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數董事會席位如何表決?

如果董事會席位是4位,兩位是創始人代表,兩位是投資人。投票如果出現2:2的時候,如何決議。


《公司法》第49條及112條寫得很清楚,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區別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表決方式由公司章程定。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回去翻公司章程。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趕緊修改公司章程,明確這種情況下怎麼決議。
不過,如果董事會搞成2:2的話,估計你們也很難在修改公司章程上達成一致。雙方是不是根本沒想過可能會有重大分歧?你們真的準備好了要一起搞一個公司嗎?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表決通過方式,是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過半數不含半數。
股份有限公司反而比較簡單,2:2的時候議案未能獲得過半數同意,決議不能通過。

芒果的回答是靠譜的。


首先,先糾正一下其他答主的答案
1、「修改章程,在某些重要的事兒上給董事長兩票權」這個事情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明確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所以想給董事長兩票權是不行的。
2、」董事會法定人數就是單數,不能是偶數「這個《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3-13人,股份公司5-19人
下面正式回答下問題,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明確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公司法》對兩者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條件是明顯不同的。
1、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並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如何算通過做出明確規定,簡單的規定了」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個人感覺可能因為有限公司既有資合特徵,又有人合特徵,所以《公司法》給予了有限公司股東較大範圍的自由約定權,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各股東可以對董事會決議的通過條件自由約定,但在實踐中,為了避免產生爭議,通常參照股份公司的做法。
具體到題主的問題,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必須看《公司章程》對董事會決議的通過條件是如何確定的,在企業董事會只有4個董事的前提下,一般公司章程中肯定會對該類情況作出約定,如果真的沒有約定,可以將事項提交股東會表決。
2、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股份公司」資合「的特徵,《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公司董事會決議的通過條件,即「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注意」過半數「和」半數以上」的區別,過半數不包括本數「),如果出現題主所說的2:2情況(股份公司董事會至少5人,所以我們假設董事會有6人吧),結果只能有一種,該議案董事會決議審議不通過,對不起,回去改議案,再來上董事會吧。


1、董事會不是隨便加人的,董事會的人數是在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里明確的。說白了,董事會的人選本來就是股東各方的權衡結果,加一個人的想法屬於想當然的瞎出主意。而且偶數董事會並不影響正常運作,本身也沒有好壞。即使是奇數董事會,我舉個極端的例子,突然一個董事死了,成了偶數董事會,怎麼辦?而現實中諸如董事辭職、董事更換人選需要審批期(如個別行業、國有企業)的情況時有發生,偶數董事會的情況無法避免。

2、出現這個情況,看董事會議事規則。一般規範的董事會議事規則會要求普通決議「過半數通過」、重大決議「過三分之二通過」,這個大家都說到了。但是我要特別提到一點,董事會議事規則的附則是否明確「過」含不含本數,如果附則里沒有明確,那麼還是存在瑕疵。
遇到這種情況,就要看董事會議事規則的制定、修改、解釋權在哪個級別。一般,董事會議事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權在股東大會,解釋權在董事會。所以有兩種方法:一是股東大會修改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表決程序;二是董事會做出「過」含不含本數的解釋,雖然慣例理解為「過」不含本數,但是董事會可以我行我素把「過」解釋為含本數。這跟美國啥民權的沒關係,扯得遠了。

(6月1日補充,有人提到公司法沒有董事會重大決議三分之二通過的要求。但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是有的,比如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要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對外擔保提交董事會審議時,應當取得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listing/stock/c/c_20120918_49648.shtml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議事示範規則》也列明「董事會根據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其許可權範圍內對擔保事項作出決議,除公司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外,還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這裡有爭議,那麼把「重大決議」改為「個別決議」, @彭炎鑫 )

3、有人提出直接上報股東大會審議,這是不正確的。我不知道提出這種觀點的有沒有親自參加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有沒有親自看過規範的董事會議案材料,一般上面都會寫明「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也就是說董事會自己沒形成決議的事項是不能以董事會的名義向股東大會提交。而且三會一層都是有自己的許可權範圍,不然要董事會做啥,事無巨細全部上報好了,嚴重影響公司決策效率。當然,這個也要視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來定。

