嘀嘀和快的補貼超過 4 億,財務上是怎麼做賬的?

嘀嘀和快的打車補貼超過4個億,而且現在都是直接補貼現金,上千萬用戶每個補貼10元,在財務上屬於公司給上千萬用戶打了10塊錢,財務上是怎麼實現做賬的,因為是沒有發票的。
補充:用戶里分乘客、司機,對這兩類的做賬是一樣處理么?


謝馬總( @唐僧同志)邀。估計面對這個問題,會計小能手也會變成會計小苦手了……

由於使用打車軟體客戶端是司機的個人行為,計程車公司在其中並不參與,也沒有合作。所以最後如果要票找計程車公司或者由計程車走賬是不可能的。而且本質上打車軟體是反計程車公司的call center的啊,計程車公司暫時應該還不願和打車軟體談判吧。(不是之前京城一度禁止使用打車軟體么

用戶在使用打車軟體之後,付給司機的現金並不會減少,該付多少還要付多少;如果叫車時聲明付小費,小費也是照付的。而打車應用給用戶和司機的補貼,會以現金的形式充到司機和用戶的個人賬戶中。

在各大叫車平台還沒有被大公司收購的時候,提取這些獎勵的方式是:話費。我記得有次打車遇到一個使用了三個手機同時打開三個打車終端的師傅,他對我苦笑道:有些「軟體」我都不想用了,因為給我返的都是話費,賬戶里已經有幾千塊,根本用不完(笑Cry)。其實攜程的現金券提取,一度也曾經是以充話費的形式。那麼這是和電信公司的合作,要到的票都是通訊發票,帳就好做了。

現如今,嘀嘀和快的給用戶的補貼,都是直接充到用戶的支付寶和騰訊支付的賬戶里,可以直接提取到銀行卡里。某種程度上,這可以視為支付寶和騰訊支付給用戶的利息,走財務費用就好了。如果是微信支付或者支付寶支付,實際在司機提現之前,有大量的現金是在支付寶或者騰訊支付的賬戶下的,所以某種程度上,給司機或用戶的貼現,確實可以理解成財務費用。

而給計程車司機個人的獎勵,也是直接走支付工具然後銀行卡,不過具體可以按照勞務補貼來走。關於金額的問題,由於現在限定每位司機每天最多5單,所以雙班車司機一個月獲利基本是低於800塊的,而單班車司機,估計還是會遇到代繳所得稅的問題,好吧,我聽說有些司機最後還是會獲得一部分話費(繼續笑Cry)。

再又,現在改成了「微信支付立減5元」之類的形式,比如一個20元的單子,用戶少付了5元,相當於用戶付給司機15元,微信再付給司機5元,並且微信還有繼續給司機的補貼假設10元,那麼後面的15元仍然可以視為給司機的勞務補貼。

以上幾段,大致可以用來應對相關稅務問題。(當然好像打車軟體現在還不賺錢,還用不著考慮稅務問題……

但在歸類上,最終在匯總表的時候應該還是處理到宣傳推廣費用項下。不過有趣的是,這到底是推廣打車產品的費用,還是推廣支付平台的費用呢……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最好是有兩家公司的審計老師來解答(以供瞻仰


謝邀。
就軟體公司而言,給予用戶的補貼都屬於業務推廣費用,無論給乘客還是司機。

這裡涉及到針對用戶代扣代繳個稅問題。
一般這種金額巨大的特殊支出,發生前企業會先行與所在地稅務部門溝通,由其提出相應的稅控方法。
1.如果不出意外的話,稅務部門會要求企業通過專門賬戶來劃撥補貼,甚至可能要求企業通過操作專門的硬體稅控設備劃撥補貼。這時證明費用支出的發票就不是稅前列支的必要條件了。因為稅務機關已經通過其他稅控手段掌握了企業某一期間的補貼總額
2.而勞務報酬的起征點800,在這裡是不適用的。畢竟四五個億的支出,如此重大的稅源流失,任何一個稅務局長都不會那麼慷慨。稅務部門會根據支出總額核定一定比率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要求企業代扣代繳。
3.不排除稅源充裕的地方嚴格執行「個稅法」,每次不足800直接免。但……難!看後台吧,畢竟企業無法舉證所有補貼都是<800。而稅收實體法中執法部門是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每個稅局每年也是有徵稅任務的。


