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 2015 年 3 月底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的《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點很有意思,感覺和房產有一定關係。也應該涉及股票股權一類。
其中關於這個文件適用性有些疑慮,特別是「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這句。
這個不確定是正面還是負面。但是是否是更大布局的鋪墊?
發文: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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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楊散逸 邀。
一、所謂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專業背景的知友可以略過此段)
簡單點說,非貨幣性資產,是指除了現金、存款、有價證券之外的資產,房子、地、車、設備、甚至專利技術等等等等。經濟社會中,有很多個人,以自己名下的這類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作價對企業投資入股。
舉個例子,幾個人合夥註冊個公司,其中一個手頭沒太多資金,就把自己名下的一套寫字樓、商鋪甚至住房拿出來作價入股。
或者某科研人員 ,獨立研發了某項專利技術,然後被某投資人看中,一方出技術,另一方出錢,規定一個持股比例,註冊個公司開始生產。
姑且將上述投資行為劃分為A類。
下面說B類,這種投資,普通人不重視甚至看不到。一些股份制企業 ,尤其是上市公司,一些真正意義上的富豪,或者具有相當級別和權利的官員。對於這些企業和這些人來說 ,所謂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另外的名字,比如大股東追加投資,比如定向增發,比如「乾股」。
B類投資的貓膩很多,沒法細說,大股東在股市上圈散戶的錢,富豪轉移資產,洗錢,官員權力尋租,亂七八糟。反腐的內容咱們不扯,只說涉稅的問題
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相關個稅政策的淵源。
1、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必然涉及產權的轉讓,這也就是41號文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這句話。產權轉讓收入徵收個稅,這完全不用爭議,個稅法里早就明確了,重點在於何時征和如何征。
2、2005年,沿海某省地稅局針對徵收時間和方式的問題向稅總行文請示。於是出現了著名的國稅函[2005]319號文。原文大意是,目前情況下,投資獲得股權階段暫不征個稅,等將來股權再次轉讓時再說。換句話說,稅總一紙公文,把個稅的一個徵收環節給取消了。這種「稅收優惠」的力度之大,讓當時系統內一些同行瞠目結舌。有人戲言,這絕對是資本搞定了法律,妥妥的歐美范。
3、2008年,稅總突然又出台了國稅發[2008]115號文,調轉槍口一副撥亂反正的架勢,重新規定,投資獲得股權必須徵收個稅,由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時候要備案,資料不全無法核算資產增值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徵收。可以說,這份文件完全徹底打了[2005]319號文的臉。巴特,離奇的事情發生了,沒過多久,這份文件被收回了。。。。。。稅總後來的解釋,凡是已經正式轉發過這份文件的省,可以依據這一政策執行。我了個去,這是行政法規啊,是國家稅務總局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啊!!!兩條完全抵觸對立的政策,全國一半省執行這個,一半省執行那個。系統內的一些同行們再次攤手望天,這TM是日了狗了?!
4、直到2011年,總局通過公告作廢一批政策的方式,把最早那份不征個稅的319號文給廢了。但說徵稅的那份115號文的法律地位始終沒有明確。
5、三年後的前天,41號文出台了。今後會不會再變,我個人持謹慎觀望態度。
三、個人對41號文的理解。
1、明確了在股權確認環節必須徵稅。
2、要求納稅人自行申報,不再由企業代扣代繳。這個變化很有趣。從法律上看,如果個稅出了問題,自行申報和代扣代繳,兩種徵收方式的法律責任主體不一樣了。通常情況下,企業少代扣代繳(沒扣和少扣,而不是扣了沒繳)個稅被稅務機關發現,補繳稅款後,不對納稅人追加滯納金和罰款,有處罰也只針對代扣繳企業。而自行申報的話,所有的法律責任全部由納稅人自行承擔,換句話說,有滯納金和罰款。
3、明確了可以分期繳納,同時也明確了稅務機關可以追溯到5年前。這事細想起來挺恐怖的,對征納雙方都是。
4、明確了確認股權的同時如果還獲得現金的話,先以現金繳稅。這招略狠。
綜合來看,41號文雖然沒達到滴水不露的地步,但也差不多了。
四,41號文的影響。
對於41號文中鼓勵民間投資這句話,個人表示保留意見。加大了中小企業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更重要的是,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進行了規範,以往這種經濟行為中虛增資產價值侵佔小股東權益,權利尋租,虛假投資轉移資產等行為的成本都增高了。簡單粗暴的說,股權投資還是用現金吧。
我個人對自行申報繳納這種方式比較感興趣。這一規定,對地稅部門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納稅人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稅務部門怎麼發現,怎麼檢查,怎麼處罰,一系列問題等著從立法和執法兩個層面解決。個人感覺,這事跟呼之欲出的個人稅號體系、下一步的征管改革,以及未來地稅部門的職能作用,都有奇妙的聯繫,足以各種開腦洞。

