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可不可以不先墊付傷者醫藥費?
如果傷者病情很重,因為賠償金沒有及時墊付而造成嚴重後果怎麼辦?
我是在上海做律師的,回答可能不全面,僅談談自己的看法。
1.搶救費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
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2.墊付義務
法律未規定肇事方有先行墊付的義務。大家可能知道這一個結論,我簡單說說背後的邏輯: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會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這樣的認定相當於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專業技術鑒定,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會確定賠償與否和賠償金額。因此,賠償的問題交警其實說了也不算。在交警隊,交警只能組織雙方調解,他並沒有權力強制一方賠償另一方。調解最基本的原則是自願。
賠償的問題,如果調解不成那麼就要由法院判決。在判決生效之前,肇事方是否應當賠償,賠償的金額是多少都是未知數。因此,在判決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願意,誰都不能強迫他。
3.搶救費用墊付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以上是我們國家設置的搶救制度,其中規定了:
a.交通事故發生後,交強險的保險人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後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如果保險人不履行墊付搶救費用義務,會受到處罰。
b.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後,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救助基金是政府設立的基金,設立的目的就是解決搶救費用墊付的問題,其中包括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中傷者的搶救費用墊付問題。詳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令第56號)》
4.結論和題外話
題主所擔心的問題,其實我國已經有了相應的制度去解決。從制度本身來說,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這方面的問題,既考慮到判決前兼顧各方的利益,又履行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責。我猜測應該參考了國外的立法例。
中國的問題常常在於兩個層面,立法上缺乏專業性和數字化管理的概念,往往流於道德和口號,缺乏操作性,在執行的層面中國人善於通融的性格往往讓一個制度層層打折扣,流於形式或名存實亡。
7.23一輛電動三輪車闖紅燈追我尾,造成對方胳膊粉碎性骨折,當時送醫院,我前後墊付了7000加上交強險還有一萬的墊付額,對方墊了2萬。
第二天對方聯繫我,因為我有保險,想讓我多擔點責任,他們少掏點醫藥費。想的對方是農民,收入不高,心一軟就答應了。
第三天對方以為我已經去交警隊認了全責。就翻臉了,要我承擔一家三口的誤工費,及營養費雜七雜八的不表,還讓我把他們的兩萬元先給他們。
第四天我帶著行車記錄儀去了交警隊,交警看完視頻讓我不用管,一分錢都別給他們。現在不要激化矛盾,他們打電話就讓找交警隊。
今天這家人又給我打電話了,說錢也不讓我賠了,什麼都不讓我花費了,現在求我再多擔點責任,讓保險多報點。我說我聽交警的,你們別找我,找交警和保險公司去吧。
所以說,出了交通事故,責任沒出來之前墊付的話也根據自己的責任和治療費用預估一下。
出了事,保險和行車記錄儀才是你的親人!
幾年前父親曾經被撞深度昏迷,全身多處骨折,住院治療一年多。
治療期間家裡沒錢支付治療費用,各個親戚也都借遍了,實在沒辦法只能去肇事車主家求錢墊付部分醫療費,被車主各種嫌棄鄙視甚至恐嚇。厚著臉皮去了很多次總算求到幾萬塊救命錢。(現在回想這些事情還是覺得很憋屈)
