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分享與版權保護相矛盾嗎?如何協調矛盾呢?

自從進入互聯網時代以來,我就一直覺得互聯網分享與版權保護必然不能共存,而就現在來看,互聯網分享是佔了大大的上風,尤其是在中國。但是這畢竟不是正常健康的市場方向。

那麼互聯網分享的底線又是在哪裡?

如何能做到在市場健康發展的情況下進行互聯網分享?

或者說互聯網分享在根本上就是錯的,政府與個人都應該抵制,那為什麼我又能看到國內新浪共享,國外的scribd大行其道而又無人干涉?


我首先想說, 這是一個很有價值的問題,雖然提問者的表述有些混亂。

其次,我不同意@采銅 的答案,他對分享的定義過於簡單。在互聯網時代,版權保護的立法和實踐都發生了變化。由於版權人很多時候自願放棄部分權利而獲得其他的利益(除經濟利益外,還包括促成知識的傳播和交換),所以分享和盜版、侵權的界限也需要仔細鑒別。

分享的確會和版權保護產生矛盾,但很多情況下,分享行為實際獲得了版權所有者授權,或者屬於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fair use),不能一概而論。

未獲得作者授權的 「分享」無疑屬於侵權,應該反對,但同樣也有多方共贏的分享行為,也受到法律和商業的支持。說到底,版權(和專利)是鼓勵創造的制度,而激勵機制也是隨著技術發展也是不斷進化的。


1、版權不是物權。之所以先強調這一點是因為許多人將未經許可的共享界定為偷東西。但二者有本質區別。版權制度非常複雜,權利可以全部或部分的許可或轉讓,亦有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制度來避免對權利的壟斷。
2、在以上前提下,來看版權制度設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在保護權利人的前提下促進知識的傳播。互聯網的精神,同樣是為了知識的傳遞與共享。二者是沒有矛盾的。
3、互聯網是虛擬空間,但同樣受實體社會的法律約束,線上線下並無區別。
4、許多反對版權保護的組織(比如海盜灣)其實是打著誇張的幌子來反對極端的版權保護行為。許多國家的法律在版權利益團體的左右下正逐步走向對版權壟斷的保護,比如SOPA,ACTA,DEA...而這一點是相當危險的,是對言論自由與對互聯網創新的阻礙與侵犯。
5、網路出現之前,盜版也不曾消失過。在盜版與反盜版鬥爭中,現代版權制度逐步發展著,逐步協調著作者、使用者(其中包括潛在的作者)以及傳播者三者之間的利益。世界就這麼螺旋狀上升了......

先答這些吧。
寫了十萬字的英文博士論文,考察了多國的版權歷史與制度,有無數的話要說,發現自己濃縮的這幾句遠遠無法表達全面。只怪我業不夠精吧。繼續努力!

(各個部門法都學過,真心覺得版權法最複雜!)


發達國家社會所講的互聯網共享已經是足夠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更高階段,倡導知識產權所有者為了全人類的福祉主動共享自己的知識財產。
呵呵,中國互聯網上所謂的共享要麼就是偷別人的東西某自己的利,要麼就是用戶共享自己硬碟里的貨去換別人硬碟里的貨。總而言之,大多沒版權所有者什麼事兒。


1、為什麼要保護
設立專利權、著作權等等知識產權,是為了促進發明創作。
發明技術、創作作品非常耗時費錢,現代醫藥公司發明一款新葯動輒需要數年,影視公司拍攝作品的投資則上千萬甚至過億,沒有巨大的回報,它們是不會輕易投入的。在醫藥領域不投入的後果就是沒有新葯,今天的絕症在一百年後仍然無法治療,患者只能等死。在創作領域儘管沒有那麼殘酷,但我們仍將失去迪士尼、皮克斯、夢工廠,看不到泰囧與中國好聲音,生活未免乏味。
我們無法改變公司逐利的天性,就只能用巨額利潤」引誘「他們,為我們創造更健康、歡樂的世界。知識產權是最大的誘惑。持續十數年的新藥專利使醫藥公司獲得了壟斷的市場地位,獲取巨大的利潤。版權制度和反盜版措施類似,保護了原創影視公司的收益。
有了利潤,醫藥企業才願意承擔新葯研發的高昂成本,很多不治之症才會逐漸找到解藥。同樣,有了影視公司甘冒風險的投入,我們才能看到泰囧、中國好聲音這樣的作品。
誘使發明創作機構更努力,是知識產權制度最重要的作用。

