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力巨大的炸彈半小時後將在一座數百萬人的城市中爆炸,警方抓到了兇手,是否應該通過刑訊逼供的方式讓其說出炸彈位置?

情節有點類似電影「戰略特勤組 Unthinkable」 http://movie.douban.com/subject/2275370/


可以拷問,但這不叫「刑訊逼供」,因為拷問的目的是獲取信息來阻止正在進行的犯罪和阻止即將發生的傷害,而不是獲取用於起訴或定罪的證據。更多討論見:http://headsalon.org/archives/336.html


似乎沒有證據表明,合法的,或至少不違反《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的審訊手段,對題目中陳述的情況發揮不了任何作用。不管是常見的欺騙、哄騙或黑白臉的技巧,還是諸如強光照射、以特殊理由暫時剝奪嫌疑人吃飯睡覺的權利。總之,多數罪犯在持續性的精神壓力下最終都會開口說話的。

當然,考慮到時間緊迫,此類重大案件很可能由CIA和軍方聯手負責,一些不人道的酷刑或者使用藥物都可能成為選項。911事件後,美國國內曾經就《日內瓦公約》是否適用恐怖分子有過非常激烈的討論,《拉姆斯菲爾德備忘錄》中建議,總統可以授權對犯罪嫌疑人使用某些在國際法中被認定為拷問或酷刑的方式進行審問,而且被授權者免受司法起訴。理論依據是審訊人員在審問過程中有必要進行「正當防衛」,不過,上述內容只是一種觀點,從未成為法律。

談到法律,其實美國憲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強制性審問甚至刑訊,可以這樣理解,在極端危急的情況下,所獲得情報的價值和必要性越高,採取強制手段帶來的道德風險和對公平正義的衝擊就越小,在威脅迫近或者公眾利益面臨巨大危險時,採取強制手段獲取情報是具有充分正當性的。綜上所述,不應忽視合法的審訊手段的作用,而當我們處於緊急事態下時,刑訊不應該成為一種充斥著負面含義的手段。


我不談道德,只談法理。
我先舉另外一個例子:如果一個城市即將毀滅,只有一個人能夠拯救所有人,但是條件是他要犧牲自己的生命(或者砍掉自己一隻手)。
法律可以授權其他人殺了他么(或者按住他砍掉他的手)?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在任何一個法系中,罪犯沒有彌補罪責的義務,法律執行者也沒有通過犯罪來預防犯罪的權利,這是兩個無法繞過去的門檻,所以從法理上來說,這種情況的刑訊逼供是不可能被同意的。

當然了,上面某位仁兄提到了,在法律陷入死角的時候,需要這樣的英雄,雖然法律不允許,但民眾會銘記,在這個問題中,最後不管用什麼方法搞出炸彈位置的那個人,應該受到和我說的例子裡面犧牲自己拯救城市的那個人一樣的英雄禮遇。


《24小時》我覺得是一個好例子,裡面其實無數次出現這樣的問題,而jack的選擇總是去刑訊逼供,毫不猶豫,事後如果錯怪了好人,一定道歉。然後法律一定不容jack,一定要試圖懲罰他,然後他逃走或者被總統特赦(公開,或者秘密的)。

這是我認為的最佳解,即法律任何時候不低頭,但是優秀的公民在國家和人民利益受損的時候,寧可自己事後被審判也要挺身而出為了正義,做正確的事情。

不過這個邏輯裡面最糾結的部分,損害國家利益者,某些其實是跟jack一樣的愛國者,只是大家對局勢的判斷不同,所以大家認為的正確的事情是不同的。這就是這個解不完美的部分,所以還是要依靠法律。只是在法律和制度無法保障國家和人民的時候,公民需要挺身而出,最後承擔法律後果。


警方抓到的兇手, 就真的是兇手么? 今天能夠嚴刑拷問他, 明天就能嚴刑拷問你. 這是灰色地帶, (電視里)一般是由某個人自願為了"大局"而犧牲自我, 拷問犯人來解除困境. 法律或者道德目前應該還不會允許/支持這樣做


