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海洋的「公地悲劇」?
比如過度捕撈,濫采濫排……
茫茫大海,公共的話,海警應該看不過來吧;私有的話,私人應該更看不過來?
而且魚和海水都是動來動去的,就算只在自己享有權益的區域濫捕、濫排,別人的地盤一樣會受影響啊。
聽說黃海頻頻出現中國漁民與韓國海警的衝突,就是因為中國近海魚捕得沒多少了,只好跑去人家韓國人的地盤捕,是真的嗎?
這是個非常大的問題,而且可以從兩個角度談這個問題,一個是政策模式,一個是合作模式,我這就簡單地回答一下,有時間再慢慢補充
從政策來看的話,現在很流行的,在很多發達國家也在推廣的模式就是Transferable Quota,如果題主你熟悉碳交易的話,這個模式其實是有點像,就是為公共產品創造一個市場。簡單地說就是根據一個區域內的魚群量和生長率,來確定一個捕撈的限額。然後在把這個份額分配給此地工作的漁民,漁民之間可以交易自己的配額。這個模式的成功基於兩點,一個是對該區域內能整體的資源情況和相應地經濟影響有準確的評估,一個是政府的執行能力,即能不能準確的在到港的時候測量每一個漁船的漁獲量,如果超額的話進行相應地處罰。目前存在的案例證明,這種方法對恢復漁業資源還是很有效的,同時也是在不會大量影響漁業收入的情況下相對成本最低的方法。此外,這個模式也不一定用在商業魚類上,對所謂的bycatch,就是那種沒什麼商業價值但是會被順便捕上來的魚類,也很有效果。
當然,這個方法不可能萬能。對於某些特別重要的生態系統,比如多樣性很高,或者種群退化的很嚴重的地方,可以採用Marine Protected Area (MPA)。這個跟陸地上的保護區是一樣的,要完全保護,當然配套的海警執法之類的也是必須的。而對於很多國家,沒有那麼強的政府能力,很多國際組織比如聯合國啊,世行啊,推行的是基於社區的合作捕撈。因為往往在一個區域內捕撈的就是一個地方的人,而在這些國家往往地方的傳統社群力量是很強的。其實所謂的「公地悲劇」,很大的程度就在於認識不夠,溝通不暢。所以這些國際組織做得就是要讓當地的漁民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其實漁民對這個問題是認識最清楚的,因為漁獲會明顯減少同時難度越來越大),同時充分發揮社群的力量,通過漁民的自治和協調來克制過度捕撈的問題。這個方法雖然沒那麼精確,但是在有限的預算和執行能力下,這個模式也能緩解問題。最後,現在很多國家也在大力推廣水產養殖來替代野生捕獲,這一點我國在世界上是領先的,當然水產養殖也有問題,比如很多魚類還養不了,養殖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以及養殖市場的規範等等。但是必須說,水產養殖在很大程度可能會成為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方法。
合作的問題,這個確實就非常難了。目前已經比較成型的就是所謂的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RFMOs),這個主要針對就是的公共海域的漁業資源,特別是高度洄遊性的魚類,比如金槍魚這種。目前已經形成的RFMOs大約有17個,每個RFMO的具體情況不一樣。一般來說就是有個科學委員會,然後各個成員國之間達成一定的共識對該區域的漁業資源進行管理。實際情況中,效果只能說一般,首先就是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因為各國之間的合作執法本身就很難,第二個就是你無法限制準確評估這麼大海域內的生態影響,因此你也就沒什麼動力來針對性的減少捕撈,或者說減少收入。回到剛才評論「公地悲劇」,這仍然是個認識不夠,溝通不暢的問題。所以相對來說,歐洲因為合作緊密就做的還不錯,比如地中海和白令海這些區域,美國和加勒比海國家也還可以,東亞這幾個就因為種種原因缺乏必要的合作,就差一些,至於其他的地方很多就形同虛設了。
