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助理應當如何學習審查合同?


謝邀。

下面是以前我師傅常和我講的,我現在也常和助手講:

(1)去做幾個訴訟。很多律師尤其是「高大上」的非訴律師都不喜歡做訴訟,但訴訟業務對合同審查技能的提高是立竿見影的。法庭上的真刀真槍才能讓年輕律師理解真正的法律風險,理解什麼叫「證據鏈」,理解為什麼有些「廢話」也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律師助理不能單獨出庭,但也要爭取機會準備和旁聽訴訟。

(2)一旦從事律師職業,就需要永遠保持「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態,同時要有輕重緩急的判斷。在靠經驗培養出後者前,對所有的合約一視同仁的高度重視。

(3)審查合同,最需要的是對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的想像力。前者需要和客戶多交流,弄清他的商業模式(很可惜,國內大部分律師在這一點都存在知識結構的問題);後者需要多研究實際案例,比較快的方法是讀《人民法院案例選》。

(4)根據所里已有的合同模板去套,是最容易的事情,但對能力提高有限。我現在用的所有合同模板都是我自己根據範本改寫過的,遇到具體問題如何變化,心中有數。搜集合同模板要注意來源,遇到複雜、詳盡的模板要先拆解,再把其中有特色的條款專門整理出來,而不要整體去套。

(5)書籍資料方面,推薦君合所編寫的《律師之道:新律師的必修課》第五章「如何起草、審閱及修改合同」,以及中國移動法務部編寫的《合同審查的結構與方法:企業合同審查指引(修訂版)》,全國律協《律師執業基本技能(下)》第六編「合同基本技能」也值得翻一下。


湊巧上個周末與同事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幾個簡單體會如下:
1、 重要合同的審定,首先要關注交易結構的選擇,關注合同是否有效,或是否能真正達到商業目的。
舉例:為轉讓採礦權,採取股東轉讓礦業公司100%股權的方式,而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文本再細緻,也很有可能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被認定為無效。再如,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人,可以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不同的選擇,用人單位承擔的義務差別很大(後者單位要承擔很多勞動法意義上的義務和風險),但實際上證券經紀人乾的事情可能並無差別。
2、 合同審查的基礎是對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理解和相關行業法律、法規的了解。

舉例:合同法方面,有效、可撤銷、效力待定、成立未生效、無效的區分,尤其是在實踐案件中(往往比教科書上說的複雜具體的多)的判斷,需要對法理、法條有較深刻的理解,有時候後生效的法律在事實上改變了之前法律的規定,這種情形尤其值得注意。行業方面,如果不了解建築行業中的各法律、法規,一份複雜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僅憑合同法的知識,很難搞定。

3、 要對相關領域的商業判斷有所了解。在審定合同前考慮,該次交易中主要風險點在哪裡。

舉例:從他人手中轉包一塊農村土地的合同,很大的風險點之一是原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應該作為轉包合同的附件,是否應該把轉包合同到農村集體組織去備案。

4、 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反向理解合同權利義務的設定。不僅考慮權利義務的分配,也要考慮在發生爭議時,相關方尤其是審查者所代表的合同方的舉證難易。在可能涉及何方違約的關鍵節點上,尤其要重視。

舉例:一個裝修設計合同,設計方案是否經過對方的確認,站在設計方立場上,可以約定具體哪個時間前,對方沒有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同意。訴訟時,若需求方主張設計不合格,那麼舉證責任在對方,即對方應該舉證何時如何提出的異議。

這種安排應該結合工作實際,比如設計方案如果都是電子郵件互相傳送,沒有正式紙質文件,更沒有對方簽章,那麼合同可能還有必要約定向相應郵箱發送郵件,即視為已經送交設計方案。

5、 關注世態人情,從「對方怎麼想」的角度來觀察文本,避免誤解,避免不當的用語。

舉例:講師與培訓機構簽訂的合同,若約定課酬為5萬元,通常講師會認為這是凈得,是稅後。再比如房屋租賃,通常出租方認為租金是稅後。
6、講點技巧,別把合同搞得又雞賊又愚蠢。
舉例:不是所有的違約風險都需要違約責任條款來控制。以某份廣告發布合同為例,若已經約定需求方支付全款後,再發布廣告,那麼作為發布媒體一方,無須再用很大篇幅來約定對方的違約責任。因為對方最主要的義務就是付款,而你已經收到了款。再約定太多違約責任,顯得臃腫又雞賊。

最後,審查合同是技術,更是藝術。同一份合同,給一百個律師審查,可能有一百個版本出現。審查合同的水平需要慢慢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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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寫的這個答案,有知友私信我問是否可以轉載,說明有一些朋友認為寫的有些啟發。

今天,讓我的一個實習助理向一家顧問單位提供幾份合同,她初步審查合同後發給我,我給她寫了幾個特別基礎的要求,補充到這裡。

以下的確是一些特別基本的的要求,但是,就是有已經是法碩畢業生的律師助理做不到。

1、一次提供多份合同的,盡量採用統一的排版格式,尤其不要用差別特別大的排版格式。

2、排版要好(至少不能太差)。比如,協議首部甲、乙方的信息,如果統一加下劃線的話,要排列整齊,不要有長有短(你以為是寫宋詞?)。

3、在寫合同首部信息的時候要注意,做到簡潔必要(不必要的就不要)。
比如,現在寫合同,一般要提供電子郵件。因為電子郵件已經成為人們非常常用的送達方式。
再比如:凡是公司作為合同一方的,都以住所地和送達地址區分兩個地址(而不是經營地、實際辦公地、住所、地址等等),住所地就是工商資料的地址,送達地址就是實際可以送達的地址。
自然人對應的是戶籍地和送達地址。兩個地址不同的,送達地址可以要求寫郵編,住所地就不用寫郵編了,因為之所以區分兩者,在送達的時候,勢必是要往送達地址發快遞的。
再者,郵編就寫成「郵編」,不要寫成「郵政編碼」,否則就不簡潔,且有種直接回到上個世紀的傻裡傻氣感。
再再比如:身份證號,不用寫成「居民身份證號碼」,因為不存在其他類型的身份證號。
順便說,標點符號要盡量準確使用,不要出現多個段落一會兒分號結尾一會兒句號結尾的情況。不要出現不區分大小寫的情況。