最後要說的是,文件中提到的「評估後的公允價值」這個詞,無論是「評估」還是「公允」,都大有文章可作。

以上。


謝邀。本人是國稅局的,對個稅的具體規定並不是特別熟悉,相關資料是臨時百度的,已幫你邀請地稅專家,請以他們的回答為準。
首先,就繳納的稅款而言,個人理解這個政策的變更是這樣的:
1.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規定: 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依據此文件,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評估增值在投資環節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的第522項已經將319號文件作廢。
2.國稅發(2008)115號第二條: 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於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於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
這個規定就和新文件的規定類似了,但是該文件不知何故被收回,該規定沒有法律地位。
3.新規定《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2011年至2014年適用的文件不明。
下面 以100萬房產增值為200萬進行投資,20%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例來進行分析:2005年的規定是在投資環節免稅的。2008年的規定是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個人理解為被投資企業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為180萬,代扣20萬個人所得稅。新的文件是被投資企業按照200萬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投資者個人繳納20萬的個人所得稅。就稅款徵收而言比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要困難。
其次,說一下免稅和徵稅的原因。
徵收的原因很簡單,因為資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由個人轉移到被投資企業,應該確認收入徵稅。
以前免稅在股權轉讓時再徵收(包括由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的原因是該筆轉讓的收益並沒有實現。就像被廣泛討論的房產稅一樣100萬的房子增值為200萬對自有居住者而言他並沒有獲得現實意義的收益,只有把房子賣掉變現時這個收益才能實現,但是在實現前就要交稅是很多人不能接受的,因為如果房產再從200萬降到100萬不會把已經繳納的稅款退回,個人在一個波動過程中資產價值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就繳納了稅款。同理個人投資者的投資在並沒有獲得任何現實收益前就要交稅對投資者而言,將100萬的房產按200萬投資還要先額外繳納20萬的稅款其實是加重了投資的成本。 舉個極端的例子,還是房產從100萬增值到200萬投資,兩年後被投資企業資不抵債破產,以前的政策是破產清算後沒掙到錢就算了,現在政策是投資人的房子不但沒了而且還要繼續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個徵收難度可能有點大。
再次,由於上條所述原因,允許投資者在5年內分期繳納,這是把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中適用,減輕納稅人一次大額納稅的負擔。
最後,按照該文件最後一條的描述「 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可能會對過去5年的個人非貨幣投資進行追征。
總之,這個文件將個人投資者的納稅環節前移,加重了投資的負擔和風險,對個人投資者而言是利空不是利好。


根據我國公司法,個人可以用非貨幣資產出資,比如個人擁有的股權、不動產等形式的資產,很多人對拿非貨幣性資產出資還要交個稅很不理解,用自己賬戶的錢直接出資不用交稅,為什麼用其他資產出資就要交稅了呢?

其實,用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涵蓋兩個交易行為,第一個是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第二個是用轉讓所得來出資。轉讓非貨幣資產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非貨幣性資產出資不過是省略了中間轉讓的環節,直接評估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根據這個價值確定出資金額。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要交個稅也帶來了一個問題,就是沒有錢交稅。因為並沒有實際轉讓該資產,即使資產增值也沒有帶來任何資金流入,用來出資的只是一個評估的數字,這個時候出資人明顯沒有貨幣納稅能力。


如果想出資,又沒有錢交個稅怎麼辦呢?一個辦法是真正的在市場上轉讓該資產,拿轉讓所得,交過個稅以後,再用剩餘的錢出資,這中間肯定會牽涉到交易成本,並且有的資產可能沒有交易市場很難轉讓出去,效率太低,很多時候這種方法是行不通的;另一個辦法是拿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然後借款交個稅,之前的確有人是這麼乾的。


讓無所得的人承擔現時交稅義務,一直受人詬病,也阻礙了個人投資。並且前幾年的規定很不明確,各地執行情況也差別很大,3月30日發布的《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

《通知》明確規定,

1,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以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的規定明確了需要交稅,但也考慮到了個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給納稅人充分時間來消化個稅壓力,對於鼓勵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直接投資有推動作用。


最靠譜的解釋是,

2014年年底,國稅總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即國稅「67號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對公司回購股權、重組併購活動中的發行股份收購等七類情形,明確了需繳納個稅的期限和計算方式。

上市公司北緯通信,1月15日發布公告。宣布對杭州掌萌的併購案件告吹,原因竟然是「在重組實施過程中,我方6人無法籌措稅務主管機關要求的因本次交易所產
生的個人所得稅款,並可預見地將導致本次交易無法繼續完成交割。為向北緯通
信及時履行告知義務,並切實維護北緯通信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我方6人及匯成
眾邦決定單方面終止履行與北緯通信簽署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
議》及《補充協議一》、《補充協議二》,並將根據協議約定或法律、法規的規
定承擔相應責任。依據《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相應約定:『在本
協議的履行過程中,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時履行、不適當履行本協議項下
其應履行的任何義務,導致本協議的締約目的無法達成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
議,並要求違約方支付500萬元的違約金。』,我方6人及匯成眾邦將在本告知
函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市公司支付違約賠償金500萬元人民幣。 」

國家稅總可不願意背上阻撓企業重組的黑鍋,於是就有了這個文件的出台,核心是,如果你在轉讓過程中,沒有拿到足夠現金,我允許你五年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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