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得知自己感染 HIV 的時候,是否可以根據醫患保密原則要求醫生向丈夫隱瞞?
原文在這裡:屌絲們接盤一定要仔細啊——兒科醫生紀實
其中在文末提到一個妻子要求醫生向自己的丈夫隱瞞自己感染 HIV 的事實。這是在醫患保密的原則之內的要求嗎?我記得以前在哪裡看到過是不允許的,但找不到出處了。所以想具體請教一下,醫患保密原則在涉嫌侵害第三方利益時,應當如何處理?追問:除了HIV,其它的可由性傳播的疾病呢?像乙肝、丙肝、梅毒這些疾病,否可以根據醫患保密原則要求醫生向配偶隱瞞?
這是一個醫生非常有可能碰上的倫理困境,先講一個美國的著名案例,Tarasoff案。
1976年,Tarasoff的老公向他的心理醫生透露,自己將要殺死自己的妻子。他的心理醫生在得知之後,沒有向Tarasoff和她親友或者執法部門告知,最終結局是Tarasoff被老公殺死。於是,Tarasoff的父母把心理醫生告上法庭,認為心理醫生負有責任。最終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支持原告,認為心理醫生沒有盡到義務,雖然醫生對於病人有保守秘密的義務,但是,當病人將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的時候,醫生應該放棄保密的義務,而維護公共利益,「當公眾利益受到損害之時,對個人特權的保護也走到了終點」。這個判決,奠定了醫患關係對第三方利益負有肯定義務的基礎。
國內也有關於這個案例的討論,得出的結論比較統一,就是公共安全大於隱私權,我也支持這種觀點。平時工作中,經常會遇到患者要求向家屬保密生育史的,這種情況都是會做到嚴格保密的,因為保密患者既往生育史,不會對他人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但是,問題里提到的HIV感染,如果不向丈夫告知,就很有可能造成傳播,損害到丈夫的生命健康,這種情況應該拒絕隱瞞,並且按照相關傳染疾病通報流程向相關部門上報。
謝邀。
患者無權要求醫生向其配偶隱瞞感染HIV的事實。
《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三十八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關於醫療保密責任,多說兩句,醫療機構確實應該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法律依據是: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醫務人員未經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將就診的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公開。
但是,夫妻之前的知情權(來自於忠實義務)會和隱私權發生衝突,而在傳染病問題上,前者顯然壓倒後者。
(注意,我講的是醫務人員沒有幫助病人隱瞞的義務,但也沒有主動告知其配偶的義務。)我是@Vivian小水,自己賬號被封,用這個號回答一下。
在美國,如果妻子有HIV而醫生髮現的話,她所有的性接觸對象都必須得到警報,提示他們前來檢查,同時上報CDC。這個權利的級別是超過patient confidentiality的。
這裡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School of Medicine的網站上有一個HIV的例子:Confidentiality: Case 1 Discussion/Ethical Topic in Medicine
Because the patient"s wife is at serious risk for being infected with HIV, you have a duty to ensure thatshe knows of the risk. While public health law requires reporting both your patient and any known sexual partners to local health officers, it is generally advisable to encourage the patient to share this information with his wife on his own, giving him a bit more time if necessary.
其他傳染性疾病(肺結核,肝炎,性病)也如此。sex and city第三季第六集是,Miranda得了chlamydia,然後打電話給前男友一個個通知的。
基本上,如果一個病人隱瞞的事實可能傷害到另一個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這種的都是要越過patient confidentiality的。一樓的那個殺人案就是一個例子。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叫 Priest–penitent_privilege 的,這個就高級的多了。在美國,這個privilege叫Confessional privilege (United States)。這個特權由《第一修正法案》引申。
《House》里第六季03 The Tyrant (House) 中,Chase殺掉了獨裁者Dibala,在06集 Brave Heart 中出於愧疚向牧師進行confession,牧師建議投案自首,Chase並沒有,最後牧師似乎也沒說出去。
對於牧師的特權目前各國規定不同,頗有爭議,我也不是行內人。比較有名的案件是1813年發生在紐約的這個案件:People v. Phillips 1813. 紐約大學今年有比較新的討論 NYU to Host Conference on People v. Phillips (April 12-14),
案件的具體細節在這裡: http://lawreview.byu.edu/archives/2002/2/Bai14.pdf即使法律沒有賦予醫師告知配偶義務和權利,但HlV感染是必須上報疾控中心的。
另外現實中也有有多辦法巧妙地讓其配偶知曉。
曾問過這個問題 在中國,有沒有法律規定夫妻間義務告知對方的信息,比如:疾病史,婚孕史?