4、所有提供給客戶的合同,必須插入頁碼!而且優先採用合同底部中央部分顯示為第幾頁/共幾頁的那種格式。(原因?不會不知道吧?)提供一份合同,連頁碼都沒有,極其非常十分不能接受。

5、必要情況下,附上使用說明。比如哪些部分需要注意,哪些內容可以參考使用等等。

6、凡是能幫客戶填寫的內容,都要填寫好。
比如客戶方的信息,如果可以通過工商登記信息或其他方式(客戶網站?名片?)獲得的,就不要留成空白讓客戶填寫。再比如:確切知道這個合同的簽訂時間必然是2014年,那麼日期就可以寫成2014年空格月空格日。

7、一個核心的要求:要站在客戶需求的角度去做事。這是「專業「這個詞的含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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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幾個我的回答,有興趣可以瀏覽~

1、有人問,你是什麼情況,怎麼會提供文本呢?這裡湊巧有個回答:作為律師,你是如何漸漸確定自己職業細分發展方向的? - Icaman lawyer 的回答 這是一個我做的叫做「法天使」的項目。

2、又有一部分創業的朋友,問到商標註冊的問題,湊巧,又有一個回答:如何進行商標註冊? - Icaman lawyer 的回答

3、又有創業的朋友問,想註冊個公司,怎麼弄,這個最好找代理做,但自己想了解的,湊巧又有一篇文章:初創團隊,註冊公司怎麼操作? - Icaman lawyer 的回答


五步法還是七步法我和同事吵了好久。
第一步,確定法律關係,承攬還是買賣?合作還是代理?法律關係理順了合同的方向就不會偏。
第二步,核實主體信息,大部分行業是需要資質的,比如建築業,廣告發布等,然後確定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信息,萬一起了訴訟好確定管轄與當事人。
第三步,立框架,這個問題大部分律師都沒概念,反倒是部分工程人員很有心得,其實多看幾份合同,多數律師都知道一份合同需要的內容有哪些,但是這些內容怎麼編排就不清楚了。以租賃合同為例,我的行文順序是鑒於條款,租賃物,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保證金,交付,裝修,維護維修,交還,雙方權利義務,保密,反商業賄賂,違約責任,合同終止,通知送達,爭議解決,其他,簽章頁,附件。
第四步,打磨內容,合同條款是否違法,如不約定適用法律規定是否對我方有利,商業條款或法律條款的區分,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應的違約責任?這個點沒有其他要求,就是全面。
第五步,重新核實合同內容,審錯別字,格式與序號,如果這些點出問題了趕緊回家睡覺,別做律師了。
第六步,由本小組成員審議二稿,這個看各所的模式,我們所是二級三審制,當初作為一個實習律師就經常要和主任一起過文件,真心是痛苦中成長。
同事非說還有個確定合同背景的步驟,不過我以為這是任何律師都會自發去做的事,就沒寫在步驟里。
以上。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的經濟。合同在民事活動中的運用越來越廣泛,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顯其重要了。

律師作為法律專業工作人員,在民事活動中,起草和審查合同是訴訟律師和非訴訟律師均要掌握的一項基本業務。要使合同合法、完備、可行,律師就必須從合同的原則,合同的法律關係,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當事人的責任等多方面,全方位地進行審查。合同審查是律師特別是公司法律顧問的常規任務之一。合同審查的過程,其實是法律知識與經營業務知識的碰撞與融合,合同審查最大的忌諱是埋頭審查書面合同文件,不顧其他。拿到一份送審合同,一般是按如下三步進行:

第一步形式審查

一、將合同文件本身分為三部分:

開頭(合同名稱、編號、雙方當事人和鑒於條款)

正文(第一條至最後一條)

簽署部分(即雙方簽字蓋章和簽署時間)

形式審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備這三部分,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後矛盾的地方。常見的錯誤有:當事人名稱不一致、不完全、錯誤或矛盾,合同名稱與實質內容不符、時間簽署前後不一樣,地址、法定代表人錯誤等。

二、形式審查還要看是否附有對方營業執照、其他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委託書等相關材料。看相關文件之間內容是否有矛盾之處。

第二步實質審查

審查合同的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審查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有效性原則。審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應當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以及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合同有效性問題,事實上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當,三是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違背我國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則。所謂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不存在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過分強調一方的權利、忽略合同相對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麼得不到簽署,要麼變成「顯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則。實踐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於抽象;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雖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詳細規定但卻沒有具體操作程序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雖規定了損失賠償但卻沒有計算依據,整個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語不確切等等。實現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尤其如建設工程、合作開發房地產此類履行周期長、影響因素多、風險大的合同,切實地貫徹可操作性原則,尤顯重要。

二、合同審查的具體要點:

(一)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合同主體是否合同直接影響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沒有相應資質,那麼合同就歸於無效。審查合同主體的資格時應當注意:

1、應當區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內部職能部門的簽約問題。一般情況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果具備營業執照(肯定不是法人營業執照)就具有簽約主體的資格,但其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訴訟中應當解決的問題,這不應當影響其簽約主體資格。而企業的職能部門就不具備這樣的資格。我們在面對小企業的時候比較容易區分,但對於規模比較大,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比較多的企業可能就會存在一些問題,這就需要引起我們在審查過程中的注意。

2、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及年檢的情況,以了解其主體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註冊、是否存在未年檢導致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和經營範圍;

3、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合同項目,要根據合同內容審查對方的資質現狀,即有否獲得相關資質及目前效力情況(有的資質可能失效)。

