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壟斷法適用於 58 同城和趕集網的合併嗎?

相關報道
《深八58趕集合併案:煞費苦心的結構是為規避反壟斷法》


補充:
《深八58趕集合併案:煞費苦心的結構是為規避反壟斷法》提及:

從表面結構看,58同城只持有趕集43.2%的股份,沒有形成控股,也就繞開了反壟斷調查。

這是個比較外行的想法。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要判斷企業之間的整合是否已經構成《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集中,核心問題在於考察交易是否改變了標的企業的控制權。不構成控股並不代表,並不代表不構成對趕集網控制權的影響。

根據商務部自己頒布的 《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第三條 經營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權,包括單獨控制權和共同控制權。


斷經營者是否通過交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控制權和決定性影響以下統稱為「控制權」),取決於大量法律和事實因
素。集中協議和其他經營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斷依據,但不是唯一的依據。雖然從集中協議和章程中無法判斷取得控制權,但由於其他股權分散等原因,實際上賦予了
該經營者事實上的控制權,也屬於經營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權取得。判斷經營者是否通過交易取得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通常考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來的計劃;

(二)交易前後其他經營者的股權結構及其變化;

(三)其他經營者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及其表決機制,以及其歷史出席率和表決情況;

(四)其他經營者董事會或監事會的組成及其表決機制;

(五)其他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等;

(六)其他經營者股東、董事之間的關係,是否存在委託行使投票權、一致行動人等;

(七)該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是否存在重大商業關係、合作協議等。

控制權取得,可由經營者直接取得,也可通過其已控制的經營者間接取得。

結合商務部上述要求,58同城與趕集網的交易事實上構成了《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集中,是否申報更多取決於兩家企業是否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的要求。

至於分類信息網站是否構成單一的相關市場,需要進一步考察。如果被認定為屬於《反壟斷法》意義上獨立於其他互聯網服務的一個相關市場,那麼該項交易會導致交易後的58趕集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對有效競爭產生的影響正如《深八58趕集合併案:煞費苦心的結構是為規避反壟斷法》所描述的那樣:

兩者合併之後,不會打價格戰,所以,58和趕集的廣告價格不會下降反而有可能提高,整體營收也有可能提高。

這一點也從兩公司現場發布會的報道中有所反映:
《專訪楊浩涌 土豪的失意一天》:

他說跟老姚初步達成了協議,要先在市場和銷售兩端先做最簡單的調整,首先統一價格,比如對外流量採購,避免出現惡意競爭的情況。然後把銷售端產品價格做統一和規範。

除此以外,合併還有可能導致兩家網站放鬆對虛假招聘、房屋資源信息等方面的清理和打擊力度,保護App用戶隱私的力度,以至於直接損害消費者利益。

在合併之前,58同城已經存在這樣的問題,在知乎上已經有不少知友反映了,在微博上也可以查到此類負面反饋。這樣的問題就像平台電商被假貨所困擾一樣。如果存在競爭,例如蘇寧、京東和天貓之間,那麼就會有企業通過保持自身平台的純凈、維護消費者利益來提高自身的電商品牌忠實度。一旦具有極高的市場份額,企業往往就容易失去自我完善和改革的動力,例如天貓。

--最初的簡答---
要看下兩家企業上年度營業額是否合計超過20億人民幣且分別都超過4億人民幣。

如果沒有達到,商務部認為合併會導致嚴重限制競爭或者接到異議方的舉報,也可以主動進行調查。
類似的討論可參考【快的和滴滴打車合併是否違背中國的反壟斷法?如果是發生在美國或者歐洲呢? - 紹耕的回答】。

-------
《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三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條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肯定違反了中國反壟斷法呀。不知道為何商務部門不去管理。現在的趕集網只是一個殼子傀儡而已、


若認定其屬於生活分類信息領域,58同城與趕集網所佔份額高達80%。且58同城獲得趕集網48.2%的股份,並在事實上取得了對趕集網的控制權即經營者集中這一壟斷法規制現象。確實構成了壟斷!


他們壟斷什麼了?~


推薦閱讀:

互聯網分享與版權保護相矛盾嗎?如何協調矛盾呢?
為什麼 Dropbox 等大型服務使用 Python 作為主要語言,即使它的效率比其他編譯型語言低幾個數量級?
為什麼香港的 IT 行業平均薪酬較低?
高級運營和普通運營有哪些區別?
你電腦上跑著哪些好玩腳本?

TAG:互聯網 | 反壟斷法 | 壟斷 | 經營者集中 | 58 同城與趕集網合併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