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禁止餐廳設置最低消費嗎?

(中國商網綜合報道)根據商務部8日發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將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新聞來源:商務部: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相關問題:如何看待最高法院將「不準自帶酒水」和「包間最低消費」認定為霸王條款?
這個問題大部分回答集中於法律認定的層面,但從最新消息來看,禁止設置最低消費已經成為行政命令了。希望看到一些經濟學和消費行為學層面的討論,尤其別的國家政府和餐飲行業都是怎麼做的?


最低消費是有合理性的,它的本質就是彌補不足以分攤到消費額上的租金水電環境服務等剛性成本,經濟學來講,最合理的方式應該是把攤派費用按茶位每小時收費,但是不符合國人消費習慣,就用低消代替。

設想你開了一家餐廳日均開支幾千塊,一堆人要了一瓶維他奶吹一下午空調,你原來設低消,現在不行了,怎辦?

很簡單,就是維他奶漲到十五一瓶,或者維他奶不單賣,只在兩千元砂鍋粥套餐里贈送,或者百元以下菜色價格翻倍但是滿百減半。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商家把損失的這部分利潤從服務質量,裝修,人工,物料成本里扣掉。換言之,你照喝你的維他奶,但是空調沒了,萌妹子收銀沒了,wifi沒了,燈沒了,鄉下雇來的大媽服務員,嫌你說的粵語不標準......

總有些傻不楞登的官員以為自己一拍腦袋就比市場更聰明了,實際上可笑的很,商家沒有理由白乾活,結果是商家和消費者一起吃虧。行政扭曲市場得到的免費午餐,不是變質,就是要付出更大的代價。


我認為不用通過法規來禁止最低消費或包間費,這個辦法太笨了,而且有行政干擾市場之嫌疑。其實有更簡單的辦法:要求有最低消費限制的餐廳,必須在餐廳門外以醒目的招牌提示本店的最低消費(或包間費、開瓶費)是多少錢,否則就以商業欺詐論處。顧客看到招牌而進店消費,說明他是自願的。顧客如果不願意接受最低消費,自然不會進店消費,這符合公平原則。

顧客自己會選擇符合自己利益的做法。餐廳也同樣。如果發現店外明示最低消費損害了餐廳利益,發現可能被人在街頭指指點點,他們自然會取消這個限制,根本不需要政府他老人家操心。政府只需要監督餐廳是否按要求明示即可。以上內容供參考。歡迎關注我的個人微信公眾號「腚位家田廣利」,ID:dwjtgl


你開過餐廳你就知道了!!

我以前蛋糕店裡有一層餐廳區,本來是給客人DIY做蛋糕和平時吃麵包甜品的,有空調、WIFI和音樂。

結果你能想像一大早幾個大爺在那看報紙的場景么?

都是附近的居民,買個1.5的菠蘿包,坐了一上午!!

看報紙還算好的,偶爾還下象棋!!

下午大爺回去睡午覺,換了學生來買杯4塊錢的奶茶,蹭一下午WIFI!

╮(╯▽╰)╭草雞無奈……

最後那塊區域只能默默地改成僅供DIY蛋糕使用,我也沒敢設置最低消費,如果客人可以消費高點,打地鋪都行!

所以啊,沒當過家不知道柴米油鹽貴。為了那1.5,我賠了幾十上百的電費,不知道的還以為我那是公園休息區呢!


樓上幾個回答都是主要在於成本,那我來補充一下其他。

最低消費同時也是對顧客進行篩選,以保證店鋪提供目標受眾所需的環境質量。

比如我所工作的某店。咖啡館的部分是要求消費的,而且是按位消費,來多少人就點幾杯飲品。如果是幾個人點一壺茶(那種很貴料很足,但是可以隨意續水喝很久的)那麼會提供指定數量的茶杯,加一個杯子也要收費。

為什麼呢?
當然可以說我們是為了保護營業成本,也可以說我們一心想著賺錢連情懷都不要了(廢話出來做生意不為賺錢難道是為弘揚正義之風?)也不都是因為我們擔心全場坐滿了「五塊錢棒棒糖」的客人,沒有空座而流失了高消費的客人。