4、要對對方的履約能力進行必要評估,如根據其經營現狀、以往合作情況以及其他客戶評價等等因素對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進行考量,以保證簽約後順利履行合同。

5、審查簽約人有無簽約許可權。很多情況下,不可能都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簽署,而是由授權代表加以簽署,此時應當審查代理人的資格和許可權。對於初次合作的單位,這項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對對方代理人身份、有無代理權、代理許可權範圍、期限等等進行必要審查,否則可能會發生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而導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實踐中,主要是看簽約代表是否為單位負責人或是否有委託授權書。需要注意的是,單位的部門或辦事處是沒有對外簽約權的,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時也需由法人授權。

(二)合同內容的審查

1、從訂立合同的原則來分析審查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貫串於合同始終,並具有克服合同法的局限性的根本性的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合同法》第三條平等原則、第四條自願原則、第五條的公平原則、第六條的誠信原則、第七條的合法原則、第八條的法律約束力原同。這些基本原則是審查合同時的準繩。合同總體上應不違反這些規定原則。對於涉外合同還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結等原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2、從合同的法律關係來審查合同

合同法律關係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的訂立、變更或消滅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它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

審查合同主體。合同的主體即合同的當事人,他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以及在中國從事民事活動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民法通則》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作為公民特殊形態而納入到自然人中。但個體工商戶具有依法登記核准的字型大小,並以該字型大小對外交往,宜可歸到其他組織中更為妥當。

在審查合同時,自然人做為合同主體的,就要審查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否適當。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訂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訂立合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自己訂立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訂立與行為能力相適應的合同。《民法通則》第九至十三條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合同法》第九條和第四十七條又近一步規定了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的問題。

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除了審查他們具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外,還要審查他或他們是否具備農村承包經營的能力和合伙人的資格。

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要根據其所屬國或居住國的具體法律規定和行為地國的法律規定,審查其行為能力的效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又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企業法人訂立合同的情況比較普遍。

下面僅以企業法人為例來說明。

企業法人作為合同當事人所涉及的以下幾個問題著重予以審查:

企業法人超營業範圍的合同效力問題。

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取決於其經營範圍,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為就是無權利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行為,由此訂立的合同是否當然地無效呢?根據最高人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而認定無效。。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審查超營業範圍的合同要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當事人在合同中不違反法律規定,又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超職權範圍訂立的合同問題。

企業法人在對外訂立總領事同時,由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其訂立合同。《民法通則》第63條至第68條對代理行為作出規定。《合同法》第48條、第49條、第50條對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越權代理的效力作出了具體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員超越代理權範圍訂立合同的,除相對人知道越權的事實外,仍然由個業法人承擔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訂立合同,除企業法人追認或者構成表見代理外,由代理人自負其責。

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具有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應以該企業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人的連帶責任。

確定法人的條件,原則上應依工商登記為準。但雖經登記確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其開辦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投資不足的,且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在審理案件中,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核准登記後,開辦單位,投資人或其他人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避免責任的,應依法追回。明確了上述問題在起訴時有利於明確被告及其訴訟請求範圍。

涉及企業法人工作人員犯罪的合同責任承擔問題。

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經濟犯罪的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外,企業法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他人明知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進行違法犯罪而與之來往的除外。

(3)、其他組織。其他組織(也叫非法組織),是指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它介於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做為法律主體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具有限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外交往舉債時,如其自身擁有的財產經費足以償債時,則由其自身償還債務,如其擁有的財產不足以償付責任,則由其創設人進行償付,創設人為其承擔最終的連帶責任。確定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責任主體以及法事人的訴訟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分清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係。

3、合同內容的審查

合同的內容就是合同當事人經協商所達成的相互之間應承擔的權利(債權)和義務(債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的條款來規定的。《合同法》第12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該條規定了合同應具備地的主要條款。當然合同條款不限於這些條款。

審查合同時,也應針對這幾個方面進行。對於合同的內容審查的要求是合法,具體可行,並附合交易習慣,不違反序良俗。

4、合同客體的審查

合同關係的客體是債權和債務所指象的對象。審查合同客體時要區分從事同的客體和客體物,以及二者的合法性要求的區別。合同的客體違法導致合同無效。合同客體物違法並不一定導致合同的無效。

5、從合同的效力上來審查合同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無效,合同的可變更和可撤銷幾方面。審查合同確認合同的效力,也應從以上幾方面來判斷,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生效是指業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合同成立的條件比較容易明確,而對於合同的生效由於可能會涉及到法定的審批,所以當事人在理解上可能會存在偏差,認為合同一經簽署成立就生效了。一般應當寫明:「合同自合同雙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還應當寫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對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批准或者登記後生效的,或者合同約定須經公證等生效條件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法》針對合同生效估出了具體規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了須經審批程序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附條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對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條行為能力欠缺的人所簽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條表見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條代表人越權行為的合效力;《合同法》第50條代有人越權行為的合效力合同法同第51條無處分權行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規定在具體審查合同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甄別確定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由於合同存在無效事由,合同雖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法》第52條對合同無效做出了規定,分析合同時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條件外,還要多從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的原因力上來分析導致合同無效、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經撤銷權人請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其內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滅的合同,它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第1、2款對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做出了規定。審查此類合同時所觀注的焦點是採取何種請求權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最有利。這就要求律師根據不同當事人的利益取向做出選擇。

6、從合同的責任方面來審查合同

違約責任即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除了民事責任外,合同的當事人還有可能承擔行政或者刑事的責任。根據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責任,律師審查時可以提出不同的主張。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要求。在選擇違約請求時應站在一方當事人的立場上考慮。要考慮當事人的合同性質,合作的關係,未來的交往情況,從多角度分析並跳出合同有合同的利弊,充分考慮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取向。

