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機擺在路邊被撞壞,是誰的責任?
晚上不到十一點,在校內一條馬路。
我把相機架在距離馬路路沿一米左右的位置,我坐在路沿上等相機的長曝。
然後一個人快速騎車過來撞翻了相機,造成嚴重損傷。
當時環境頭頂有路燈,光線較好,馬路較寬,相機不在馬路中間,很靠邊。
民警和保衛科調解說主要怪我把相機放在馬路上,撞了也不能怪人家。
對相機維修費,那個人只願意付十分之三,我說如果維修需要一萬,他說他最多付三千。這個是主要事情。 我糾結的問題是,保衛科一開始說這個人穿著比較爛,拿著爛手機,應該家庭貧困,我就心軟了,說我盡量承擔大頭吧。後來仔細觀察發現,他拿著5s,穿著我雖然看不出來是不是名牌,但是並不差。而且,他覺得我把相機架在了馬路上,所以主要都怪我,他就賠償一點。保衛科甚至跟我說,那個人可以說我對他造成了傷害告我。我的責任是不是主要的?畢竟我在路邊坐著,相機架著的位置距離路邊也只有一米。完全不影響通行。雖然放在那裡並不合適,但是主要責任不能全推給我吧。
新換的機器,剛用兩個月出頭。沒磕沒碰就這樣被撞飛了,就算全修好了,也心疼的不行。不知道和解得了不,他要是一直堅持只付一點,我是受不了的。不知道我要是這麼起訴他值不值得? 希望有人幫我理一下,還是不太清楚這個事情。明天打算到上海的售後去,先和他鑒定一下相機受損情況還有維修費用。
1,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你把相機放在了馬路上(在距離馬路路沿一米左右的位置),而並沒有設置警示標誌,算障礙物,如果對方起訴,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重大事故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臨時停車都知道要在車後設置警示標誌,防止發生事故,我覺得你似乎都沒考過駕照。
障礙物就是障礙物,和價格沒關係。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報警不是立案,警察來了也是調解,調解不成,你可以起訴 ,去法院,這個算民事糾紛。
如果認定責任,你不需要找民警,你更應該找交警問問。
3,打官司我也不好看你贏,因為你不懂法。
另外再多說一句,相機壞了固然心疼,但你要想明白是因為什麼損壞的,騎快車的人,會集中注意力在路人身上,能想到路邊忽然出現個相機?你當玩天天酷跑呢?
意外撞上東西,對方的風險比你大多了,沒出意外就很幸運了,你還在意人家態度是不是讓你不爽。
我要是騎車的人,你這種解決問題的態度 ,十分之三我是不會賠的,去法院告我好了。把值錢的東西放在路上,被人撞了然後找人要錢,我們正常人一般管這種行為叫「碰瓷」。
我覺得比較好的說法是
你的相機撞了他的車,沒有對他造成傷害,所以你不用賠償他,這樣。
題主我也有過和你一樣的經歷,臨畢業給朋友拍畢業照,把800拆了鏡頭放在身後的馬路牙子旁,自己在前面用D300s掛個長焦啪啪啪。啪得正嗨突然聽到後面一陣刺耳的摩擦聲,我跑過去一看,一輛雨燕右轉彎轉的太小,右後輪碾在我的相機上了,對你沒看錯就是碾上去了,而且由於剎車不及時還碾著它在地面摩擦了近1M。下圖就是被摩擦後的相機(尼康相機真實耐操啊,都這樣了還能用)。
事後車主下來,特講理特誠懇,我倆交涉了五分鐘吧,我就讓她走了。我後面站著我朋友一個班的同學,他們都覺得不可思議,問我咋不讓她賠錢。我說第一相機沒壞,就是由95新變成了戰敗成色了,第二我也覺得我不佔理,確實是我把機器放在路上的,總感覺非要讓人家給點錢好像拿相機碰瓷一樣,第三還有一個班的人等著我呢,大熱天的太曬了。綜上所述吧,理論也沒用就讓車主走了。不過這件事後逼著我養成了這麼幾個習慣:
1.不用的器材一定要放在包里,實在來不及的放在草坪或者其他車到不了的地方
2.拍長曝啥的人一定一直在旁邊而且不管機位多好都不上馬路
3.所有器材都用電工膠布裹了一遍 4.成為了堅定的尼康黨
我也騎車我也用單反,我覺得責任在你。
土木專業的過來了。記得上大學的時候上測量課程,老師三令五申,測量器材旁邊必須站著人!!!