2、為什麼要分享
因為知識產權帶來了壟斷,而壟斷永遠是低效率的。
例如一款新葯由於壟斷定價,吃一個療程可能需要一萬塊錢,很多患者掏不出一萬塊錢,也就用不起這個葯。這個葯本來能治療一萬個人,現在或許只能治療1000人,中間9000人本來應該可以得到治療但其實沒有得到,這對社會是很大的損失。
為了降低損失,讓那些被知識產權屏蔽在外的患者吃得起葯,最好的辦法就是取消專利權。取消以後藥品可以自由生產銷售,成本價或許就是200塊錢,剩下的9000人也能吃得起葯,這對患者有好處,對整個社會也有好處。
看電影的情況類似,由於影視公司的原創壟斷,票價要賣100塊錢。如果沒有這個源於知識產權的壟斷,下載電影看其實是可以免費的。想像一下,這裡面有多少人原本應該能看到電影但實際上看不起,社會福利的損失也是很大的。
「盜版」看電影不合法,道德上也不正確,但客觀的說它也有好處,它打破了影視公司的原創壟斷,增進了全社會的福利。

3、調整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以促進研發創作,弱化知識產權保護以充分利用研發創作的成果,這兩件事情是矛盾的。
經濟學家、法學家和立法者都在研究這個矛盾,在矛盾中傾向於哪一邊沒有標準答案,未來也不一定會有,只能在實際中不斷調整看看怎麼做對社會更有益。如@Raymond Wang所說的,"版權保護的立法和實踐都發生了變化」,恐怕這樣的變化和探索還會繼續。


這是一件事情不同的階段,不矛盾。
「分享」是為了更大或者更優雅的回報。
當開始有回報的時候,這種回報是需要得到保護的。

當然,分享的前提是分享「自己創造的東西」。


互聯網基礎精神是開放與自由,而版權保護的知識產權。這兩者並不矛盾。首先,互聯網每個人都可以自由的使用,傳播信息,建立聯繫。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你就可以打破知識產權,而「免費」分享對別人利益產生侵害的內容。國內版權法規條例不明確,而且執法力度不夠,處罰風險很小,總之一句話就是違法成本很低,低到基本可以忽略不計。那麼這時候,很多人都樂於去拿著別人的成果分享給其他人,而獲取自我滿足。如果執法力度夠,規定明確,違法成本很高,我相信沒幾個人敢去動這高壓線。


所謂「分享」,應該是分享你個人生產或擁有的產品或者是分享他人生產的優秀產品的信息和獲取方式。

你自己做的包子,只要你做的出,送給多少人吃都無所謂。

別人做的包子,你想分給其他人吃,你自己就得去找老闆多要幾個或者花錢去多買幾個。要麼你就告訴別人這包子去哪兒能買的到,讓他們自己去買。

如果別人偷了你做的包子,或者你偷了別人做的包子,少少幾個大家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事。如果偷的多了,你叫人生意怎麼做?這時候派出所的民警難道不應該站出來管一下么?

我覺得這是菜市場賣菜的阿姨都懂的道理;為什麼到「互聯網分享」就行不通了呢!


看到如此多曲折糾結搜腸刮肚百轉千回循循善誘的解釋,忍不住要說: 未經許可拿/用了別人的私產就是偷
1. 無論你是翻過牆頭,開始撬開大門,還是堂而皇之走進別人沒有牆頭沒有柵欄沒有門鎖的家裡都是偷
2. 無論你拿走的東西使別人損失了多少元,或別人因此花了多少成本,哪怕複製成本為零。

跑點題,互聯網帶給我們最大的好處是縮短了人和其他人/物/信息/服務的距離,降低了溝通,交流,發布,分享的成本,就像用四通八達的高速公路替代了曲折崎嶇的低速公路一樣,但不是說你上了高速,高速上的車就是你的,也不是說你開到哪裡,哪裡就是你的地盤就是你的(某些狹義的黑客大概這麼以為)


互聯網的精神是free,free的意思不是免費,而是自由。
分享是可以自由的,但不代表你可以侵權可以免費使用。
版權保護是可以依舊存在的,只是傳統的方式不適用於互聯網。
分享與版權,不矛盾。