如果合同存在違約和侵權競合的情況就要考慮到解決糾紛的途徑、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過訴訟解決還是仲裁解決,是選一方所在地還是他方所在地進行訴訟(當然指那些可以選擇受訴訟地的合同)。總之,多方位的考慮最終為一方當事人謀取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合同涉及到行政或者刑責任的情況,律師應指出來,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但一般情況下律師不宜直接向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舉報。

7、解決爭議的方法

選擇訴訟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為爭議解決方法,不要出現既由法院管轄又由仲裁機構裁決,也不要出現「由法院管轄或者仲裁機構仲裁」的條款。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還可以約定管轄法院;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應寫明具體仲裁機構名稱。

8、設置終止、解除合同的條件

合同法主要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這樣一個原則。這就說明了雖然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但由於其並不明確具體,因此就需要提示當事人注意在合同中明確這些條件,包括解除合同後的條款,如違約情形、違約責任,違約所產生的損失範圍及補償,比如對於可預期利益的範圍的界定,避免將來產生爭議。

9、為避免產生爭議後出現損失,應當設置保護性的條款

合同中除設定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設置其他的保護性條款。特別是合同標的額比較大,履行周期比較長的,可以考慮設置定金條款、履約保證金條款、抵押、質押等,從而減少風險。

10、合同解釋條款

對於涉外合同或者存在多個補充協議的合同,應當設置合同解釋條款,一是設定當合同條款相衝突時以何種語言的文本為準;二是設定不同文本的效力順序。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往往還包括招投標文件及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因此,設定解釋順序尤其重要。

11、清潔文本條款

合同中應當寫明:「本合同正文為清潔列印文本,如雙方對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補充均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合同正文中任何非列印的文字或者圖形,除非經雙方確認同意,不產生約束力。」在簽署過程中,應注意:當合同中有清潔文本條款時,合同中的所有條款文字與數字(簽署人簽字、時間簽署與蓋章除外)均應當事先列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簽字過程中出現合同正文里有手寫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寫的情況存在。

三、其他注意事項

1、簽章。合同對方如果是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簽章處應當加蓋單位印章及授權代表簽字,如果是公民個人,則要求其本人簽名。對於超過一頁的合同,還應當加蓋騎縫章。所有的印章和簽字均應當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注意合同有無附件以及附件與主合同的關係,審查附件的內容是否與主合同一致。相當多的合同其附件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應該按照主合同予以同等對待。

3、簽約時間。合同落款處應當有簽訂的具體時間,這關係到合同生效的時間以及其合同履行期限的確定等問題,不可小視。提醒簽署合同領導和授權代表,簽字時留下時間這個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步溝通、參照

一般的合同,經過第一步、第二步的審查,一些初級的問題都能予以解決。為防止審查出現重大遺漏和差錯,做好第三步就顯得十分必要。

溝通――指的是與合同經辦人、起草人甚至對方進行溝通,就合同談判、協商及合同目的等內容進行交流,合同條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條款,也需要他們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參照――找到與所審合同相關的國家合同示範文本、行業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企業的合同範本等,對照在條款和內容上有何重大差別,分析或者詢問原因。也就是尋找法律依據。在合同審查中,一定要對照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判斷送審的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應當怎樣修改,需要尋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依據和經濟依據。審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總則和分則對該合同的專門規定;審查無名合同,更是要審慎行事。


其實最簡單也最基本的辦法,就是你看到一個合同,從心裡把合同里的執行流程自己走一遍。哪裡覺得走不下去或者不知道該怎麼做,就是合同的瑕疵。

中國有很多所謂大律師改的合同,美輪美奐,就是無法執行~~~
(比如在同一個協議里有3種違約條款互相是競合關係;比如跨境的多方合同不寫簽署條款,以至於大家還要再交換10封郵件來確定簽署主體的證明文件、簽署方式、簽署時間)。


1、如各位大par所述,訴訟經驗對於合同審查有極大幫助,但對於助理不能苛求太多。儘管這樣,助理仍應在一些法律資料庫的案例庫里查找同類型的合同糾紛,將10個以上的判決扎紮實實看完,對於這類合同可能存在的風險點也就心裡有底了。
2、在這提問或到處分享一些公眾號的零碎觀點,遠不如花這個時間,扎紮實實地把1本《完美的合同》看完,其中關於內容模塊化的建議,在個人看來,不管是審查合同內在邏輯,還是滿足實際使用需要,都是最有用的方法。當然,這本書的好不僅於此。
3、趕緊整理自己的《合同條款分類彙編》吧,雖然這個工作稱不上一勞永逸,但越早開始,你就越能早早改完合同,下班!


不是律師助理,剛從事法務助理,比律師平日接觸的合同更多,也更為細緻,審查時要點也更多。帶我的師傅給我講了很多如何入門的技巧,讓我自己先審查一兩份合同,完事後他再修改,我就拿著我修改的和他修改的兩份合同逐一比對,查找不同點並思考為什麼會增加或者刪除。
法務更多的是站在公司的角度,一切以公司的利益為重;而律師是站在當事人角度,不過兩者在合同審查時基本一致。
以具體交易需求為目標嚮導,依照專業標準完成,此專業是指表達方式專業,還要利用現代辦公手段處理合同。
師傅在我入職的第一天給我推薦了兩本書,吳江水編寫的《完美的合同》和《完美的防範》,正在讀第一本,非常適合剛從事律師和法務工作,尤其是對於合同的審查講的非常具體,