這幾萬塊後來在法院判決賠償金額的時候是抵消回去的。
法律沒有規定車主必須墊付。
一般這種情況還要看被撞人家的情況,要是被撞人家裡比較刁「無貶義,就是不肯吃虧會來事的意思」,你不墊付他就到你家裡鬧,一直跟著你鬧。很多人就覺得自己把別人撞了自己理虧,這種情境下很多老實一點人都是會出錢墊付的。
大部分情況是:哪邊人老實哪邊就弱勢。理論方面最高贊已經說的很全面了,我僅回答如果墊付會發生哪些情況。
本人小保險公司合規崗小員工,半年來每天都和交通事故糾紛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打交道。
1、保險合同(交強及商業)有條款規定保險人僅賠付三者在基礎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如果你墊付了,那麼在之後你去保險公司理賠這部分醫療費用的時候,保險公司會給你剔除非醫保葯及乙類葯的部分費用,剔除比例因公司而異,常見的基本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2、若三者提起訴訟,有的法官會出於減少當事人訴累或其他目的而一併解決你墊付的部分,或者保險公司,你還有三者一起達成調節協議解決你墊付的費用,這是最好的了。若沒有,你還要像上面說的一樣自己去理賠被剔除;
3、若你與三者在交警組織下或者自行協商達成調解協議並且支付,事後去理賠,因為你不了解情況也許會超標準賠付護理誤工精神損壞賠償等費用,超出部分保險公司全部會給你剔除。
4、個人認為站在被保險人立場上,若傷者無生命危險,自己有能力支付醫療費用,那就無需墊付,待傷者治癒後讓其去法院起訴。因為通常在三者提起的訴訟過程中保險公司不會對非醫保葯及乙類用藥進行舉證(陝西是這樣的),這樣傷者的醫療費用基本全由保險公司買單了。出於人情,認為致害者應該多多探望傷者,積極協助傷者醫療活動;
5、若墊付,務必要讓傷者寫下書面材料寫清金額,墊付項目如醫療費營養費活其他什麼的;
6、訴訟費需要你自己承擔。
你口袋裡的錢沒人能強迫你墊付
但是:既不要認為自己完全沒錯所以對傷者冷漠,也不要認為全是自己的錯一味滿足對方的要求。
我說個中國特色的折中的解決方案:看對方是哪種人了,好說話,能溝通協商的,可以墊付部分,拿發票,後面可以報銷,積極和傷員家屬溝通,和氣解決事故。遇到奸惡、貪婪,不講理,一看就是想訛錢的那種,你得比他更強硬,堅決不予墊付,不給對方一丁點心裡預期和幻想,該多少就多少,堅決走保險跟法律程序,此類人適合三不一沒有原則對付,如果他敢糾集人來家裡鬧,先報110,白的解決不了,後面就請黑的,你懂的。
總結下就是,一,遇事別怕事,見機行事。二,跟交警打交道要不卑不亢,訴求要客觀,合理。
可以
但是要根據自己在事故中的責任以及自己購買的保險實際情況來看
如果什麼都不懂,大可以控制在10000元上限(這是交強險醫療費的上限)
如果檢查時給對方墊付了錢,醫藥費發票全部保存好
如果事故後對方要醫療費,錢全部交在交警隊,讓警察叔叔去跟傷者協調什麼的
這個我有發言權,去年親歷車禍,我支付搶救費,檢查費,住院費,保留髮票,最後法院讓保險公司還我錢了。
作為一枚剛剛出過一起人傷事故的機動車駕駛員,我想告訴大家關於墊付與押金的區別(以下內容為交警同志教育得知=、=):人傷事故發生 交警一般都會扣車 扣雙證,法律規定是用於取證,但是其實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穩定受傷的非機方及家屬(別鬧別鬧 那小子的車我扣著呢 不怕他跑),嚴肅的交警同志告知我:法律規定層面上機動車是沒有墊付義務的,但是按照規定車子是可以被扣最長不超過45天(加上非工作日),所以你想先拿車,可以,交押金。所謂的押金,一般是醫院說的一個數字,比如醫院說這人在我這治,我夜觀星象得知預計2萬塊即可醫好,那麼交警同志就會要求你押2W,錢並不是馬上給醫院或者給對方,而是出一份憑證,告訴醫院你們放心治,我這有那小子押的2W塊呢,治好了來問這結算。同時如果我不是全責,交警也會酌情給錢,治了1W,我主責的話,交警就給醫院7K,發票是不經過對方手的,醫院直接給交警。雖然看上去很不錯,但是有個弊端,就是交警不管是不是醫保外還是醫保內的,只要治,就給錢,保險那報銷就和他無關了。另外只要你牛比大,你和對方協商,只要對方同意,不押金也是可以先拿車的。
如果你不能百分百確定對方是全責或主責,建議先墊一墊急救的錢, 雖然暫時不知道是誰的責任;
但如果:你不墊錢→耽誤救治→病情加重
然後等鑒定出來哪怕你是主責或全責,多出來的賠償款也有很多的...而且重傷以上是可能刑責的。
(反過來如果你是次要責任的話,保險一般都能蓋住,所以墊錢沒必要)