版權所有人的分享權利

王大媽可以給雞你,可以不給雞你,因為雞是她的。當你偷雞分享給小夥伴時,「不給雞」這個選項變得無意義了,王大媽失去選擇權,她分享的自由被侵犯了。
版權保護應該是保護王大媽給雞的自由、王大媽授權後你和小夥伴分雞的權利、被偷雞之後王大媽索賠的權利以及限定你需要作出的賠償範圍。

互聯網分享應當是所有人和授權人進行的分享,版權保護應當是保護這一權利的保護,兩者並不衝突


分享別人的東西是耍流氓


【互聯網分享與版權保護相矛盾嗎?】

並不矛盾。
誠然,「分享」是互聯網的根本屬性之一,但所謂的「分享」並非毫無邊界、毫無限制的行為。比如說:相關部門的機密資料也不允許在互聯網上傳播,但你很難據此說,這是因為所以互聯網分享與國家的保密政策是相矛盾的。

當我們提到互聯網的分享精神時,更多應該指的是在一個合法、合理的範圍內使用這種分享的權利。
當然,我也明白題主的意思是:對互聯網分享的濫用引發了大量惡意或非惡意的版權侵犯,這對著作權人來說,很多時候造成了經濟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打擊。
這種互聯網時代的版權糾紛很多,最後訴諸公堂後的判決結果也難說有一致的原則:國外著名的有1998年的Napster案,2002年的Groster案,2010年的Viacom訴Youtube案等;而國內也有王蒙等6位作家起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案、優朋普樂起訴TCL案、韓寒等作家聯名起訴百度文庫案等,這些案例都曾引起過廣泛的社會話題。

【如何協調矛盾呢?】

坦白講,我個人認為,目前並沒有太好的方法。
這種矛盾的本質是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的矛盾,它的產生源於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邊際成本的消失、立法的不及時和執法的困難。

事實上,互聯網時代處理版權糾紛的難點就在於,在司法過程中究竟如何界定權利被侵犯,以及鑒別個人使用的合理性。這一點即便在前互聯網時代也是存在的,比如:你如何說,複印1本書就是合理使用,複印100本就是侵犯版權?那麼複印5本呢?10本呢?20本呢?「合理使用」的界限究竟在哪裡?

關於「合理使用」的本質意義,存在著有別於傳統的「權利限制說」、「侵權阻卻說」和「使用者權說」的一種說法:拋開表象,合理使用的本質既不在於它是對著作權人的權能限制,也不是顯得有些理想色彩的使用者權利,而僅僅是一項對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利益分配的社會政策
當我們將「合理使用」視為一項有關利益分配的社會政策的時候,有利於幫助法院在適用合理使用規則時,考慮不同的法律價值以及這些法律價值的承載主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滯後的局限性,促進著作權法的發展。
而這或許也是「盜版黨」出現的根本原因吧。

盜版黨(瑞典文:Piratpartiet)是瑞典一個政黨,專門關注保護知識產權的各種問題,例如版權、專利等議題。該組織認為現時的版權制度已經過時,不應無止境地限制知識的發放。除此之外,該組織亦關注包括私人財產及個人資料在內的隱私保護,尤其是在互聯網之內。

在進入web2.0時代以後,互聯網變得更加註重用戶的交互作用:用戶既是網站內容的瀏覽者,也是網站內容的製造者。互聯網在模式上由單純的「讀」向「寫」以及「共同建設」發展。
而當用戶成為構建互聯網的主體時,作為服務提供商,就很難迴避代理侵權這一責任。就像「避風港原則」確立時的初衷所擔憂的那樣,當用戶基數達到一定程度時,單憑網路服務提供商,已經無力監督所有正在發生的侵權事實。在這樣的大趨勢下,版權保護可能會成為一個越來越複雜的難題。

雖然話是這樣說,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國內的版權環境是在逐漸向好的方向發展的,很多個人和企業都在為其付出努力。

回到題主的問題上來:互聯網分享並不是錯的,在過去的十幾年裡,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種分享的精神是如何深刻改變了我們的生活的。至於如何徹底改善這種分享與版權保護之間的矛盾?立法的具體明確,執法的嚴格徹底,正版化平台的運營以及版權意識的普及,這些都可以說是答案,卻也都很難說是正確答案。
歸根結底,我個人認為,這並非一人一家之力所能解決,可能更多需要以一種宏觀政策上的視角來思考。