我做助理的時候,負責了近40家顧問單位的合同審查工作,分享幾點自己的經驗。
1、搞清交易的實際情況是首要問題。拿到企業發過來的合同,先看一遍,但不要馬上下結論。應該馬上打電話給企業法務,詳細了解合同雙方主體情況、合同背後實際的交易情況是什麼樣的等情況。實踐中,許多企業的合同都是從網上搞過來的,很多時候合同的內容描述和他們實際的交易情況並不一致。如果你不去了解這個情況,合同再怎麼審也沒意義,因為實際情況和合同內容是兩張皮。
2、根據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一下是否有更好的交易方案。了解清楚合同被告的真實交易背景後,作為律師,不能完全順著客戶的想法走。首先要考慮一下是否有更好的交易模式可以選擇,如果有的話,要及時提出建議並重新起草合同,這是給律師加分的地方,企業會為你的建議點贊的。
3、上面兩個問題都解決了,就可以考慮著手修改審核合同。審核之前,首先要判斷一下合同的性質,如果是有名合同,建議先查閱一下合同法分則的相關條款和司法解釋,防止出現法律上的重大疏漏。其次要關注交易細節,根據合同雙方的交易流程,整理出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第三,將風險點與合同條款對照起來,逐條審查,對於合同中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清楚的,進行修改或補充。
4、最後是關於合同措辭的問題。合同中的措辭是嚴厲的還是溫和的,要根據雙方的地位來選擇。弱勢地位的,合同條款的措辭要溫和一些,否則,企業是簽不下來的。如果是強勢方,也要注意照顧對方的感受,措辭可以稍微客氣點,有利於達成交易順利簽約。
5、最後,推薦吳江水律師寫的《完美的合同》,寫的不錯,會有幫助的。


合同的條款都是訴訟中一條條打出來的,都是在一次次血的教訓中換回來的。


一、律師在合同審查中的義務及作用

(一)律師在合同審查中的義務

若僅有一份合同而沒有其他任何背景資料時,律師審查合同的基本義務就是審查該合同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合同存在的前提和基礎,若一個合同是違法的,很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甚至使客戶違法犯罪。在只有部分資料時,律師應在掌握現有資料的基礎上對合同提出審查意見。只有了解清楚了與簽訂合同有關的所有事實,律師才有可能在審查合法性的基礎上去審查該合同的合理性甚至是最優性。

客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是不會考慮該合同的合法性問題的,因為他們認為這是律師應該做的事情,他們只要去追求利益,實現簽約目的就好了。所以客戶評價一個律師在審查合同時最基本的兩個標準就是合法性和審慎性。所以律師在審查合同時,應當在合法性的基礎上,以審慎的態度去發現問題、提示問題和解決問題,這就要求律師在審查相應的合同時,應對該合同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爛熟於心。律師應儘可能的去解決其發現的問題,預防其中的法律風險,對於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做到提示和警示。

(二)律師在合同審查中的作用

律師在審查合同時,要從形式和實質上對合同進行全面審查,首先,要保證合同的整體完整性,同時要使每一個條款都有其存在的意義,保證合同的清晰簡潔;其次,在設定每一具體條款時,要保證每一條款能夠發揮其具體作用,可以指引客戶進行進行具體操作或實施;最後,律師要保證合同的公平合理,不要去設定不合理的合同條款,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這樣的條款不僅可能會因為顯失公平而成為可撤銷條款,而且會使合同相對方產生抵觸心理,不利於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審查的目的

1、通過合同審查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防控合同法律風險(合同無效甚至導致違法犯罪且、內容不清導致約定不明、無履約能力、合同履約糾紛),實現合同簽訂的目的。

2、通過合同審查,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其責任,保證合同質量,為合同的順利履行及化解合同履行中的糾紛奠定基礎,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維護客戶的利益。

三、合同審查的一般要點

1、合同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律師在審查合同時,應將合同法52條的規定爛熟於心,否則很可能會審查一個無效的合同,不僅導致客戶的簽約目的無法實現,而且在客戶產生糾紛時無法通過合同解決爭議,甚至使客戶違法犯罪、身陷囹圄。

2、合同主體

合同主體是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資格,主體資格上存在法律缺陷,將是合同無可迴避的根本性缺陷。

審查合同主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1)合同主體資格的有效性,包括對企業法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是否與合同相適應,也包括其經營期限和是否通過了年檢。(2)合同主體資質和許可經營的合格性,國家相關法律明確要求相關主體應憑資質經營,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沒有資質和超越資質進行相關經營活動不僅會導致合同無效,而且違反專營、專賣和限制買賣規定的行為還有可能因非法經營而被追究刑事責任。(3)合同主體的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合同主體的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直接關乎到合同雙方是否能夠順利的履行各自的義務,實現雙方的簽約目的,也是客戶預防法律風險核心和關鍵。

3、合同名稱

合同名稱是一份完整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定情況下,可能成為合同性質的判斷依據,同時對確定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影響,甚至可能對確定合同爭議的管轄地產生影響。因此,應將合同名稱的審查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對待。

學理上根據法律是否賦予一類合同特定名稱並予以規範,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兩類。

在審查合同的名稱時,可按如下情況確定合同名稱:(1)合同主要內容符合某一有名合同特徵的,應以該有名合同名稱作為合同名稱,名稱未體現的次要內容在合同正文中進行特別約定。(2)合同主要內容是無名合同的,分兩種情況來處理。若為常見的無名合同,往往已經形成一個約定俗成的名稱,這時可參照使用較為通用的名稱,比如服務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培訓合同、旅遊合同、借用合同等;若為特殊或少見的無名合同,可以使用「項目名稱+合同」的方式命名。(3)除主要內容為單一法律關係的合同外,還存在大量涉及兩種以上複雜法律關係的合同,這類合同如果很難用一個規範的有名或常見無名合同的名稱來表述時,建議也使用「項目名稱+合同」的方式命名。

總之,合同名稱是合同審查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對此保持足夠的重視,並將確保合同名稱準確合法,且與合同的內容相一致作為審查的基本原則。應特別注意的一點是,應儘可能避免以有名合同命名無名合同,尤其是當有名合同的法律規定對己方不利的時候更應避免,力爭使合同僅適用《合同法》總則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4、合同目的