我不敢苟同「法律並非總是為了滿足公眾的道德慾望,而是為了做正確的事」這種看法。法律精神最根本的是humanity(人文精神/人性)。儘管法律和道德的關係一直是法律哲學家探討和爭論的問題,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現代社會大部分的法律都有著某種道德的基礎。原因之一是法律是立法者(和法官,普通法系中)創造出來的,而在一個民主社會中立法者的立法往往反應了社會公眾的道德意識。另外,所謂做正確的是,誰又是正確與否的裁判呢?我們難道可以用一個完全功利主義的角度去裁判用刑訊逼供的方式來找到炸彈的位置。道德的判斷並不是簡單數字的計量和比較。
另外,從一個純粹功用的角度來講,眾多的研究已經表明刑訊逼供並不能帶來有價值的信息。


電影《戰略特勤組》就是在講述這樣一個問題,面對恐怖分子的強烈抵抗是不是要使用非常殘忍的逼供手段,我覺得沒有一個絕對正確的做法,這也只能看當時能夠作出決策的人價值觀了吧。
但是如果是在天朝,我相信逼供是一定的。
來自我的ubuntu11.04+gnome3+chromium


= =
社會的秩序的基礎,包括法律,都是建立在人的基礎上的,是國家和人民簽訂的契約,是不斷妥協完善的
只有在大部分人對這種契約認同的情況下,此種秩序才能建立

殺死幾百萬人和對一個恐怖分子刑訊逼供
前者會讓會讓民眾極度的質疑甚至反對當前的法律和政府,顯然前者更能破壞國家秩序

說句不好聽的對恐怖分子刑訊逼供,頂多能引起一些聖母婊子的哀嚎,被報道後,民眾可能因為對恐怖分子的同情和對強權的恐懼而變得更加溫柔(聖母),甚至會推動相關法律對刑訊逼供做出約束
←_←你休想得到我的恨,mdzz

死幾百萬捏,會發生啥?
集體右轉唄,移民進毒氣室,肥皂廠加班
納格好,自己掂量唄


這還用想么?!
如果沒有刑訊逼供,炸彈爆炸了。
那麼估計這個案例會在數百年內被反覆提及,絕對道德觀念,估計就會被抨擊得體無完膚了。
很多時候,我們能夠那麼開上帝視角,是因為這事情特么根本沒發生啊。
要是真實發生了,任何一個有理智的人,都心裡會把警察的做法,默默的罵上一百萬遍傻逼的,毫無疑問。


剛剛還在看耶魯公開課的justice,裡邊有講到這個題目。
以這樣極端的例子,我相信多數人都會根據結果來同意進行刑訊逼供,我也同意。

根據這道題,我將題目的事實延伸一下,便發現很難做出非常肯定的回答。

比如將受害者的數量逐漸減少,比如將兇手的嫌疑逐漸減輕,(兇手在未經法律判決前,只能稱為嫌疑犯,而不是罪犯)。這個題目還能得出如此明顯的答案嗎?

只有一個人會被炸死
只有一個人可能會被炸死
嫌疑人只是不是100%策劃了此事
嫌疑人只是有比較小的可能策劃了此事

是否還有人這麼堅定的支持使用私刑來解決此事?

我的疑問是,從抓到一個100%確認的兇手,他會造成100萬人死亡,過度到一個嫌疑不是很大的人可能會置某一個人於死地,人們對於是否使用私刑的判斷發生了改變。那麼這種改變之間一定存在一個或者多個臨界點,超過臨界點,人們會改變自己的態度。

這個臨街點是什麽?
在這個臨界點的兩端,真的有如此大的變化?
如何保證每個人的臨界點是一致的?
如果不一致,如何保證行刑決策人得出的那個臨界點符合大多數人的判斷?
如何監督那個行刑決策人不會濫用自己的權利呢?


在哪個國家?刑訊逼供在幾乎所有國家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但你說的這種情況么,其實你心裡已經有答案了吧?


人權保護過度的結果就是嫌疑犯手握憲法,警察卻無可奈何,眼看著炸彈爆炸,成百上千無辜的人受難。
但這也不是說單個人的人權就可以不保護,但我們常犯的錯誤是為了人權而人權,一個人的人權是人權,大多數人的人權就不是人權了?