不過這些問題也在慢慢改善,比如中韓之間就進行了一個「黃海生態系統項目」(Yellow Sea Ecosystem Project),這個機會就是聯合國發展署牽頭,WWF,中國,韓國共同承擔資金的一個項目。這個不完全是針對漁業的,是針對整個黃海海洋生態系統而言的。雙方承諾了一系列的目標,比如減少捕撈作業量25-30%,減少垃圾排放,保護海洋棲息地等等,希望在2020年能達到。我沒有具體地跟這個項目的進度,不過這樣的努力和態度我認為至少是好的。
說一下 @徐雷 談到的碳排放的問題,海洋的問題是有些像,但相對來說我認為解決的難度要小得多,因為這不是個全球性的問題,大部分資源如 @TT Yang 所說,都是在一個區域內的,單個政府執行力夠都能解決,甚至不需要國家層面,地方政府就可以,即使幾個國家牽涉的往往也有限。但是碳排放難就難在氣體是流動的,全球必須共同承擔責任,而往往這種多邊談判是很難成的,比如WTO一直多哈回合,巴厘島回合談不成,但是雙邊FTA就容易很多的原因。謝謝邀請。好問題,因為不是我的專業方向,有些還需等我查資料後再回答。有一點要說明的是,由於有機物質的分布是:近海是比遠海(open ocean)豐富,上升海流較其他類型海流豐富,這些有機質豐富的地方漁業資源也更豐厚。當然遷徙的魚群另算。所以一般來說還是近海捕魚回報率高一些。但是像捕鯨這樣的活動只能在大洋,多數情況下也就是公海,是需要批准才能進行的。
其他的還是看完資料再回答吧。也希望更了解的同學提出看法 @盧文芳@劉夏橙@B Cheng
最好的方法就是私有化。
一個比較普遍的誤讀是,商業性開發必然會破壞資源,這種思維在東西方都不罕見。由於其迎合了民眾的仇富心態,讓他們對參與自然資源開發的商業機構和個體抱有警惕甚至敵意。而事實上,正是缺乏權利界定才使開發成為掠奪和破壞——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公地悲劇。
界定權利才能有效保護
海洋資源就是典型的一塊公地,UNCLOS第三次會議以前,覆蓋地球面積70%的海域屬於無主狀態,任何人只要有能力去佔據,他就可以開發。而在此過程中,每個利益相對方都只顧自己的利益,而無暇兼顧整體環境的保護,形成你追我干,彼此搶著上的局面。
很簡單的例子,中國南海的相鄰國家都在大量填島毀壞珊瑚礁,無論是菲律賓、馬來西亞還是聲稱有主權的中國,每個國家都生怕自己吃虧,一邊指責對方一邊加緊填島。這個趨勢是不可逆轉的,在南海海域權歸屬沒有解決前,每個沿海國家都只會盡量去索取和佔據,力求在這片海域里去獲得更多利益,不會有誰會去考慮海域的保護問題,單一國家去保護也沒有用,因為沒有其他國家的配合,你寸步難行。
如果海洋的權益確定了話,那麼每個國家都要努力去保護自己的海域,並且集體抵制那些破壞海域的行為。原因很簡單,因為在相鄰海域里,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明確利益才能保護。對一片資源擁有長期且可靠權利的人,無論他多麼自私和貪婪,理所當然地最關心該資源的長久維持,這樣才能保證他的長久利益。
而現在,我們只能眼睜睜看著各個所有權不明的國家,爭著將珊瑚礁一片片毀掉而束手無策。
國際組織解決不了問題
認為「公地悲劇」是教育不夠的想法,太幼稚。無論是漁民也好、船隊也好、商業公司也好,他們都是市場經濟下的獨立核算個體,他們的行為都是遵循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假設這篇海域是無主的,每個參與捕撈的漁民都可從中獲益,單純地給漁民劃分捕撈量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漁民會偷捕偷撈,而遵守規則的漁民無形中就承擔了損失。
如果你要加大處罰和巡邏力度,先不論在遠洋上要維持這種行為的成本多高,這個警戒行動必須要有海域相關國家的配合支持才行。而各個國家出於自身利益,或者是國內民意壓力,是無法做到完全配合的。事實上,在黃海禁漁期,很多繼續捕撈的船主,都將自己船登記在他國名下。與韓國海警衝突的漁船里,很多都是中國船掛朝鮮籍之類,你根本無法監管它,也不可能處罰他。
而且,只要主權國家不承認,什麼國際組織都拿他們沒辦法,日本遠洋捕鯨船即是最明顯的例子。
聯合國也好,世行也好,都無法協調並分配相關國家的利益,它們只能充當方案提供者或者監督者的角色,涉及利益分配及交易方面,離開主權國家是不可能的。無論是對資源保護這一目標本身,還是可持續的利用資源來滿足人的需要,將權利明確到個體都是最好的辦法。但是,迄今為止能對這種權利提供保護的,唯有主權國家及其所支持的法律體系。