在進行合同審查時,應詳細了解合同簽訂的目的,合同審查應始終圍繞實現客戶的簽約目的進行,只有幫助客戶實現其簽約目的,才是審查合同的終極目標,也是一個律師審查合同最基本和最高的境界。了解整個過程,追溯問題淵源,了解交易背景和己方立場,只有以一致性、連貫性、整體性的歷史眼光審查擬訂立的合同,才能保證審查後的合同能夠完整、準確地體現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避免因孤立、片面地審查合同而與簽約人初衷背道而馳。

5、合同標的物

交易的多樣性導致合同標的物也是多種多樣,只要不違法國家法律規定,任何事物都可能成為合同標的物。在審查合同時,律師首先應詳細了解合同標的物的基本情況,其次要對合同標的物的物理化學性能、技術等級和規範、質量、規格等特徵進行詳細了解並加以約定,最後應明確合同標的物能夠與種類物相區別和特定化的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商品的技術標準、質量標準、檢驗標準、包裝、工藝、使用、驗收、維護等條款。

6、付款條款

付款條款,主要約定合同的付款方式、條件及進度等內容,通常與合同權利義務的平衡具有密切關係,對於保證合同的履行質量、實現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義。付款條款存在的主要問題:不應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選擇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當,首付款比例過高,付款條件未與制約對方履行相應合同義務相結合等。審查該條款,應依據合同性質及目的,將付款條款與合同各階段義務的履行結合起來考慮,最大程度發揮付款條款的風險控制作用。

審查付款條款時,可根據具體合同中對方應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最終確定若干個付款時間點,如:合同生效時間;合同經相關管理部門批准、登記、備案的時間(如有);交付時間;驗收合格時間;質量保證期屆滿時間。

付款條款最重要的是如何把價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合同義務的履行和防控對方違約風險結合起來,把價款的支付條件和對方在各階段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密切聯繫,通過設定價款支付的時間點和付款比例來促使合同對方及時如約履行合同義務。

7、雙方的權利義務

權利義務不明確是合同中的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威脅著交易的安全。作為評判合同質量的重要內容,在合同審查工作中應善於發現合同條款中所存在的各類不明確情況,提請委託人注意。

權利義務的不明確與思維方式有關,有的是由於疏忽,有的是由於組織合同條款的方法不當。要想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打破「條款羅列」的思維方式,樹立整個合同的大局觀和系統思維,並以合理的秩序組織合同條款。在審查過程中,要細緻地通過邏輯分析等手段判斷條款中、條款間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問題。避免條款之間缺乏配合、條款內容表述不當、條款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形發生。

8、合同解除

《合同法》93條規定了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這些條件的設置往往與一方違約相聯繫,這是在合同審查時需注意的問題。

《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應當注意這種解除權是一種單方任意解除權而非法定解除權,對該條的適用仍需當事人的約定。同時,這種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對方,且在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解除的效力。這也是在合同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問題之一。特別是在一方遲延履行時,只有這種遲延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時,另一方才享有單方解除權,否則應給予違約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能解除合同。

審查時還要注意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是否約定了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根據《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雙方可以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也沒有規定的,則在對方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必須行使,否則會導致該權利的喪失。合同法分則許多條款都有關於法定解除的特別規定,如贈與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貨運合同、保險合同等,這要求審查時掌握合同法分則對各類合同的具體規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較合同終止更為複雜。首先它產生一個向後的效力,即對將來發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其次,對於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合同法》並沒有做一刀切的規定,而是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狀(相互返還);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多數合同在違約責任條款中會約定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這種約定實際上是錯誤的,正確的表述是: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並約定該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條)。

9、違約責任

一份有效合同將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應當被信守。如果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則將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應承擔責任的規則,一方面可促使當事人主動積極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在其不履行合同時,也可為守約方提供救濟,以補償其損失。違約責任條款設置應合理、科學,有利於合同的履行及違約之後的權利救濟。

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主要有五種: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違約金責任和定金責任。目前,公司常用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通常考慮到違約金責任方式簡單明確、可操作性強,故一般約定支付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此外輔以賠償損失,而較少依據合同的目的對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加以細化、區分,易造成日後違約責任承擔方面的問題。

實際上,由於五種違約責任追究方式對違約方的制約力度和效果有所不同,為了維護公司利益,應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目的選擇不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尤其是當合同對公司具有特殊的商業價值或利益,而存在對方單方違約解除合同的可能時,建議在違約條款的設計上,採用多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加重對方的違約成本,制約對方的違約行為。合同中不宜直接約定對方違約達到一定程度時合同自動終止,而應在約定違約方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之外,同時明確約定守約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增加這種違約救濟方式更有助於實現守約方的締約目的。

從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選擇上來看,為了保護利益不受損失,公司可以就合同具體情況約定多種責任形式,同時還應該注意五種方式之間選擇適用的問題。如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可以與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責任並用,即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並不妨礙同時主張違約金、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和賠償金三者是否可以並用的問題,《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了定金和違約金不能並用,只能擇其一。對定金和賠償損失是否可以並用,沒有做具體規定,就公司而言,在對方違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在合同中應當盡量做出約定。

此外,從追究違約責任的難易程度上來看,違約金、定金責任兩種方式簡單明確、可操作性強,且方便舉證。但違約金約定過高可能導致對方起訴要求法院予以減少。賠償損失,如果未事先具體約定損失的計算辦法,守約方須舉證實際損失的多少,而損失計算通常複雜且爭議較多,不利於損失的及時彌補、糾紛的順利化解。繼續履行,儘管是實現簽約目的的首要救濟手段,但在合作關係破裂、喪失互信的情況下,除非合同對於公司具有特殊的利益,一般不宜採用。採取補救措施,操作簡單,在某些合同中是首選的違約救濟手段。

最後,審查違約責任條款,還應注意審查責任數額的確定方式是否明確具體。在合同中最好明確約定責任數額,可以直接約定數額,也可以通過約定數額的計算方式確定,如以合同總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違約金,或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或其計收逾期貸款罰息等標準計算每日的違約金。但是該等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在約定定金時,定金數額不能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