參考@Raymond Wang 的回答
疾控中心也不能強制感染者告知家屬,只能盡量勸。我覺得那種農村婦女在家一輩子老老實實,丈夫出來打工感染了HIV免費服藥了像正常人一樣,卻瞞著家裡妻子不讓她去檢查,等到妻子發現發病的時候往往cd4已經降到個位數了,很快就死了或者乾脆沒發現就死了才是世界上最不公平的事情。
這個問題,不知道其他省市是如何執行,不過,廣州市的醫院應該都學習過下面的政策。具體在執行當中,應該說主要以告知患者本人為主,並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畢竟和醫院發生直接醫療關係的是患者本人,而在現實當中,哪怕是整天親密陪伴在床旁口稱「老公、老婆」的異性,你都不能太相信他/她真是法律意義上的配偶——此種例子實在是屢見不鮮……
所以,醫生在實際執業中,能掌握的原則便是——主動告知患者,被動告知其配偶。也就是說,假如其配偶不問,便不主動告知。但應該建議患者自己主動告知其配偶。
下面是醫院 的政策學習資料,注意其中的第五項「HIV陽性確證結果告知及轉介」
艾滋病相關政策學習資料
一、 愛滋病「四免一關懷」政策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艾滋病防治關懷、救助措施:
一免: 向農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品。
二免: 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藥品的費用。
三免: 向接受艾滋病諮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諮詢和檢測(疾控中心)。
四免: 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諮詢。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一關懷:將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納入政府救助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生活救濟。積極扶持有生產能力的艾滋病病人開展生產活動,增加收入。加強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避免對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視。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權利:《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九條規定:未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及其他可能推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鏡檢驗檢疫機構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四、HIV抗病毒及機會性感染減免治療服務(一)廣州市戶籍的病例
具有廣州市戶籍的居民,可享受本市「四免一關懷」政策規定的減免服務,報括:提供國家免費抗病毒藥物;常見機會性感染住院治療7000元/年/人,門診治療20元/日/人,超過額度的費用,參加醫保或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員,按相關規定執行,其他人員費用自理。
(二)非廣州市戶籍病例1、在本市常住的廣東省戶籍病例,可獲得廣東省有關政策規定的減免費抗病毒治療。
2、在本市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戶籍病例,可憑暫住證或房產證到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申請接受免費抗病毒治療,通過審批後獲得免費抗病毒藥物,但其他相關檢測和機會性感染治療費用自理。
