答;
因為的確沒有全面的考慮任何一種情況;
因為怕被人斷章取義
------------------ 關於問題的思考 ------------------
知乎是一個「與世界分享你的知識、經驗和見解」的地方。之前在看到一個回答時,也提到過,作為答題者,請不要去揣測提問者的內在含義,但我還是想就這個問題說一些東西。
1、醫生在我國的社會地位,真的有待提高。
無論在這個題目中,還是在醫生是否有為患者病情保密的責任?如果是,醫生是否應該對艾滋病患者的配偶隱瞞病情?中,探討的主體都是「醫生」,而大家回答、評論甚至謾罵的角度絕大多數都是從健康的配偶、感染者或者一個無關的健康人出發的。大家有沒有考慮過作為中間者的醫生的角度呢?
我就沒有看到有人回答,或者提過:「如果告訴了其未婚妻,患者感到所有的一切都沒有了,會對這個『破壞了他人生』的醫生、醫院進行可怕的報復。所以建議醫生還是不要違背患者的意願」的答案。
感覺大家都是認為,醫生只是一台冷冰冰的機器,不是人,沒角度。
所以,「隱私權當然重要啊!」、「健康的人感染了怎麼辦?會死得好慘啊!」等等,層出不窮。
2、艾滋病沒有那麼可怕。
艾滋病的確是不可治癒,但目前是可以治療的。
治療的效果是:
1、感染者和普通人生活無二,仍然可以結婚、生育正常健康的寶寶、正常生活,壽命達到普通大眾的水平,甚至更好;
2、降低艾滋病病毒的傳染性;目前的治療手段,可以使艾滋病感染者的血液中的HIV病毒含量達到檢驗不出的水平。
但治療的效果同其他疾病一樣,越早發現越好。這是建議感染者的性伴侶儘早進行檢測的出發點之一。
艾滋病在我國是免費治療的。
如果我國沒有免費治療的政策,每個艾滋病人每天的治療費用,光是藥費,就是100多。並且100多的葯還只是一線葯。而這個100多是每天必須花的,一天不花,隔幾天可能就要換成200多一天的葯,又一天不花,隔幾天可能就要換成400多的葯。而現在,國家免費拿葯給你治療。
所以,治療艾滋病,經濟負擔沒有想像的那麼可怕。
3、對「艾滋病沒有那麼可怕」的打臉
目前我國的普遍情況是:大眾對艾滋病不了解,恐懼,歧視艾滋病感染者。所以,宣傳的時候都是以「艾滋病沒有那麼可怕」為基調進行的。
但這造成了另外一個現象:目前艾滋病在我國的大學生群體當中,傳播情況比較可怕,而且還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所以,我還想說,艾滋病是絕症,治不好,會死人的。
4、目前我國艾滋病知識普及的現狀;
從大家對「艾滋病人還可以生育正常寶寶」的驚恐、對艾滋病傳播的不了解;大醫院趕走艾滋病人的情況來看,是非常糟糕的。
從我一個曾經做過一段艾滋病感染者志願者的角度來看,我都不會給別人說,我曾經做過這樣的工作。因為我無法阻止別人這樣想:「你是不是也有這個病啊?」。這也是我匿名的原因。
從我接觸到的治療場所情況來看:
1、艾滋病治療的服藥依從性是很重要的事,但在我國,這就是患者自己的事;而在對岸的香港,在最初接受治療的時候,醫院會有護士打電話提醒你服藥。
2、我國還沒弄清到底是疾控中心進行治療,還是集中到傳染病醫院進行治療,即使在傳染病醫院進行,也是在一個很偏僻的角落進行門診。而外國,一進醫院大廳,就會看到類似「陽性關懷者中心」的場所。
艾滋病的確很可怕,但是只有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一起去戰勝這個恐怖的疾病。無論你是醫生,感染者,感染者家屬還是一位普通的健康人,你都可以出這樣一份力。
以上。
要看這是一個moral issue還是legal issue。
Morally我們討論的是醫生職業道德上的選擇,是覺得保護一個病人隱私比較重要呢,還是保護一個並不是其病人的他人生命安全比較重要。
Legally我們討論的是醫生如何做可以避免法律責任,不論醫生是否作為,都可能牽涉一定的法律責任。需要定義醫生為病人保密義務的範圍,以及醫生可作為的範圍。
總之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希望有專家來指點迷津。
呵呵呵,這根本不是一個問題。
體檢撞上hiv陽性,是直接通報疾控中心的,根本輪不到醫生來關心……
我曾經在泌尿外科,親自經手一個HIV陽性 的病人,可是他要求我們保密,不告訴他的家人,如果病人這樣要求,我們的確是不能告訴他家人的
我們這裡程序是這樣的:懷疑後標本送到疾控中心,疾控中心確診後電話告知我們。同時囑咐我們不許對患者交待病情,我們沒有這個資格,必須他們交待。然而,最關鍵是這個然而,疾控中心屬於類似機關單位的工作性質,這邊心急火燎等結果,那邊拖上好幾天。好不容易出結果了,負責人不在或者什麼的,因為私人原因,周四應該來,非想下周一再來。要知道患者的病情一直在進展,卡肺是會呼衰死人的,患者及家屬為病「越治越重」就差殺人了,我們明明知道真相,又不能說,任憑髒水潑在自己身上。實在不行只能反覆打電話求他們來。來了老大不情願,跟患者說的時候管床醫生只能圍觀,不能插嘴。只能告訴患者本人,這是規定,為了「人權」,為了不歧視,告知配偶家人的選擇權歸患者。到現在我還沒碰上過坦白的。終於患者知曉病情了,不鬧了,我們還要隨時提防患者自殺。直到將患者送出院,才算鬆一口氣。臨床醫生都是驢。
依稀記得有看過相似案例,即使在美國,這種情況仍然是應該通知配偶的
隱私權是需要保護,但如果這個隱私權可能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呢?