10、爭議解決

訴訟和仲裁是兩種常見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至於什麼情況下選擇訴訟、什麼情況下選擇仲裁,需要根據合同的不同情況而定。發生合同爭議時,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在如下兩種爭議解決方式中選擇約定其一:

(一)選擇訴訟方式

應明確約定訴訟管轄地,並爭取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提交己方所在地法院訴訟。協議管轄的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約定,有五個法院可供當事人協議選擇: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但同時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有關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二)選擇仲裁方式

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後選定仲裁機構,並完整、準確地書寫其名稱,而且該仲裁機構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否則將導致仲裁條款無效。

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時,應避免因表述不完整而致使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從而在糾紛發生後不能達到請求仲裁解決糾紛目的的情況。

兩種方式各有利弊,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金額大小等不同情況,選擇確定。為了節省訴訟或仲裁成本,更好地保護公司的權益,如果約定選擇仲裁,建議盡量約定在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如果約定選擇訴訟,也應盡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在己方住所地法院進行。


看合同不建議從合同出發,要從需求出發。
什麼事情會發生,什麼事情承擔不了,什麼事情你(就是合同當事人)最怕?
這些東西放進合同就行了,和做菜放鹽是一個意思。
我入行到現在,看了總也有快500個合同了吧,一個問題都沒出!
厲害不?厲害個屁!因為絕大多數合同,無論你怎麼寫,都不會有問題的,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重要了,不要把法律看得太重要了。
律師要考慮的,第一絕不是法律,而是客戶的需求,需求!
再補充下,看合同,最重要的不是設置條文而是選擇模式,是勞務還是承攬,是授權還是平台,甚至是合同還是單方授權,甚至有時不簽合同會不會更有利?這樣的問題要可以回答,就可以做事了。
再說一句,助理要主動聯繫客戶,師傅給你的信息很可能不夠,可能最終導致你做出讓師傅、客戶和你自己都驚訝的傻逼事情來,所以客戶的需求,你要自己去確認。


1、角色扮演:想像自己就是交易的主體,將整個交易過程在頭腦中不斷演練,考慮可能出現風險的環節;
2、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想像在雙方撕破臉對薄公堂的時候,經你手的條款是否會成為決定勝敗的依據,衡量合同條款的優劣就在於能否經得起訴訟的考驗;
3、聽天由命:就像上面有人說的,修改合同完全是一件拼RP的活,只有在交易出問題的情況下才有人關心合同條款是怎麼寫的,這個時候律師/法務就是被拉出來墊背的。
最後想說,合同審查(也就是風險識別)的能力只能在合同以外去修鍊, 這是一項需要隨著執業的深度和廣度去進化的技能,對新人而言,從事這項工作更大的意義在於培養自己細心和耐心的職業態度。


以下回答僅限於如何「審查」合同,非修改、非編寫。

曾經我也有過題主這樣的疑問,查遍了網上大部分「秘籍」後認認真真從第一條審查到最後一條,整理了十多頁A4紙編訂成冊後交給師傅,自認為合同里所有的風險都列出來了還自作聰明的給出了如何避免這些風險的意見卻反而被師傅批了一頓。師傅說:「合同雙方地位基本上是不會平等的,所以必定會存在某些特權條款,這些條款的訂立是雙方業務員商談的結果,不關我們的事,你以後審查合同,只需要找出這幾項:標的質量(服務水準)條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然後告知你的顧問單位即可,不要考慮的太複雜。

你可以不信,反正回答了也不對!


嘗試這深刻的答一下:
1、對於大部分的合同,做了訴訟之後回頭再處理非訴合同問題,肯定是非常有利的,所以一般來說,純粹的非訴律師在目前的環境下是不利於個人成長的。
2、當然,我承認有些同行會說,切,我就沒做過訴訟,天天出具法律意見,弄一些股權轉讓啊 融資的合同,我賺的也多——這是事實,畢竟 ,問問北上廣深的法院,一年也沒有太多的大公司的融資的案例,不多,所以想訴訟機會也不多,但是說實話,這類合同很多時候都已經程式化了,而且,我沒有傷害同行的意思,長期看這類合同,除非你能到達頂端,否則,對自己的成長沒有什麼益處,所謂頂端,就是說你有了自己的客戶和案件來源。當然,如果很多同行說,我不用到頂端,我就干自己這個活兒,我一直做這個,挺滿足的,那OK,知足常樂。
3、很多合同其實是有模板的,但是這個模板很多時候不能簡單照搬。
4、如果有個「老人兒」跟你講講技巧,你就理解的快了,這個條件很多時候不具備。
5、拿到一份合同問問自己,雙方各自需要的是什麼,以此為基礎修改,起草,換句話說,雙方要的條件怎麼樣才能保證。
6、最後,不是改的越完美就越好,你要善於和業務聯繫人溝通,了解他們在這個合同里強勢與否,最關心的條件是什麼。
有些同行厲害,已經改了1000份以上的合同了,我到沒到1000份呢???這幾年不怎麼統計了。


自己好好學習,光聽別人說是沒有用的,當你用心審查過1000份合同以後,你就懂了。


審查合同先是一個政治問題,才是一個法律問題。
從政治的角度看,我們要把握這個合同能不能通過。當年做商標代理的時候,某企業的外聘律師把合同改的面目全非。對於這份合同,我們給客戶的答覆是:告訴你們的律師,如果不懂我們這個行業,別瞎改合同!
後來客戶讓外聘的律師把當時幹活的小孩給開了。尼瑪改合同之前也不想想,這麼大標的的合同,經辦人能沒有問題嗎?所以先得知道客戶的關注點在哪裡。如果客戶想簽合同,那麼核心是發現問題,可以通過要求對方提供合同附件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的方式解決,盡量不要修改合同。如果客戶不想簽合同,那才是發現問題。
經常看到同行新手改的合同,看起來工作量很大,但是對於合同的主要交易構架上的問題不作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有的老律師做得協議格式都很混亂。