針對這個問題,我估計不久總局會專門下文,因為關於所得稅解釋中:企業無法取得發票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和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真實發生費用的有效證明。這一條界限模糊,下面要麼不敢確定要麼就有可能隨意擴大,一般來說是直接提請總局答覆,不管作為業務宣傳費,廣告費(這個要正規廣告發票),非本單位成員勞務費,都是需要發票的,不存在無法取得發票的充足理由。


這個其實都算宣傳推廣費
給乘客的其實是給計程車公司的,要票可以找公司
給司機的就不好說了,不知是直接給司機打卡上,還是通過出租公司統一發,但不論那種方式其實都是對個人的勞務補貼,這個能證明已實際支付就成,不用票。


個人腳的這個問題應該從三方面分析:
一:請客人(嘀嘀與快的沒家底這麼個燒法,就算有這個騷法,也沒這麼騷包,呵呵。出血的必是阿里和騰訊這兩大土豪。)
1.四個億的費用,財務上入銷售費用。分錄: 借:銷售費用-宣傳推官費 貸:庫存現金
2.假如這4億是交給了廣告公司,不容置疑的能拿回4億的廣告發票,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票,還能抵扣抵進項的(四億的廣告公司肯定增值稅點為抵扣6%),有了發票廣告宣傳支出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收入的15%限額內所得稅前列支。這個分錄就是:借:銷售費用-宣傳推廣費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只要四億在收入的15%限額內就能在所得稅前列支,超過的話,可以以後年度結轉抵扣。
3.假如這4億是直接以折扣的形式補給阿里和騰訊自己的客戶的話,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折扣按凈額入帳,還少了4萬對應的銷項。
4.目前4億大半打車人拿了,小半司機師傅拿了,客人隨打隨走不會給你留些白條,計程車司機也不會給你開個啥收據的,帳可以照做,該咋做就咋做。只是稅費方面需要調整。因此相關費用只有匯繳時全額調增,再多交一筆所得稅。估計阿里和騰訊屬於重點布局的開發企業,所得稅方面能享受10%的優惠稅率,4億的支出所得稅為0.4億。阿里和騰訊土豪級別的對他們淶水4個億都不算啥,別說這0.4億的稅了。
二:客人 (搭車人和司機)
1.搭車人:搭車人立減的10元不是隨便能拿刀的,只有打車並支付車款才能抵減。本質上屬於財務上的折扣銷售方式,也就是購買服務時享受折扣銷售,有人認為搭車人獲得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稅,或者相關單位需要代扣代繳個稅的?實質是不需要的,也不涉及個稅。
2.司機:司機獲得的補貼的10元,實際上屬於稅法上的偶然所得,應交20%的個稅。或者可以認為是頂多做為裝嘀嘀、快的勞務報酬所得,並按照勞務報酬計算個稅,但是這個稅如何去徵收,稅局如何核定一個司機一個月收到的補助,是核定?還是查賬?還是怎麼弄?估計稅局需要徵收得需要大數據的管理才行,否則徵收成本太高,而且徵收不到半毛錢。
三:膀胱者
至於阿里和騰訊大出血,客人吸血,所以嘀嘀、快的、計程車公司和膀胱無關,都是打醬油的稅與他們無關。


昨天試用了快的打車,互聯網企業確實聯繫,起步價14的路程,我只交了4塊。計程車司機還得了10塊。

這部分費用應該算作市場營銷或者產品推廣費用吧,用了之後,支付寶給人的印象立即是快捷方便還實惠的印象。

我這經常使用支付寶的感慨是:有了支付寶,生活更便捷;如果這活動一直持續下去就好了,哈。

計程車司機:拉活方便了,還額外多掙了錢,何樂而不為。

支付寶公司:有那麼多人幫我去推廣,多方便,典型的B2C2C,佔領移動支付的山頭指日可待。而且,通過打車軟體,將支付寶覆蓋到年輕人之外或者說已經使用支付寶之外的領域,不僅從PC端快速的轉移到了移動端,而且覆蓋的群體也發生了很大的擴容,大叔大媽們也樂意為了省錢去使用一下;中國的老百姓,口碑相傳還是很重要的,線上的社交(微博、微信)不就是線下社交或者說交際圈的一種表現形式嗎!!!!

PS:查了一下,應該支付14元,實際支付4元;另外10元應該是支付寶直接結算給司機師傅了。
吐槽:阿里巴巴推廣來往真不遺餘力,提示我有5元福利,結果直接引導到來往頁面,還是調用的瀏覽器。你妹的,不知道iPhone不能直接點擊退出恢復到上一個app頁面呀,這個客戶感知很差。


他們可能有龐大的後台數據吧,現在信息社會,數據比發票來的更真實更具體吧@!