(三)其他1、在本市發現的HIV感染孕產婦,可獲得免費的母嬰阻斷藥物及嬰兒隨訪監測服務。(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蘿崗區的HIV感染孕產婦由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承擔;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市、增城市的HIV感染孕產婦由轄區婦幼保健院承擔;嬰幼兒隨訪監測服務由轄區婦幼保健院承擔。)
2、本市因公感染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醫務人員),可獲得免費的艾滋病相關檢測和治療。
五、HIV陽性確證結果告知及轉介(一)HIV陽性確證結果告知要求:
1、陽性結果告知必須當面進行,切不可電話告知。
2、告知時,對於有民事行為能力者,陽性者親屬(包括配偶和性伴侶)應暫時迴避;在押陽性者接受告知時,無關的監管人員應盡量迴避。
3、確證陽性結果告知應當包括:
(1)、科學、正確解釋確證HIV抗體檢測陽性的結果及意義;
(2)、深入分析感染原因;
(3)、討論疾病進程及治療信息;
(4)、深入討論避免傳播給他人的措施;
(5)、深入討論陽性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該承擔的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6)、將陽性結果告知其親屬的利弊關係,是否告知以及告知的時機與方式;
(7)、與病例確認者將陽性情況告知其配偶(性伴)的時機和方式
(8)、對陽性者及其親屬/密切接觸者進行相關預防知識宣傳教育。
(二)HIV確證陽性病人的轉介服務:
廣州市戶籍和非廣州市戶籍但居住在本市的病例,應當轉介至戶籍和現住址所在區、縣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受進一步醫學諮詢;對於戶籍和現住址都不在市的病例,原則上應當轉回原籍。
作為疾控中心一名艾滋病防治專業人員,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在已經知道患者本人感染艾滋病,不能告訴患者配偶的。但是我們可以要求患者本人去告知他的配偶,不過這只是我們的一廂情願,畢竟沒有強制性。如果患者比較能夠配合,而且也負責任,一般會告知配偶一起做hiv檢測。但是實際工作中,對配偶隱瞞自己的感染狀況,不在少數。對此,法律沒有強制性,只是說應當告知,作為疾控中心,只能儘力勸說。這個讓我們一線工作人員很糾結,真的想罵一句,媽蛋,變態,能不能不要再禍害其他人了。
怎麼做都是錯
這不屬於醫患關係中允許保密的範疇,性傳播疾病,原則上要求他的伴侶都要接受相同檢測,切斷其傳播途徑。特別是HIV患者,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人員都會定期隨訪,跟蹤治療,並且,國家建立了專門的艾滋病疫情信息系統,從你第一次在醫院抽血確診開始,你已紀錄在案,每年國家投入到艾滋病全球基金項目的支出非常嚇人。從倫理道德的層面,"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自己不能再擁有完美人生,為何不能放對方一條生路。敬告大家,激情尚可,安全第一。目前,HIV感染率明顯上升,性傳播仍然是主要傳播方式,每周都會經歷那樣的場景,那些感染者面對我們的懺悔,夫妻同來諮詢的不在少數,他們中的大部分並沒有婚姻破裂,而是期盼治癒的可能。而且首例艾滋病患者徹底痊癒已得到證實,但目前並無推廣意義!
看到好多都是從法律角度出發的回答,確實告不告知這件事會讓醫生們很為難啊。我就是來說說在醫院的檢驗科里是怎麼處理的。
一般收到門診病人的疑似陽性標本(注意是疑似|ω?),檢驗科是沒有權利出具HIV陽性報告的,只有CDC(疾控中心)才有資格。會告知病人到檢驗科留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職業和電話等等,因為這些和血液標本都是要上報CDC的。等結果出來了之後,由CDC打電話通知病人結果,報告結果既不是檢驗科的事,也不是醫生的事(事實就是那麼殘酷)。
如果是住院病人中出現疑似陽性,會打電話通知病房的護士和醫生,請他們做好相應防護措施。當然是要想請他們幫助留取信息和再重新抽血複檢了。後續情況和門診病人的情況差不多,不多贅述。