堅持走保險付醫療費。如果情急之下墊付了一點 那也是出於人道主義,但你要知道這錢基本就打水漂了。
我覺得出了事故,車主完全可以不墊錢,等待雙方調解或者法院判決。但是這個做法有點太不近人情了,畢竟對方受了傷。因此,為了安撫對方,也為了讓自己的良心過得去,如果自己方是全責,醫療費起碼是應該墊付下的,但是要注意留下發票或者對方打的收條,這項費用一般保險公司最後都會賠償。如果對方也有責任,為了避免太多麻煩,先墊付一萬元錢吧(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就是一萬),超出的部分自己根據交警定的責任比例適當墊付吧。其實如果進入司法程序,車主墊付的錢如果在保險公司理賠範圍內,都會退回去的。提醒大家一定要在交強險之外,適當買一點三者險,更加有保障。當然遵守交規更重要。
法律沒有強制要求侵權方司機為傷者墊付醫療費,但實踐中多數司機會墊付部分,甚至全部。北京地區部分法院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時,關於被告墊付費用,有些不與一併處理,要在判決後司機自行向保險公司理賠。而理賠時,保險公司往往會要求扣除傷者再治療時產生的非醫保範圍內的自費用藥部分費用。我認為這種處理問題的做法,人為增加了訟訴成本,對積極墊付費用的司機保護不利,司法導向與社會公德不符。
額,其實很多人都好像不知道:保險公司可以墊付的!保險公司可以墊付的!保險公司可以墊付的!(重要的事情說三遍),當然,前提是事故確實是投保人的責任哈~~畢竟像有些人說的,一分錢不墊,等對方來打官司,很多善良的人是做不到的,畢竟害別人受傷了,但是如果自己全墊付呢,又怕傷者聯合醫生訛錢什麼的,這時候可以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自己墊付一點搶救費用(起碼的人道主義啊,總不能不讓人搶救吧),後續就申請保險公司墊付了。
我知道這些是因為去年父親買了新車之後,因為他老人家自己開車不當心+新車磨合,不小心撞倒了一位過馬路的大媽(好在大媽身體結實,檢查只有兩處骨裂和肺部輕微挫傷,捏把汗啊)當時馬上送到醫院,墊付了3000多的檢查等費用,後來發現也不是短時間可以好的,就第二天拿著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單、大媽的病曆本和x光片等檢查結果、醫生的診斷書以及自己填的一個申請表?(發生比較久,印象有點模糊哈)這一堆東西,找到了投保的保險公司辦公室,表示個人無支付能力,需要墊付對方醫藥費,好像最高是1萬還是2萬來著。保險公司有工作人員專門跟醫院聯繫的,他們會直接把墊付的錢打到醫院的賬戶,同時也會跟醫院溝通傷者傷情什麼的。這樣,自己不用墊錢,跟醫院溝通的事保險公司也做了,傷者也不用到處籌錢,皆大歡喜。媽的五月份車禍大腿骨頭斷了 手術加住院花了大概四萬 肇事者才拿了一萬 現在準備打官司了
我以前看過不墊付的說法,真正發生還是墊付了,跟電動車碰撞,我次責,人家兩個人坐那不動,當時交警也明確了責任,還把對方訓了一通,如果檢查出來他沒骨折我第二天就可以把駕照行駛證拿回來了,而且金額都在交強險之內,當然全部墊付拿好發票報銷,最後因為沒經驗,誤工費也沒讓人家寫收條,最後2000多醫藥費貌似扣了一點,沒有網上說的扣10%,誤工費都報了
政府逃避了自身的責任,才會把這個兩難的問題留給醫院,病人。
不危及生命的傷,不墊付,省的被對方當成冤大頭拿著墊付的錢住單人間順便治療別的病。
危及生命的傷,送進醫院那時墊付個一兩萬,然後第一時間積極配合第三者向保險公司申請墊付,再多的不會墊付了理賠查勘員答一發------保險公司確實可以墊付,但是僅限交強險的賠償範圍,而且需要手續也不少,包括:1、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有責任的事故認定書(簡單說就是撞人的車輛必須有責任,交強險就能賠);2、公安交警部門出具墊付申請書(這個是給保險公司);3、花費超過1萬的醫療費用發票及清單(醫療費發票,不是其他的費用,醫院出具);4、最後是醫院的收款賬戶信息(打給醫院,你沒聽錯);最後保險公司墊付1萬元醫療費。每個公司的規定不盡相同,大同小異。附交強險條款_百度百科
我撞到人,現在醫療費基本是我和保險公司出,到時候責任認定後,不該我付的我已經付了,到時候我怎麼向傷者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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