的確滴滴和快的的補貼挺下血本的,但是效益也是可觀的。當下垂誕於移動支付的太多了,並且像打車軟體這樣的app神器。激活了之前出租行業的一潭死水,現在的哥們很少聽廣播了而是轉戰於app拉票。車載廣播死也沒有想到自己會栽在打車軟體上。一個app減少了計程車的空載率並提高了的哥們之間的競爭。所以這些效果正在慢慢的產生並激化,這是放長線掉大魚。其實大家都收益,何樂而不為呢。


你們問的是做賬問題,如果用戶需要他們出示繳納勞務費的發票,請問怎麼提供


分享一篇對此質疑的文章:

春節期間打得火熱的打車軟體 移動支付大戰的各方紛紛曬出成績單,繼2月10日快的打車公布了相關數據後,嘀嘀打車今天發布數據稱,從1月10日至2月9日嘀嘀打車平均日微信支付訂單為70萬單,總微信支付訂單約為2100萬,日訂單峰值超過200萬,補貼高達4億元。

這些數據顯然很漂亮,但讓人疑惑的是,嘀嘀打車公布的這一數據與其投資方騰訊公布的數據大相徑庭,讓人不得不懷疑,這些數據僅僅是嘀嘀打車「力壓對手」而創造出來的。

根據騰訊公關部2月8日公布的數據,從1月10日至2月7日30天的活動期內,使用微信支付打車費的訂單總數為500萬單。

按照騰訊官方的數字來算一筆賬:

按照500萬筆訂單,每單補貼20元(乘客和司機各10元),這部分的補貼額(500萬*20=1億)共計1億元。

除此以外,嘀嘀打車用微信支付每天還有一萬個免單機會,我們姑且認為全國計程車的客單價是50元(這個已經很高了),那麼這部分的日補貼為50萬元,30天活動期的補貼為1500萬元。

也就是說,從1月10日至2月7日,嘀嘀打車與微信聯合補貼出去的總金額為1.15億元。

而在2月11日嘀嘀打車則宣稱,1月10日至2月9日總的微信支付訂單量為2100萬,相比較2月7日公布的500萬比支付訂單,激增了1600萬單。也就是說,從2月8日到2月9日短短兩天時間,產生了1600萬的微信支付訂單,嘀嘀和微信要補貼出去4億中剩下的2.85億元,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大致計算一下,在騰訊數據的基礎上直接乘以3便成了嘀嘀自己的數據。從數據發布的時間和市場環境來看,目前嘀嘀和快的競爭正白熱化,雙方都想力壓對手。很容易聯想,嘀嘀此舉顯然飽含公關意味,只是這些數據的創造者太缺乏邏輯,只想一味地壓倒對方。

數學沒學好啊,同學!

企業的公關部門對市場反映速度快是好事,但是脫離了實際情況,為求壓倒對手虛報數據,時間長了難免會露出馬腳,產生難以自圓其說的硬傷,同時誇大自身的數據和補貼金額,更是有欺騙媒體、用戶和投資方的嫌疑,從長遠來說對企業的品牌無疑是一種傷害。

嘀嘀打車放了一顆大衛星,微信知道么?


個人認為應該是這樣,這個補貼是現金折扣,應計入財務費用,按照每月累計的用戶退回金額明細表做賬,乘客和司機一樣,只是明細科目區分開來即可。


這個東東我一直沒有使用第一次。改天要去體驗一下。


這個問題就要專業人員做答案了


嗯 打車還有賺


銷售費用。


我用了很多次打車軟體,覺得既經濟又方便。我很鬱悶為何要推廣這項打車軟體?補貼巨額的資金便利了人民大眾,錢從哪來?發行人又是如何賺錢的呢。個人認為這種巨額出資是為以後做準備,互聯電子網路的發展,信息時代的今天當人們越來越離不開電子產品時,就會相應的收取一些手續費等等,那時就是資金回籠的時候,放長線釣大魚的原理。


也許有兩種東西可以代替發票,一是註冊用戶的使用記錄,可以證明需要支付補貼;二是支付寶或者話費充值記錄,可以證明確實已經支付該補貼。兩者結合符合費用確認的條件,但稅務是否認可不太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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