還有,一點就是
我們要維護客人的利益。

我們店裡的客人,花KFC四倍以上的價錢買一杯咖啡,圖的不光是進口的咖啡豆、高檔的咖啡機或者女店員的黑絲美腿,還有座位距離合理、音樂柔和、裝修搞到和氣氛安靜。
這些客人,有的要在檯燈下工作或者複習,有的要在角落裡打盹休息,有的要在書架後的沙發茶几上談生意簽合同。
哦對了,還有一些想在這樣的環境下體現/感受自己的逼格。這一點對於特地跑來工作的我,確實感同身受。

取消最低消費,店裡會充斥大量的顧客且無法控制,一部分非目標客戶很容易在佔據座位的同時製造一些噪音,甚至影響到周邊的其他客人。
這和顧客的初衷是相背的,和我們想要打造的氛圍是致命的,對整體品牌形象會有非常大的損害

感覺就像米其林等級的餐廳辛辛苦苦二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搖身一變成沙縣,你說賤不賤
不過我覺得,如果天時地利人也屌,變成火車站候車室都是有可能的。

至於我們店。
便宜的飲品出門左拐就是,但依然有人特地來這裡。而類似打折券/贈飲/團購的促銷活動,我在選擇上也會非常慎重,時間和形式會權衡考量,數量和發放點也會有控制。

不為別的,我需要第一次來到我們店的顧客,感到真正的寧靜和舒適感。
長期選擇我們的忠實顧客,可以再這裡放心的繼續工作學習談生意。家裡給不了的氣氛,公司給不了的舒適,我們附帶上店員的黑絲美腿洗眼睛,一起給你。


P.S.據說因為黑絲美腿太不恬靜(還經常刮破),頻繁遭遇內部吐槽,店員們即將換新工裝黑。
美麗的細腿們看一天少一天,真是不開心。


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嘛。
上面有說了日美等發達國家沒有最低消費這個概念,我沒有具體了解過是否真的沒有,但可以肯定的是發達國家人們在公共場合的素養顯然要比剛開始有點錢的我們搞一些。所以在餐廳消費很大程度上會更多考慮他人利益。試想一個包廂各種裝修和人員服務算在裡面要多少錢,你點一份番茄炒蛋坐上一個小時,餐廳還要做生意嗎?覺得最低消費過分那完全可以不去這家,改去其他更適合你的。


不應該禁止。
這是商家自己的權利,只要事先聲明,在顯眼的地方標出來,這都是合法且合理的
我國《價格法》規定了「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企業自主定價」三種定價形式。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情況主要限於「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化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自然壟斷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業」、「重要的公益性服務」這五種情況。除這五種情況以外,經營者有權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制定商品、服務價格。
酒店、茶樓等飲食場所的經營者規定最低消費標準,是經營者的一種自主定價行為。按照《價格法》的規定,酒店、茶樓等充分競爭的行業,經營者在遵守明碼標價的前提下,有權按照市場供求自主定價。
這就像 @錢嫣指出的那樣,這是篩選顧客的一種手段,五星級的酒店都會聲明,衣冠不整者謝絕入內,拉斯維加斯的賭場也會列出黑名單禁止某些人入內,做買賣講究一個你情我願,我不願意做某些人的生意,為什麼不可以?消費者覺得不合理,完全可以用腳投票,以後不去了唄。
從經濟學看來,每一個座位都分擔了很多成本,店面租金、裝修、電費、服務員……,這些都需要切實分擔在每個顧客頭上。包間好理解一點,要是沒有最低消費,一個人佔了十個人的空間,店家豈不賠死了,至於大廳其實也是一樣的道理,成本一樣要分擔,如果每個消費者的消費額度達不到成本,商家一樣要賠錢,說的極端點,你的競爭對手找一群人每一個人點一瓶可樂一坐一天,用不了多久就能耗跨你。
至於麥當勞、肯德基等,這本身是他們的一種經營策略,這是為顧客提供的一種福利,他們承擔的起這個損失而已。不可否認這會引起一些人的好感,以吸引他們下次光顧。這也是吸引消費者用腳投票的道理。
說到底,不設最低消費是情分,設了最低消費是本分。
至於自帶酒水,按道理是可以禁止,但是真的會引起不便,我的理想狀況是店裡有的不許自帶,店裡沒有自帶無妨(這只是我的理想,其實挺沒道理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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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行政干預本來就不對。這倒是讓我想到前幾天一個例子網曝五台山蘑菇燉雞賣400元 物價局回應嫌貴別點
其實這就是典型的問題,物價局的微博說的其實是對的,但是誰都能說,就是他們不能說,因為這個道理根本否認了他們存在的依據。這本身就是與自由經濟學的對抗,何況——「天下第一司」陷反腐漩渦 發改委價格司剩2名領導,呵呵,我只是給鏈接,查水表請找鳳凰網。