另一個角度,如果這個例子真實發生,警察克制住了,沒有刑訊逼供,那麼炸彈爆炸了,那麼觀察到這個事件的有犯罪傾向普通民眾是否會產生更強烈的犯罪慾望呢?僅僅是因為他認為警察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相當到位。
這樣一來,更多的犯罪發生,更多的危險的情況發生是我們願意看到的嗎?

當然,這不是討論一個人和多數人的人權保護孰輕孰重,更不是說刑訊逼供就是好的。
問題中的情形自有別的方法可以解決
那就是正當防衛。
問題中的情形也吻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例如,正在行駛的公交車上,有一人說他安了炸彈在車上,隨時可以引爆,這時,我為了保護我的利益,起身將其暴打一頓,迫使其解除危險。 你能說這是侵犯其人權?換作是警察,又能說是刑訊逼供? 顯然不能。 這是正當防衛。


你怎麼知道刑訊逼供出來的就是真實的答案?萬一他狗急跳牆往反方向指你怎麼辦?


這些問題意義不大,因為從提問到選擇你們都是在開上帝視角明白嗎?


才疏學淺,不敢妄答~
下面是哈佛大學很受歡迎的公開課:&<&<公正-該如何做是好?&>&>中的開篇之作:
謀殺的道德側面/同類相殘案。
所講內容與本問題有相似之處,希望各位看後有所啟發~
視頻封面公正-該如何做是好? 謀殺的道德側面_同類相殘案視頻


他是兇手,你說的偶。
確定是兇手,而且屬於恐怖襲擊時間,那肯定有相關政策來允許使用刑訊逼供。


城市馬上軍事管狀態了,只能如此


這是一個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既然如此,我不如來考慮一個不同的結論,更遠的更扯淡邏輯從不同的角度想想看。

那麼我認為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刑訊逼供。

首先優點是,對類似事件的處理上不再具有特例性。不會存在我們電影電視劇里看到的個人英雄主義,任何對這樣事情的處理也都不再建立在當事人對事件的判斷的基礎之上。那麼首先是公平的,無論誰來處理這件事都不太會出現不一樣的結果,保證了在這個體系內所有事情都會按照一個既定的邏輯去發展。

缺點當然是,如果炸彈會爆炸,我們的社會必須承受這樣的損失。

換個角度來說,如果整個社會都如此的公平了,不會有特例(哪怕再極端的理由,人身自由哪怕是犯罪人的一些人道權利也有保障),是否有人提著炸彈去炸平民這樣的報復性事件發生的概率也會降低很多?

於是我不由得想到我們慣有的邏輯,也就是一般電視劇里的邏輯是,體制規矩不允許你這麼做,但是一個膽大勇猛的英雄出現了(好吧,jack from 24hours),不守規矩的強行得到了信息,拯救了世界。這種對制度的諷刺我覺得在劇情里來說,是讓人舒心的,對現實來說,是不幸的。

一個合理的制度和約束,應該建立在所有人都很糟糕,所有人都沒有道德的基礎之上的,那麼任何針對「如果他是對的,因為他是英雄所以可以不守規矩」的特例,都是對整個制度的嘲諷。任何一個公平的制度必然導致一些代價,因為沒有制度是完美的,但是建造一個所有人都願意去遵守的制度,比在每一次博弈中獲得最好的結果要重要得多。


首先這肯定不是刑訊逼供,因為供述是對先前的犯罪事實的。張明楷說,這叫針對不作為犯罪的正當防衛。


法律最終的目的是預防犯罪
從這個角度而言
一百萬人的生命沒有「不得刑訊逼供」這一法律標準重要
因為未來因此而枉死遭受冤屈的人一定不止一百萬
更重要的是
」不得刑訊逼供「只是法理倫理其中的一個環節
這個環節失守了
那」閹割「」連坐「」誅九族「還會遠么?
還有一個根本性的原因
一個可以依執法機關主觀更改的法律還是法律么?
沒有非民主決議外不可更改的權威性
法律還不如一張手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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