因此,出現這種問題,重點在於先把公司章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議事規則,這些基本制度明確下來,公司治理的架構全靠這些制度打底了。


這是個議事規則的問題,首先我說答案:如果每個人的投票權一樣的話,該動議不通過。

其實公司應該有章程的,具體每個公司可能不一樣。不過可以參考一下歐美國家較為常用的通用議事規則,一般用來議事的委員會都會採用類似的議事規則。一個動議,贊成票多於反對票才通過,否則動議就不通過。所以2:2肯定不通過的。

有本書《羅伯特議事規則》,一個美國人寫的,專門講如何開會,包括會議的組成、會議的屆數、次數、動議的提出、發言的時間、發言的次數、動議的修改、程序性問題和實質性問題的區別、如何表決等等。開會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不是大家一團糟地說話,是有明確規則的。孫中山當年搞革命的時候寫了個《建國方略》,包括三本書,其中一本就是《民權初步》,教大家怎麼開會。可惜國人現在還不懂怎麼開會啊。

如果《羅伯特議事規則》太難懂,國內有本書叫《可操作的民主——羅伯特議事規則下鄉全紀錄》,是一個公益組織教一個農村的合作組織開會紀實,挺有意思的,可以看看,基本上能看明白開會時怎麼回事。很多東西都挺有意思。除了問題中的這個,票數一樣怎麼辦,還有好多有意思的東西。比如,主持人不能發表意見。還比如,棄權票怎麼看?按照議事規則,一個動議的通過,只要贊成票多於反對票就通過,不管有多少人棄權,即使其他人都棄權,只要有一個人贊成,動議也會通過。


再加一個進去
如果加一個人都平衡不了,那這個董事會也就沒法運行了。


首先,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設立董事會的有限公司董事人數為3到13人,股東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為5到19人(參見《公司法》第45條和第109條),當然席位數可以介乎於規定數字之間的任意自然數,但是立法本意還是建議奇數更好。比如我國最大的董事會——ZZ局常委會以及歷史上承擔過相當於現在ZZ局常委會任務的各種中央局/執委會/書記處等都是3-9人的奇數。

其次,如果出現董事出缺導致偶數席位,進一步導致在某個投票中打平的話,解決方法如下。

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1. 超過半數(重大事項2/3)贊成方為通過。
  2. 尊重董事長的意見(不能完全等同於董事長投兩票,因為《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一人一票)。
  3. 休會一段時間,再次投票,若干回合後,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4. 諮詢工會、公司附設的專業委員會等團體的意見。

題主說的創始人代表和投資人角色的話,可以當初設定條件,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之類的。

總而言之,中國人難道還不會變通么。


分三種情況來說吧: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44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法律並不禁止董事會成員人數為偶數。

根據《公司法》第48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由此可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是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不能對此作出不同的規定(例如董事會僵局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因此,出現偶數董事會僵局時,因為未「過半數」(這裡不討論「半數以上」含不含本數的技術性問題),該項議案無法通過。

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出現偶數表決僵局時,有以下解決辦法: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會議,可以由股東直接提議召開股東會,將相關議案上會審議。在接到召開股東會的提議後,董事會有義務召集股東會,如果董事會不召集,則由監事會召集股東會;如果監事會也不召集,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理論上講,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有權審議公司的一切事項,只不過有些權力「下放」給董事會了。
(2)如果可以事先預見出現偶數董事會僵局的概率較大,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解決的方式。例如規定出現偶數董事會僵局時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表決,或者隱晦一點的,規定投資方的董事就某些重要事項有一票否決權。


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108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同樣不禁止偶數構成。

根據《公司法》第111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可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很明確,首先要求要「過半數」,因此董事會上50%:50%的表決結果一定是議案未通過;其次和有限責任公司一樣要求必須實行一人一票,沒有改動的餘地。