換言之,不告訴配偶是否侵犯了配偶的隱私權?
所以我認為相比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隱私需要放一下
我們來舉個例子,假設一個連環殺人犯去像精神科醫生求助,告訴醫生他殺了很多人,並且控制不了,你覺得這個醫生應該保守病人的隱私還是告發他?
又或者一個攜帶具有強烈行傳染疾病的患者(他不能被治癒,不會死,但是會傳染,)你覺得應該保護他的隱私權不對公眾說明,讓他自由活動?
我遇到過類似的情況,患兒先天性梅毒,然後發現母親也有。我們經過討論的結果是告訴患兒的父母親,而選擇向患兒的其他家屬隱瞞病情。因為生命和健康權明顯大於隱私。
至少我們這裡的慣例是這類疾病會告訴患者及配偶。但其他家屬是否知情由患者選擇。
反對排名第一的匿名回答。
匿名回答的語言組織的比較亂,我看了好久,總結一下大意就是這事兒不可能砸在主管醫師手上所以根本不會發生這樣的事。
事實上這事兒不可能不經手主管醫師。
用常識想像一下,一個患者病了有癥狀了去看醫生,然後主管醫生高度懷疑他是HIV而給他開具檢查單,你覺得開了這樣檢查單的醫師會不追查結果?
我在某三甲醫院做實習醫生的時候,親歷過一個HIV攜帶者。當他被檢測出可能(這一點上我高度贊同排名第一的回答,具體的確診只有各地疾控中心才能做,而且該疾控中心還必須有一個有資質的實驗室)攜帶HIV病毒的時候,第一時間直接電聯他的主管醫師,也就是我的老師,告訴主管醫師這個病人可能攜帶HIV,要求跟患者有密切接觸的各醫師護士務必做好防護工作。事實上我的老師開具了加急檢查單之後,也密切地追蹤結果,因為一旦確定是陽性結果,所有人的防護措施都必須上一個數量級。
然後這事兒砸在我老師手上了,她糾結猶豫徘徊蛋疼了很久是告訴患者還是告訴家屬。糾結了幾個小時,查了好幾本診療規範(我忘了是查的啥,這才是重中之重啊……),諮詢了好幾個醫師,最終決定只告訴患者不告訴患者妻子和其他家屬,但是強烈要求患者通知他所有的性伴侶。
最後醫師填卡,上報。患者自行去疾控中心確診。後面疾控中心發生了什麼我就不知道了。我不是醫生,也不是患者 ,但是假設我配偶得了這個病, 我肯定希望越早知道這件事情,我相信大部分相同立場的人都會這樣想吧! 不然原本可以避免卻因為不知情被感染了 ,那太冤了。
艾滋應該是要讓家屬知道並且備案的,以前看見過一篇關於艾滋病人辦假手續騙醫院給其做手術的報道,一群病友在這次成功騙到醫院後還舉行了慶祝宴會。如果你的家人是醫務工作者,你覺得,你會去因為同情艾滋病人,而讓自己家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給其做手術嗎?手術中手套破掉,手指受傷是很常見的。這不是害人是什麼?艾滋病需要有備案資料,不要傷及公共安全,像我前面提到的艾滋病人騙醫的案例,我個人覺得應該法辦,莫讓此漏洞傷及無辜和公共安全!
我總結一下匿名用戶表達的思想不是針對個人
不是我的問題哦
我只會幫助患者
被傳染是你自己的事情
患者都是好人 (我也相信大部分如此)
你們自求多福
出事怪你們自己(可為什麼得病後身份立馬轉換變成(無辜)需要被保護那個)
這樣被動的傳染病防禦機制
自我欺騙 逃避責任
偽君子
醫生不用親自說,只要報卡了,疾控中心會告知其法定配偶。
艾滋病條例第三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結合婚姻法中嚴重傳染病未治癒不得結婚的條款,醫生必須明確告知患者:你必須告訴未婚妻,而且你們不能結婚。你的任何隱瞞均構成犯罪。
但是,告知權不在醫生。醫生不得主動告知家屬。
不知道說清楚了沒。
應該告訴未婚妻,因為確實威脅到了她的人身安全。隱私權的前提就是不能危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跟這個類似的道德困境還有。比如吧,你知道丈夫得了艾滋病,而且他告訴你,他出軌了,因此染病。並且告訴你,請不要告訴他的妻子。然後妻子也檢查出了艾滋病,她哭著說不能明白自己怎麼會染上艾滋病,希望你能告訴她。你說還是不說?這種情況已經沒有人身安全的問題,所以是該保護丈夫的隱私告訴妻子你不知道?還是?
如果患者得是霍亂、鼠疫,那麼醫生是否要為患者的病情保密?是否要隱瞞其配偶呢?
艾滋病可不是什麼病情輕微、傳染性弱的小病。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