測量器材的腳架和殼都比你的堅硬的多。你竟然敢讓自己的單反就這樣放在路上。
當教訓唄,人家願意賠你就算不錯的了!
貌似很多懂法的人不知道。。。報警也是先調解的。一般調解的程序是:先恐嚇,
對著樓主:你個傻逼東西放路上,危害公共安全知道嗎?要是以前這可是要判刑的。你還好意思要賠償?
對著行人:你弄壞了這個傻逼的相機,這是你賠得起的嗎?你要上法院?是打算留案底了?你這個速度起碼有40碼了,自行車上怎麼沒有安全碼?
然後拉兩個人到一起說:你們都意思意思,賠點錢就算了,大家和氣生財,萬一那天你娶了他姐姐,或者是他娶了你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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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懂就不要點贊了。。。很多人點了反對,也有很多人評論,但是這個笑話的意思其實有很多:
1.這是個悲傷的笑話。你有一天因為小過失而造成很大損失,然後你得到的只有旁人的嘲笑。
2.同一個事故,有很多不同的適用條款,如果法律條文一比對就能看出對錯,估計連法院都不需要了。
3.我們基層民警的素質是不高的,民眾的法律意識也是不強的。不要誰嘲笑誰。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可怕。
4.另外我並沒有說提問的人是傻逼,但是他一定會被人當傻逼,即使他表現出了對條件不好的人同情。
不說責任在誰,你這種水平的人玩D810,我真是心疼那台810。
連自己器材放在馬路上時人都敢離開器材,你用這麼高級的器材真是暴殄天物。
你相機是放在人行道上,還是行車道了?只回答是哪條道,不要解釋什麼距離之類的,什麼先覺得窮後覺的不窮。如果是行車道上,說實話,哥們,你還真是理虧。
這是個很簡單的邏輯問題,因為自己不能接受,於是說些沒用的混淆視聽。實在不死心,諮詢下律師,不過還是建議見好就收。換了我,我一分都不陪你。
【更新一下】大家能不能別噴題主了,有點過了啊。誰沒想法出現過偏差。。。。人總是不斷完善自我的。
我咋知道你是不是拿個破相機來碰瓷的!
外拍看好自己的傢伙拾兒,不出點意外不長記性!
說了這麼多有的沒的,無非你是想讓人們同情你,同情你的相機,認可你的不滿、不爽、心痛,而已。
換個方向,對方因你亂擺障礙物摔到地上頭破血流手腕骨折,誰的責任?
我上學那會也經常在外面拍延時拍視頻,但每次拍攝必定手扶腳架,相機肩帶乖乖掛脖子上,從不敢遠離,遇到來往車輛行人立馬給人家挪地方。
現在某些大學生真是有個相機裝個文青就以為四海之內皆他媽了!
一個字:活該排名第一的答案是錯的。
【來填坑】
1,排名第一的答案為什麼是錯的?