在解決方法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來決定。

三、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接下來說一下比較特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註冊地在境內但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例如H股公司)。

1994年(注意這個古老的年份),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注意這兩個古老的部門)發布《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其中第九十三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當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也就是說,對於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表決僵局時是有明確的處理辦法的——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那麼,《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是否與《公司法》關於「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規定相抵觸呢?對此,有人認為下位法與上位法相衝突因此《必備條款》規定應當無效;有人認為《必備條款》只是針對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特別的規定,並不與公司法衝突。實踐中,最新上市的H股公司,有的在章程中納入了這一條(如重慶銀行),有的在章程中取消了這一條(如哈爾濱銀行),但都通過了證監會的核准。

對於境內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證監會已明確要求在表決僵局時董事長不能多投一票。

以上,供批評。


在「發現」里看到某個答案,想想還是來更正一下……
點開這個問題,發現一堆似是而非的二把刀答案……
知乎用戶在專業領域的辨別能力相當不高——包括我自己。
從法條法理上來說,@ 芒果 的答案是沒問題的(叫芒果的用戶實在是不少,沒法準確@)。

這是個實務性很強的問題。先在芒果的基礎上繼續吐槽
1、@飯飯
1)「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超過半數(重大事項2/3)贊成方為通過。「——偶數的時候過半數都不能通過,你改成過2/3通過,還能通過任何議案么?
2)「尊重董事長意見」與公司法法理相違背——早在2006年實行的公司法中就明確把原本類似的做法掃進了垃圾堆春暉投行在線/投資銀行業務理論與實務/細讀新
3)「諮詢工會、公司附設的專業委員會等團體的意見」之於實際解決問題毫無幫助。

2、 @少少
1)確定 」董事會人數「的是章程,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的人數只是記載於章程的規定的引用。
2)」即使是奇數董事會,我舉個最極端的例子,突然一個董事死了,成了偶數董事會,怎麼辦?好,立即增補新的董事,結果在增補的董事的議案出現打平,怎麼辦?「——增補董事的議案本身不歸董事會管,歸股東(大)會。
3)」一般規範的董事會議事規則會要求普通決議「過半數通過」、重大決議「過三分之二通過「,「——公司法涉及表決權的」2/3以上「都是針對股東(大)會的,並沒有針對董事會設置所謂重大事項三分之二通過。

3、 @DenY 」投票權不是跟人頭走「——董事會的投票權就是跟人頭走的,董事會單獨拎出來是一個典型的人合組織

------以下是回答,但是還不免吐槽------
1、從根本上避免偶數董事會席位,是簡單有效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能解決掉90%以上的」問題」—— @貓大叔 的回答略顯粗暴
2、董事會層面,偶數席位的情況下真可能出現程序上卡死的問題,要在偶數董事會席位的情況下打補丁也容易,可以在章程相持不下的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是有權力邊界劃分的,但是這種公司治理上的權力邊界劃分在合法框架下的根本依據是《章程》——修訂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這跟我們國家的股東大會立憲修憲是一個道理。

-------收尾--------
是不是發現答案別人都早提出來了,沒什麼特別?本來就沒有什麼特別的嘛。


公司法上一種是過半數通過,一種是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所以2:2是不能通過決議的!
當然這個在公司章程里可以自由規定一些非強制性條款的投票通過比例,但是作為章程的起草人,這點是需要考慮到的!
通常情況來說,2:2是無法通過!