餐飲行業屬自由競爭的行業。
經營者非違法情況下的一切行為都不應該禁止。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的。


提問者希望看到一些經濟學和消費行為學層面的討論,我提供不了,不過可以放一篇我在工商部門內部寫的文字,水平不高,試圖提供多一個角度而已。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本文嚴禁任何形式的轉載!

對監管餐飲行業「最低消費」等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近日,包括央視等多家媒體集中報道了有關餐飲企業通過「變通」最低消費推出「套餐費」,及開瓶費、服務費等問題,再度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在基層工商所日常監管中,我們也接到了大量的群眾投訴及建議,反映餐廳飯店收取「包間費」、「最低消費」及不提供免費餐具等問題。本文將結合基層工商所日常監管及解決相關投訴舉報時遇到的疑惑困難,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一、對禁帶酒水及包間最低消費等問題的法律監管依據

1、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013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向社會發布了「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消費餐具另收費」等餐飲行業常見的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不公平格式條款主要指存在經營者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權益等內容的格式條款。《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餐飲行業「最低消費」等因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違法行為,可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今年3月15日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12日對中國消費報的答覆中明確指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新消法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3、違反《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

今年11月1日,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並實施了《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第12條明確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該辦法第21條規定:「對於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工商部門對此類問題日常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 多為口頭告知,違法證據不易獲取。

從今年1月至今**工商所共接到群眾有關餐飲企業霸王條例的投訴舉報及建議共計17起,全部為口頭告知消費者「包間最低消費」或「禁止自帶酒水」。工商人員現場檢查時,現場未發現涉及霸王條例的店堂告示,只能對商家進行行政提示,要求其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因無法獲取商家違法證據,日常監管缺乏力度,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問題屢禁不止。

2、名目繁多,無法認定違法行為。

近來,尤其是《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以來,大量消費者投訴舉報餐飲企業收取包間費、服務費、開瓶費及套餐費等費用。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對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收費行為屬於價格管理範圍,而不屬於格式條款違法行為,故而工商人員在檢查中無法對此類項目是否違法進行認定。依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處今年1月下發的《合同處針對12315登記餐飲企業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的答覆》的指導,如果企業對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收費的內容沒有明碼標價,消費者應依據《價格法》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如果企業對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收費的內容已明碼標價,但消費者對其合理性有異議的,可依據《價格法》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諮詢。

3、九龍治水,法律交叉與空缺並存

由上文可知,對於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等問題,涉及到工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及價格主管部門,涉及到多部法律法規,對「最低消費」問題存在交叉管理問題。與此同時,由「包間最低消費」演變出的「包間套餐費」等問題,卻缺乏相關法律指導,存在法律監管真空,造成監管部門執法困難。

三、對禁帶酒水及包間最低消費等問題的監管建議

1、明確監管主體,理清監管職責

面對當前對餐飲行業霸王條款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九龍治水的現象,需從更高層面明確對該違法違規問題的監管權責歸屬。由於在今年11月1日,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的實施了《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中對「最低消費」有明確字眼的禁止規定及相應處罰辦法,針對餐飲企業中與「最低消費」相似的其他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如「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另收費」等問題,亦應劃入該《辦法》管理範圍,並由相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從國家有關部門到地方各級政府監管口徑一致、工作標準統一,從源頭上做到有章可循。今後在接到相關舉報時,可建議舉報人向相關商務主管部門反映。而對此類投訴,消協應予以登記並進行調解,對調解不成功的發《終止調解通知書》並建議消費者到相關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反映。

2、出台配套法律法規實施細則,明確商家權利與義務

在理清餐飲行業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監管權責的同時,應結合《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出台配套實施細則,對相關行為如何取證、處罰,對如「包間套餐費」等變形行為如何認定做出詳盡的規範和指導。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同時,面對包間提供差異化服務及投入服務成本等客觀存在的成本問題,商家合法合規地進行營收創新亦不應一味禁止。設置「包間最低消費」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屬不公平格式條款,但提前告知明示消費者有包間使用費是否違規當前並無相應法律規定。與此同時明確標註收取服務費也是當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如消費者對收取的服務費價格有異議也可到相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唯有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維護餐飲企業合法收益,才能做到雙贏。