在現有制度條件下,唯有主權國家才是可信的最初賣家或出租人,也是有關契約的唯一法律保障。
海洋私有化的潮流
目前,關於海洋主權歸屬和劃分主要依據UNCLOS(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其常設組織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負責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劃,從1997年以來各國紛紛提出劃界案。在短短十幾年中通過和平方式如此大規模的界定地球資源權利,是史無前例的,這分明是一場海洋「私有化」運動。
隨著航行、勘探、獲取和運輸等遠洋資源開發所需的一系列技術日益成熟,海洋將變得越來越擁擠,人人有份、比誰手快的公海制度將難以避免地陷入公地悲劇,正如在陸地上曾經經歷的那樣,只有明確界定的權利才能避免公地悲劇。所以,雖然海洋法公約只是把權利界定到主權國家而非個體,並非名副其實的「私有化」,它卻是將權利進一步界定到個體的必要條件。
隨著海洋主權化的推進,可以期待,隨之而來的將是大規模的開發權招標和承租,那將是真正的海洋私有化,將掀起一波海洋資源開發的熱潮,
產權設計才是解決之道。
財產權是一道無形的牆,它給行為劃定了邊界,對於其主人,它讓他能夠安心的指望在牆內免受他人打擾;與此引出的是,主人會想盡辦法來保護牆內的事物,因為它已經明確歸屬於主人,並由主人享用相關收益。
沒有建好牆的社區里,人們的自發行為不是做好牆內的事,而是去偷搶別人牆內的東西,因為沒有牆就沒有主人,也就沒有保護。而一旦建立起無數或大或小的牆,就等同擁有了無數警惕的眼睛和持棒的手,他們維護自己的利益,就是維護了整體的利益。
我們目前面臨的許多問題,比如道路擁堵、環境污染、生態退化、物種滅絕等,從制度角度看,都是產權設計的失敗。而解決之道便在於,如何在複雜得多的條件下擬制新型產權制度。
海洋私有化
有利潤什麼都好說,不經允許進入開槍射擊,進入打魚交保護費,打魚地租這個是很難避免的。公地悲劇的一個假設是人們都是想要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說人們都是理性的。雖然沒在有些地方這個假設並不成立,比如Elinor Ostrom在非洲的研究。但是大多數時候這個假設是成立的。這樣也就使這個問題更難被解決。
目前有很多措施,比如紐西蘭的Individual Transferrable Quota,也就是給每個漁民一定的數量(Total Allowable Catch)。
另一個就是法律禁止,比如說禁止捕鯨的法令。但是這個很難監控。
還有一個是UN的條令。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s of the Sea,這個條令是說每個國家可以使用距離自己國家海岸線200海里的海域。這樣也就防止了別的國家在自己的海域捕魚。悲觀的說,這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是從現在開始制止,也無法挽回已經損失。
一個辦法是私有化
哈哈,你們說的都不對,公地的悲劇在於天下有許多家,而不是一家,一旦天下一家,那麼公地就是家裡的地了,那麼怎麼還會有公地的悲劇呢?
不可避免目前,現在連大氣的公地悲劇都不能避免,雖然各國都在大談排放。
很難。公地悲劇的產生源於資源的有限性與產權的不明晰。海洋由於具有國際化的特徵(我們無法限定海水流動),所謂海域的劃定也只是有限的大致區分,所以目前來看這個問題都沒法解決。沒有一隻強有力的國際執法隊伍,即使有,執法成本也過高。也許人工智慧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不過到時也沒有人關注這個問題了
我倒是覺得「公地悲劇」本身就是妥協更大悲劇的暫時性的辦法。。如果能有更好的辦法就是共產主義,而且是全球化的共產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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