希望在互聯網發展的過程中能看到更多的努力和答案。


目的都是為了科技的進步,只是途徑不同而已。可以相輔相成,需要調和。


首先知識本身是沒有產權的,因為,從科學唯物主義觀點來看,知識本身並沒有被創造,其本身一直存在,只能是被發現、被轉述、被傳播。它是先置的,所以發現都是後發的,所以本身不存在知識產權這個概念。但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版權確實存在,它是人為產生出來的,是基於不同元素(文字、色彩、樂符等)的排列重組。這種重組的保護是很難界定的,多大程度的相同性是定義門限閾值的一個必要條件。這個在互聯網時代是個雙刃劍,一方面數字提供了更保真高效的一個傳播途徑但是也對取證採樣提供了一個更簡便的平台。因為數據的解構變得更簡單了,同時重組也變得更容易了。這都對原來的版權定義提出了新的挑戰。
舉個有意思的例子,《九陰真經》的創作者是黃裳,但是歐陽鋒獲得的版本作者到底是黃裳呢還是郭靖呢?這就典型是一個版權變形的例子,更有甚者黃蓉縮寫的真經版,被周芷若同學獲得,那麼這個版本的所有權如何界定呢?再往上追究,《九陰真經》的創作來源於《道藏》(姑且說是開元年那本),那麼說這版權所有者應該是唐玄宗了(傾國力編纂的,版權歸屬投資者)?等等,老莊等人不幹了,憑什麼我寫的東西版權歸出版社了?黃裳也不幹了,我只是借用了其意,字可都是我自己寫的!那麼到底上是字重要還意重要?
版權到底是保護形式還是內容?實際上我們保護的就是形式,內容上的抄襲是沒法保護的,那麼在互聯網時代,形式的保護有太多的方法進行解構,比如圖文互換、文字置換等等。商業其實才是版權最大的敵人,數據本身是以傳播為目的的,而商業行為是為了定向傳播為目的的,這個悖論解決了,再談信息化時代互聯網時代的版權保護才能有價值。數字時代帶給世界的是高容錯率,人類的數據資產得以更好的保存下來。16~17世紀沒有版權保護一說,但是那個時代的音樂家們彪炳史冊,再沒有誰能超越他們了。如果錢是動力的話,很多美的,有內生動力的作品我們根本不能得以見到。
存在是不是合理的?本身是個偽命題,如果一個存在是永久的,那它一定是合理的,如果其是階段性的,那麼在其階段內一定也是合理的。所謂的版權與共享的矛盾,不是創作性的,是分配性的問題。如果是分配性的問題,那麼作者們既然能同資本家出版社達成分配協議,為什麼不能同互聯網公眾達成分配協議呢?互聯網一定程度還免費宣傳了作者們呢!
創作一定是要有愛好,有信仰的,為了商業的永遠不能成為經典。


看到標題就想起韓寒這篇文章:《為了食油,聲討百度》,其中有一段:

百度宣稱,互聯網的精神就是免費和共享,對於這點,我很不這麼覺得。我認為,互聯網的精神是自由和傳播,並不是免費和共享。如果互聯網的精神是免費,那為什麼在百度上登廣告搞搜索排名就要花錢?如果互聯網的精神是共享,那為什麼咱們大家都共享了,而李彥宏卻變成了中國首富,為何你的財富以及百度的資產不和網民們共享呢?百度這家大商場,經營模式就是裡面的商品是免費的,於是成了中國最大的商場,因為人流多,所以在牆上糊廣告賺錢。這個模式沒有任何的問題,但我希望這家商場記住,你向廠家進貨還是要花錢的。百度又想出了「共享」,共享應該是我把我家裡的東西端出來,你把你家裡的東西端出來,然後放一起大家各取所需,但問題是,現在你和我都是把別人家的東西端出來,然後共享掉。這就是百度所謂的免費和共享。

鏈接:為了食油,聲討百度


知識產權不是一種產權,而是一種特許經營權。

假設我買了一本書,就算是書的作者把這本書偷走了,那麼他也侵犯了我的產權。如果我把這本書複印一份,低價賣給別人,我實際上並沒有損失財產(反倒是增加了),即產權並沒有損失,追溯回去,寫書的作家、出版社,他們也沒有損失,只不過他們損失了賣書賺更多錢的機會。法律不允許除了作家授權的出版社以外的人,經營該書籍的買賣。所以知識產權實際是一種特許經營權,而不是產權。