假如是中外合資根本就沒有股東會,偶數董事會平局的情況不可避免的話,還是比較贊同在不明言董事長有超級投票權的情況下,按照有限公司議事規則從約定的做法,約定平局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至於上市公司,如果多翻翻一些董事會議事規則,類似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的還是可以找到,像是民生銀行的董事會議事規則。


偽命題啊,董事會席位是分權的結果,2:2出現的前提條件,要麼就是要達到股東雙方共同分享控制權的目的,要麼就是股東喝多了。如果是前者,沒有問題,如果是後者,治理結構有問題,想辦法改,以股東打完架後的分權結果調整董事會構成。
至於如何表決那不是問題。


笨蛋 看股份 股份基本上不可能對半分的


這不是個問題,在章程和議事規則普遍採用的過半數通過規則下,過半數是指大於50%,小於或等於50%的結果就是議案未通過,單數董事會只是沒有等於50%而未通過的情形而已。簡言之9人董事會和8人董事會上通過議案,均需5票贊成才能通過,4票贊成的結果都是未通過。


答案很簡單。
一人一票的合議性會議,會議主持人是不投票的,除非出現平局才投票。
美國參議員是一州兩名,所以數量永遠是偶數。目前的數目是一百人。副總統是議長,沒有投票權,在出現平局情況下可以投關鍵一票。
這樣設置也很合人性。主持人必須按事先制定好的議事規則主持會議,不參與討論;所有參會者面對主持人發言,不準直接對話。因為主持人受人矚目,所以要限制他的權力。主持人人在平局出現才最後投票。
當然,以上說的是通行的辦法,從英美傳統里來的。實際的社會組織在成立時可以設定一些特定規則,優先於通用規則。
附帶提一下,所謂過半數指贊成票比反對票多。棄權表示接受其他人的表決結果。


說個不同意見,可能沒有回答題主的問題:任何一個有經驗的董事都不會把重大議題直接帶上董事會的。董事會的召開大部分時候都是走過場,真正的談判和討論早在董事會召開之前就應該完成了。所以董事會人數是奇是偶其實沒什麼關係。出現2:2這種情況只能說明提出議案的這個人沒做好前期準備。


簡單說一下,董事會出現偶數這個事情雖然比較怪,但也不是不可能。 @少少提到的例子就不贅述了。但是,務必請大家注意,在很多城市辦理工商登記的時候,工商局出於保姆心態,會讓各位回去必須按照奇數董事會人員,重新申報的。
也就是說,在目前的實際操作中,一般來說是遇不到這種情況的。

ok,拋開上面的實際情況,聊一下一般什麼情況會出現偶數的董事會。
當股東之間的出資比例比較接近的時候,股東就會在董事會人員上掐,目的主要是為了讓自己的話語權更大。我舉個例子,比如說大家的出資比例是26%25%25%24%(很奇葩?),這時候如果固守基數,有時候談判會拖很久(因為老闆們缺了誰都不好嘛),實踐中往往是採取「一致行動人」的方式解決,就是說某兩個股東之間會達成一致,就某些個事項採取一致行動,作為一致行動人。這時,董事的人數是否是奇數也就沒那麼重要了。(只要確保重大事項上,某兩個或多個董事是一致行動的即可,操作上可以採取委託投票的方式)

————————————吐槽線——————————
就上面的回答,稍微吐槽一下,董事會不是政府,不是議會,是公司的權力角逐場,奉行的原則是(章程規定),普通問題看民主,原則問題看拳頭。什麼羅伯特議事規則之類的。。都是扯淡,董事會決策一般就是密室小圈子政治(陰謀詭計,利益交換),大老闆之間定好調子就行了。


按照通用議事規則,即羅伯特議事規則,在表決時,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同時,議案不通過。道理很簡單,過半數表決,必須是「過」,就是超過。


偶數董事會為什麼不能表決,公司法說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過半數決議才算通過,那就是50%意味被否決,語文怎麼學的,讓我想起了某些保代與投行人士


這特么誰設置的啊?逗逼了
若干不可調和議題都可適用「簡單多數」表決權通過,你這半數表決權失去價值了
除非董事具有一票否決權
風投一般具有一票否決權、優先認購權、反攤薄權等等,即便這樣,創始人也不能使用「簡單多數權」
……………… 你這有點前人挖空埋雷,後人遭殃

最重要的 看董事會議事規則,有沒有特別說明


供參考。

實例:美國參議院100人,公司董事會:googl... 來自黃勇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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