1、廣泛閱讀、對比各種合同模板。
2、大量接觸和修改合同,勇敢地把師傅顧問單位需要修改的合同任務接下。
3、改完後不恥下問,認真對比師傅修改的修改和自己的修改。
4、多做合同糾紛案件,從中可以知道什麼樣的條款容易出現爭議。
5、師兄們向我推薦《完美的合同》、《二十一世紀寫好合同的五十招》這兩本書,經鑒定確實不錯。

我也還在學習中,小小心得,希望對你有幫助。


1、聯繫當事人,詢問訂立該份合同的目的、需求,以及對合同中約定不明的地方進行詢問。
2、修改的時候盡量滿足當事人利益但又不會讓對方強烈反對,這個需要文字技巧和經驗。
3、對某些專業合同不太懂的,可以先看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範本合同,做初步了解。
4、抓大放小,不要太摳字眼,對重要的風險點重點防控,其他不容易發生風險的地方可以適當放過。
5、對專業的合同一定要通過公司里的專業部門或政府相關部門、網路、法律法規等先了解慣用的商業模式和風險點。


前面的各位答主都答得很好,閱讀下來受益良多,看到自己的一些觀點與他們不謀而合,我的內心很是happy~用另一種方式確認了自己摸索的方法與技巧是沒有大的偏差的,欣慰~
之所以我會用「摸索」這個詞,是因為有時候在公司(或者律所也是這樣?),前輩們包括領導不會像學校老師一樣對你悉心指導,行就行,不行就滾蛋,或者派你去天天做模板讓你廢掉。而在學校的時候,我又根本不會意識到我存在哪方面的欠缺,無知者無畏。因此在學校里培養實務技能幾乎不可能。

如何「摸索」呢?
1、一般審核一份合同,不太可能只由一個法務審核完成就交給業務部門,特別是大公司,至少領導要複核一遍,這時候你就可以看領導對你的哪些修改是保留了,哪些是刪除了,她自己增加了哪些,慢慢揣摩深意(或者有時候只是領導的習慣,但也有學習的必要)。

2、向部門同事學習。首先明確,沒有人有義務教別人。我向同事請教的時候,一直是懷著感恩之心的(其他時候對他們的不滿暫且拋下),並且會先自己思考、百度,自己實在想不明白的,才會向同事求助。另外,向同事學習,不一定要開口,如果部門有共享盤或者檔案資料的,閱讀這些資料也可以偷師不少。
每個公司都會有幾類合同是常用的,做商業地產的就是租賃合同、市場合同;做貿易的就是進出口合同、採購合同,etc。看看公司的模板以及平常簽的那些合同,和外面的公開模板做下比較。

3、向業務學習。我之前一直覺得業務都是野路子,腦筋糊塗經常讓我們背鍋。但再糊塗的人也是有他了解清楚的地方,譬如招商或者採購中的一些規矩、公司規定之類的,他不一定明白為什麼要這麼做,但他知道要遵循,而這些規矩規定不一定會傳達到法務這邊,因此與業務溝通,問他們這個費用是怎麼計算出來的,要求對方這樣做是為什麼,再思考其背後的原因,受益良多。

4、向財務學習。我一直覺得財務、法務是公司內比較專業的崗位,需要經過事前的培訓學習,積累一定的知識。合同中的付款、發票等財務問題,最好由財務幫忙把關,當財務提出意見後,虛心請教原因,知其所以然。我們公司之前要簽一份合同,財務就提出意見說對方開不出VAT發票,要求換一家規模大一點的供應商。我就去了解了一下財務為什麼要提出這個意見,VAT發票那麼重要麼?事實證明沒那麼重要,標的金額不大並且對方公司可以找稅務局代開VAT發票的,純粹財務在作妖。但是,從這句話中我學習了VAT發票的基本知識,並且再一次感受到了公司內越吹越猛的「節儉之風」。所以,財務的意見非常重要!

最後,記得做好歸納總結~譬如,一般每類合同都會有一些關鍵條款,知識產權類的就很強調知產的使用、所有權歸屬;貿易類的就很強調什麼時候收到錢、貨;保密合同就要看你是披露方還是接收方;etc。把握關鍵條款,抓大放小~


借樓談談自己的感受!
我們團隊有一個很好的工作習慣,工作郵件互相抄送。高年級律師對外工作成果我大部分都可以看到。對於審核合同這一項:
1、不管是不是分給自己初審的合同(團隊審核合同並不多),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儘可能的都自己審一遍,然後對照著高年級律師改的合同分析哪裡沒改好,沒想清楚。
2、遇到想不通的地方及時請教高年級律師。有時候還能起到複核的作用,可以補充一些高年級律師沒有關注的內容。
3、偶有幾次遇到高年級律師一條一條的帶著我修改或者分析合同,感激得不行。這種方式我也覺得是效果最好的,但是真的機會太少了,高年級律師都很忙。

我現在對審合同,起草合同也特別心虛。改的經驗少,工作中也確實沒有做到盡最大努力提升自己對合同的把控能力,沒有去研究分析不同合同的要點等。


因為心虛,現在也挺怕寫東西的(除了合同,還有各種法律問題研究、周報、意見書等等),但是深知一個律師的筆杆子太重要了,要靠寫東西吃飯的人怎麼能怕寫東西呢。最近團隊需要盡調的項目大部分都做得差不多了,空閑時間會多點。接下來打算在寫東西這方面好好努力,各種回答裡面提到的書籍大部分已經進了購物車,準備好好研究學習。自己語文不好,也買了些公文寫作方面的書籍。


加油吧!還有幾天就拿畢業證了,小實習生終於要轉正了。開心!


寫完回答,更確定自己還有一個毛病是:啰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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