重點是,好吧,是有重點的,看到疑似陽性的病人,在我們醫院裡幾乎百分之九十九會確診為HIV感染者。為什麼呢?因為醫院檢驗科都會使用兩種以上的方法來檢測HIV,我們醫院的情況是三種。一般做出三種方法都是陽性的病人才會上報,當然也是有例外,比如化學發光法做出的弱陽性,也有可能是假陰性,需要CDC進行最後確診。
現在來說說如果有病人到我們科來取報告會是什麼情況。
第一種,一個人來做檢查,自己覺得有初期癥狀或是有過高危行為想要來篩查,正好中槍的。這種人一般是最不願意告訴自己的家人和伴侶的,一般檢查是會用假名或者聽到疑似陽性就再也沒有出現過的病人。其實這些人當中有相當一部分不是艾滋病患者,只是HIV攜帶者。看似非常正常,但是也是需要非常注意自己的身體和身邊的伴侶情況的。但是很多人為了不被別人的口水淹死(非常理解),會選擇隱瞞不告訴別人。對這部分人群,也只能進行勸說,希望他們能正視現況,同時帶自己的伴侶來檢查。
第二種,身體狀況不佳,有些已經肺炎嚴重只能躺在床上,由家人陪同來檢查的。有時候報告也是由家人代為領取,這些人想要隱瞞病情是比較困難的。因為他們已經是艾滋病患者了,發病期間的癥狀是需要被解釋的,醫生一般都會對他們據實以告,考慮是艾滋病引起的併發症。
如果是另一半陪同來檢查,一般為病人解釋需要,醫生會告訴另一半,不過一般是疑似,疑似,疑似(重要事情說三遍)。
如果是家人或朋友,非另一半陪同來檢查,醫生就比較糾結了。總之是希望病人能夠自己告訴另一半,希望他或她也來檢查的。不過這種一般都瞞不住。
還有一種,就是夫妻(男女朋友)兩人一起來檢查,都查出來疑似,然後在我們門口就開始撕了(畫面美不勝收,都沒有膽子去拉架)。
總體來說,醫生是不可以透露病人隱私的。在我們這裡要代理拿報告要帶取單憑證,要不然就是自費卡或醫保卡。對於HIV這種報告,則需要本人出現,實在不行也要帶身份證來,確證身份的真實性。對於問HIV報告的,沒有身份證一概是無可奉告。
在臨床醫生可能還會存在需要進行疾病解釋的問題,你怎麼解釋20多歲的男孩肺炎遷延不愈,怎麼解釋秩序性發熱和消瘦,怎麼解釋類似的感冒癥狀卻遲遲無法痊癒。醫生確實不能直接說出確診是艾滋病,但是暗示的方法挺多。但是醫生也不會幫著隱瞞,另一半要是已經心裡有數可能是艾滋病,直接詢問的話,告知是疑似又不犯法。這個不清楚
但我知道 母體有梅毒時 新生兒一生下來就會有 但有些母親會向丈夫隱瞞 然後與新生兒科醫生講好 寶寶一出生就抱至新生兒科住院治療 然後告訴丈夫及家人說是因為婦科病導致寶寶在生產過程中感染 需要住院治療
生命健康權當然優先於隱私權,回答那麼多的字數幹嘛(⊙o⊙?)
對於有這種想法和這麼做的人,就不用討論道義和法律了,請直接活著推進焚化爐,謝謝.
醫生可以替你保密,但不能替你撒謊。
如果強制告訴家屬,即使恐艾,也沒有人主動來檢測了。看似荒謬的規定,背後一定有不可告人的妥協。
我總覺得
當妻子被查出來艾滋病的時候
丈夫知道已經晚了呢
這法律有漏洞。同意醫生本人沒有義務和權利告知其伴侶;但是法律應當同樣做出強制性規定:「致命、且無有效治療手段的傳染病,例如艾滋病,醫生確認患者後,必須報告疾控中心,相關國家職能機關有責任和義務告知其配偶。」
這個問題如果換一種問法,「醫生主動告知艾滋病配偶病情,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可能更容易讓人理清思路。
首先,醫生有替病人保密的義務。
其次,醫生沒有主動告知病人配偶的義務。
但當病人配偶來就診或主動詢問時,二者間建立合同關係,醫生基於合同就有了告知義務。此時醫生同時負有兩種互相衝突的義務(義務衝突在法律上屬於違法阻卻事由),但生命權優先於隱私權,所以醫生違反較低義務的行為無責。
若病人家屬沒來醫院,醫生主動告知病人配偶,醫生是否承擔責任要看這個國家法律的價值取向。醫生、律師、牧師這三個職業都是需要保守當事人秘密並需要和當事人建立高度信任關係的職業。這種信任關係若被破壞,將損害整個職業群體,並間接損害當事人利益。所以,注重這種職業信任關係的法律會選擇讓醫生承擔責任,而注重公共安全的法律會選擇讓醫生免責。對這個問題, 《執業醫師法》並沒有回答,但《律師法》的明確規定可以讓我們看出立法者的價值取向。
《律師法》第38條: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看了一個段子:曾經一個姑娘去醫院檢查,醫生告訴他得了艾滋病,她心裡不平衡要報復社會。就開始每天約pao,這樣約了1年。
後來醫生告訴她,當時是誤診,她沒得艾滋。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