3、聯合餐飲行業協會,共同發力保護消費者權益

無論是明確商家權責、優化相關法律法規,還是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相關主管部門都應藉助餐飲行業協會力量,通過與餐飲行業協會的交流合作,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強化監管職責,重拳出擊嚴厲打擊,徹底遏制「最低消費」等現象。同時應積極引導餐飲行業協會開展調查研究,制定行業規範,鼓勵餐飲企業合法創新,為消費者提供更好地服務,從長遠著眼,強化規範、管理及自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從而在激烈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這會導致一個危險的傾向,政府趨向於把所有的東西都管起來(事實上能管起來的只是表面,而深層次的問題仍舊沒有解決)
與禁止不禁止最低消費的具體事項相比,政府濫用權力,領導們的舊式的父母官觀念才是更值得詬病的


國家設計這種政策是政治考慮而不是經濟考慮。

其實無所謂最低消費/霸王條款是否合理。只要提前/明文告知消費者,消費者之後是否進餐廳都是他自己的問題了。


按照上面各位的意見,麥當勞和肯德基早就該倒閉了吧,在城市熱鬧區域、全天候開著空調、上菜快、衛生、容留流浪人士過夜,這樣的情況下還不設最低消費,菜品還保持相對低的價格。

最低消費是保護小餐飲的,禁止最低消費才能讓市場競爭更加激烈,爛店被迫加價後無人問津最後倒閉,把市場留給更好的人。


首先要申明我是支持商家設法維護經營成本的。
但是設立最低消費,感覺是歧視消費者。
前面的許多人都贊成設立最低消費,但也有不少人是吃完就走,那這部分人的消費權怎麼保護呢?


如果賣假貨你可以禁,上的菜不幹凈也可以懲罰。但是我的東西貴你可以不來,耍流氓焦點訪談曝光就不合適了。


會產生無謂損失


自由市場經濟,只要不是強買強賣,沒啥不行的。
我們一般只見過強賣的,但要求店家取消最低消費,其實有點類似強買的意思。
這類政策都是屬於狗皮膏藥性質的,對於市場不會有太大的影響(有設定較高最低消費的餐廳對於普通大眾來說除了一些缺心眼的,不然很少人看到那個裝潢還要進門討個沒趣),但民眾對決策者的觀感會有比較好的改變。


最好的辦法是不要去


也是可以分類制定策略啊,可以分限時 限消費 像kfc那種 座位比較多的快餐,就無所謂限制了,多些客人多些人氣嘛,


具體請參考香港餐飲界的「茶芥」制度,這種約定俗成的公序良俗往往好過一紙行政公文。


不該禁止。

餐飲業這種非民生必需品,商家與消費者之間應該是平等的互相選擇的關係。商家用商品與服務,交換消費者的消費,這種平等關係同樣應該適用於商家與消費者的相互選擇之間。

交易時雙方的權益都應獲得保障,實際中消費者並不是一直都處於受害者的位置。因此,包含最低消費,或是著裝等其它限制,只要在訂立交易契約並提供商品/服務之前的事先聲明的,就應該被認為是交易契約之中的一部分,對方可以選擇接受與否,而無權選擇刪除。

同時,這種限制,還可以保障交易中潛在的第三方——其它消費者。消費者在獲得商品/服務時,既要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也要確保商家與其它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每個消費者之間時互為「其它消費者」的,因此消費者對於這種限制的認可,也是在變相保護自身的權益——如果不喜歡,不消費不就是了?

至於自帶酒水,那是另一個問題了。


我是遊戲行業的,看樓上的都在說運營成本造成低消,我就問你憑什麼讓顧客承擔你因為運營不給力所帶來的成本?我們做遊戲成本也大大的,做花錢下載的遊戲就是沒人玩,這是市場決定的,那麼只能想盡了辦法做所謂的免費遊戲,吸引消費者消費,怎麼到了餐飲業就可以光明正大的站出來說你消費者來了至少要掏多少錢才能在我這裡吃飯?讓消費者為你們沒有經營能力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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