也就是說,版權實際上來源於政府授權,它造成了壟斷,侵犯了人們自由交易產權的權利,會帶來壟斷損失。它只不過是某些企業左右政府而設置的壟斷壁壘,技術創新是它冠冕堂皇用來欺騙的理由。

《社交網路》電影里的肖恩·帕克說得好,納普斯特雖然被唱片公司用版權擊敗了,但是現在的人們是下載聽歌還是買唱片?是唱片公司的版權保護,還是納普斯特的音樂分享,帶來了音樂下載這個創新?


幹活的時候遇到一個問題,通過自己一番探索解決了,我把它寫成博客分享給大家,但是要求轉載時要保留我的名字。這既是分享,又包含版權。
另外,分享跟盜版是兩回事。


我想把采銅的答案再推進一步:一個東西,分給別人之後,你自己就沒有了,或者只剩下一部分了,只有這種情況才叫分享。


【0】首先反對一切以「偷」為類比的回答。「竊書,讀書人的事,能算偷么?」雖是玩笑話,希望大家看完後面回答後,或許能夠理解此言並不虛妄。
【1】在未佔有產權之時,置於公共領域的產權都要支付成本去獲取,即便是「免費」。同時,商品的屬性複雜決定了豐富的產權形式。所以版權不應該只理解為內容的產權,而是以某種形式提供內容的產權。
【2】版權顯然不能涵蓋任一形式提供內容的產權。例如,我自己抄一本書,獲得以「抄寫」方式提供的內容的產權。而這個產權,顯然不屬於版權方主張的「版權」。
【3】版權方不是不想管你「抄書」,而是他「管不了」。產權的豐富性導致必然有部分產權置於公共領域,而公共領域的產權各方都想去佔有,而各方佔有這部分產權都需要支付「成本」。對於讀者來說,成本就是去抄書的時間和精力,而對於版權方的成本則是限制讀者抄書,顯然後者「得不償失」,因而版權方就實際地放棄這部分產權。
【4】由此,我們可以理解,版權並非「天然的」權利,而是在實際技術和制度安排下的版權方實際能夠佔有的置於公共領域的產權,而餘下的部分產權則可以謂之「分享」。所以「分享」和「版權」確實是對立的,但並非不能共存的,事實上反應了一種產權的分割。
【5】互聯網時代的技術條件下,讀者/消費者所佔有公共領域產權的能力空前上升,換言之成本大幅下降,而對於產權方來說,限制消費者獲取公共領域產權的成本依舊很高。而消費者因為成本下降,獲取了大量的曾經無法獲取的產權,例如以前只能在電影院看的電影,現在可以輕鬆在網路獲取;更多消費者試圖獲取公共領域的產權,這意味著公共領域的產權升值,所以產權方也開始重視這部分產權。劃分未明的公共領域產權的升值,引發產權糾紛,這就是當今互聯網分享和版權保護的矛盾。
【6】這不能簡單說是好事或壞事,只是曾經的產權分割平衡被打破,有許多曾經無法獲取的產權能夠利用互聯網技術獲取從而引發產權升值。版權方仍舊有許多方式佔有產權,例如提供更高質量的電影下載,精排版的電子書,視頻網站的片前廣告等等,重新與消費者達成產權分割平衡,當然可能有得有失罷了。
【7】既然這是一個產權不明晰的問題,只要明確產權即可。新的技術條件下,需要新的制度,不僅僅是法律,也需要新的具體交易制度,例如新近產生的視頻包月,網路播映權轉讓等等,最終實現新的「分享」與「版權」平衡。
【8】題主最後一問便很好理解了,版權不是一種普世的天然的權利,而是一種產權安排,各個國家應按照各自市場交易、文化背景、國際形勢等等情況形成各自的版權制度。至於形成全球統一的版權制度,這固然很好,探索之路還將漫長。


版權制度又不是宇宙規律,這玩意遲早得淘汰


推薦閱讀:

為什麼香港的 IT 行業平均薪酬較低?
高級運營和普通運營有哪些區別?
你電腦上跑著哪些好玩腳本?

TAG:互聯網 | 經濟學 | 版權保護 | 分享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