這裡只涉及民事侵權的內容,後面所謂刑事責任云云太過匪夷所思,略去不表。
首先是對《侵權責任法》第89條的理解。侵權法第十一章是「物件損害責任」,即所謂特殊侵權行為。第89條如下「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注意本條所規定的行為方式,即堆放、傾倒、和遺撒,而在道路上架設一相機,很顯然不屬於本條所規定之行為方式。實際上,第89條調整的情形多見於在馬路上堆積如砂石水泥、建設工具等足以影響正常通行秩序的大宗物品。本件所涉之行為不受89條調整。
更何況,本件被侵權人乃題主,騎行者並無半點損失何來89條適用之餘地?!原答案的邏輯是騎行者可能援用89條(儘管如前所述根本不能適用)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儘管並未發生損害),所以題主作為被侵權人的損失就算了吧,免得被別人用89條倒打一耙。邏輯之錯亂自不待言。
結論:本件屬於一般侵權行為,題主是被侵權人,其物權受到侵犯,有權主張損害賠償。但是由於被侵權人題主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法律推理與法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6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以上兩條,騎行者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6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這就是過錯相抵原則在法律中的體現。題主在夜晚將相機架設與道旁,作為一個有著一般智識的人,理應預見到相機有可能被人撞翻發生損害。已預見到這種結果,卻知其不當為而為之,則為此負擔風險亦難謂嚴苛。一言以蔽之,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相當程度的過失。據上述第26條的規定,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至於在各種程度上減輕,涉及雙方過錯的認定,那就是一個仁智互見的問題了。竊以為,題主的過錯應大於騎行者的過錯,這從下面的回答中亦可見一斑,大多數的答案似乎都在指責題主不應該將相機放置在路邊。足見根據一般人的標準,題主應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所以侵權人主張3000為上限的賠償額度,應該認定是合理的。
以上。
你辯解說相機放在有路燈比較亮的地方,意思是很明顯咯騎車應該看得到。那麼,光線夠亮的地方長曝? 曝光的時候你不管機器的嗎離得真夠遠你拍出來可能會白成一片啊少年。所以,相機其實放在暗處對不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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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在經知友提醒後今晚提著相機出去試了下,機位在路燈下比較明亮的位置,F11,快門8,10,20s的情況下亮部沒有出現過曝,所以,之前"相機其實放在暗處"的推論是錯誤的。
@石曉晨@王柏樺@陸堯@hao kim @三胖Sir
認便宜吧,這要是絆倒了個老太太,你這輩子就算行了...
手機人人都用,人家用個5s不過3000多塊,你的相機修一下都要一萬,你也好意思說人家有錢,要對方全賠?
同濟大學的高材生題主你好
我看到你在評論里指責別人態度不好,說你「氣不過」
我認為那個人態度確實有問題——這尼瑪居然還肯出3000塊錢賠給題主?正確的態度應該是問題主賠修車費吧?
至於題主隨便往馬路上丟障礙物的行為……我真覺得題主是專業碰瓷的,要不就是同濟大學高端黑。正常的大學生不至於做出這種事情。
哎,那人居然願意賠三千塊,世界還是有好人。再看看題主在這裡強硬的反駁好心提意見的人,哥不禁想起諸葛軍師對王朗說的那句名言。
作為一個平時沒事騎車上下班偶爾有時間騎個一百來公里的喜歡騎車的小菜比來看
騎車過程中遇到不應出現的、體積較小的或者較隱蔽的障礙,是非常容易摔車的 而摔車的後果十分看人品 如果不帶著頭盔之類 受傷還是十分可能的
行人車輛我們會重點注意 到路口也都會減速
現在的車子 速度不用特別快的時候 我捏住剎車 車輪被夾死 一剎車就是輪子各種打滑 一般情況下都不會這樣的 都是提前看到減速的 出現過幾次我直接捏死剎車 後輪直接打滑蹭地的情況都是有行人或者車輛不暗規矩走突然從邊上衝出來這種
這種情況我都會開噴的敢放鐵路上拍嗎?
給你錢都算是人道主義了,你在馬路上放個不管是不是相機的東西都可以被認為是惡意堵塞,導致他人肇事你是全責,還有臉要賠償。那位也是個不懂法的,別說不陪你相機,你應該陪人家車,還得帶人家做檢查,看有沒有受傷。
比以為拿個相機就是免罪符,法盲玩小清新之前最好了解一下法律。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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