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我媽是我媽』等18類證明」?

公安機關明確不開具,但是其他單位沒說不要。請問這種事情有無意義?是不是隔靴搔癢或者高級的踢皮球行為?
感覺這事太有中國特色了,做不好不是想辦法改善,而是直接就不做了。就好像原來校車老是出事,不是想著改善校車條件,而是取消校車。哈哈,不做自然就不會錯。厲害厲害。

--------
新聞鏈接: 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我媽是我媽"等18類證明


更新1:1、經過與派出所的同志交流溝通,發現我之前一直認為的」派出所開具的死亡證明「,他們派出所叫作「戶籍註銷證明」,所以才出現了派出所的同志跟我說「我們派出所不開死亡證」,而我說「你們派出所明明就開」的場景。2、派出所並非所有的「親屬關係」都可以證明,只能根據戶籍資料,證明同一戶籍的公民的親屬關係,這是毫無疑問的,要求派出所證明非同一戶口公民的親屬關係是沒有道理的。

更新2:有人說,什麼都要找派出所,要你們公證處何用?對,公證處要證明」親屬關係「,需要派出所的戶籍證明,要證明」財產狀況「,需要銀行的存款證明,要證明駕駛證,需要你的駕駛證,一句話,公證處沒有調查權!!!如果法律規定公證處有調查權,各機關單位法人和公民要配合公證處的調查,那公證處還不屌得飛起,哪裡需要跟現在一樣需要別人配合。


————————

之前在公證處工作,公證處經常要求別人開證明,也經常被人要求開證明,可謂專註證明三十年,你值得擁有。
1、最火的:證明我媽是我媽
當事人 (*′Д`*) 淚目:我媽過世了,這是她的身份證,這是我的身份證,這是她的房產證,快把房子公證給我吧!
我(??`ω′?):不好意思,請先去公安局開一個「死亡、親屬關係證明」....
當事人(≧▽≦)/~┴┴ :我媽就是我媽,要什麼證明!你們公證處太不講道理了!公證處都不能證明,還要誰證明去!
我(ΘωΘ):您的心情我很理解,的確您母親與您之間的母女關係這是一個客觀事實,但是作為素昧平生的陌生人,我對這一事實的真偽是無從判斷的,所以需要您去派出所開這麼一個證明,來證明您和您母親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確認您有繼承的資格。
當事人(≧▽≦)/~┴┴ :派出所怎麼知道我媽是我媽,警察還不是不認識我!
我(ΘωΘ):如果您與您母親在同一個戶口上,那麼久到該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一個證明,證明您與您母親在一個戶頭上,且戶籍資料顯示您二人的關係是母女。如果說不在一個戶頭上,通常而言,在您小時候,您的戶口應當是與父母親在一起的,那麼就到當時的派出所,讓民警調取戶籍檔案資料,開具一個證明,證明根據戶籍資料顯示,您和您母親是父母子女關係。或者直接讓民警把戶籍資料複印一份過來,加蓋派出所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也是可以的。
當事人(︶︿︶):那好吧,但是我父母的戶口從一開始就沒跟我在一起,那怎麼辦。
我(>﹏<):那隻能通過其他方式來證明了,比如醫學出生證明就是極好的,或者您或者您父母親的人事檔案,如果人事檔案從一開始的記載就顯示您的父母親或者子女是某某人,那麼我們是認可的。如果您一直生活在農村,沒有弄過這些東西,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讓村委會或者鎮政府開個證明也是可以的。
當事人╰(‵□′)╯:既然村委會的證明可以,那讓居委會開一個行不行!
我(〒▽〒):不好意思,實際上村委會和居委會作為公民自治組織,他們的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只是農村實在沒有辦法我們也只好接受,城市居民應該有更好的證明途徑,還是希望您能夠配合我們的工作,謝謝。
當事人( ̄∞ ̄):雖然不樂意,但也沒有辦法,那好吧。


2、最不被理解的:死了也要證明!
當事人(╯3╰):同志,我母親過世了,有一筆遺產需要繼承,是到你們這裡公正吧?需要哪些材料?
我(??`ω′?):請拿著這張「死亡、親屬關係證明」去派出所開證明。
當事人(⊙_⊙) :哦,我看看。恩,這裡是死者的信息,我媽死了也要證明!?難道我還會詛咒我媽媽死了?!
我(ΘoΘ):您母親過世這是一個客觀事實,但我們公證處對這一事實的真偽性是不知情的,我們只能根據公安機關或者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來判斷相關人員是否已經死亡。
當事人(*  ̄︿ ̄):那我拿醫院的死亡證明過來不就好了嘛。
我(ΘεΘ◎):您要拿過來,我們也不拒絕,但是我們需要證明文件的原件存檔的,而醫院的死亡證明只有 一張,派出所的則是要多少有多少,所以還是建議去派出所開。
當事人(=′?`=):好吧,我繼續看看,下面分別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什麼!父母!是死者的父母?我媽自己都六十多了,她的父母也就是我的外公外婆,這個繼承關他們什麼事!
我(ΘΘ):請冷靜一下,繼承也是要依據基本法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一個人過世之後,他的父母、子女、配偶是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的,不僅僅子女和配偶有份,他的父母也是有份的。
當事人(╯‵□′)╯︵┻━┻ :這個規定是shenmegui!就演算法律這樣規定好了,但我外公外婆過世很早,我自己都沒見過的,你讓我怎麼證明。
我(Θ3Θ) :最好的情況當然是去您外公外婆生前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證明。如果派出所沒有資料,就是從您母親的人事檔案里調資料,如果人事檔案里,您母親自述父母為某某某,已經死亡了,那麼也是可以用的。如果是農村的,那麼就把雕刻有您母親和外公外婆名字的墓碑拍個照過來,我們也是認可的。
當事人(ノへ ̄、):但是我外公外婆是老紅軍,當初打游擊,換了好幾個名字。(真人真事!)
我(*  ̄ー ̄):那就請您外公外婆省錢所在的部隊開個證明,或者干休所什麼的,都是可以的。
當事人( ̄□ ̄):辦個公證真是麻煩死了。
我&<(? ?*)&> :不好意思給您添麻煩了。

3、最好懂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當事人(?ε?●):啦啦啦,我要出國啦,要辦無犯罪記錄公證,是在你們這裡吧?
我(∩0∩):是的是的,您是否帶了派出所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呢?
當事人⊙▽⊙:不是你們證明么,怎麼變成派出所證明了!
我 ( ̄3 ̄)a:是這樣的,我們也不知道您究竟有沒有犯罪記錄,這個只有公安機關才掌握。
當事人( ̄. ̄)+:我有沒有犯罪,公安機關知道?
我(ΘへΘ):公安機關查查您的戶口檔案,沒有犯罪記錄,開個證明就好,所以才叫做「無犯罪記錄證明」而不是「無犯罪證明」嘛。
當事人(ー人ー):那好吧。

小結:
①無犯罪記錄證明只能由公安機關開具,
②死亡證明:
效力上:醫院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的死亡證明&>人事檔案&>村委會居委會證明
便利性上:公安機關的死亡證明&>人事檔案&>村委會居委會證明&>醫院的死亡證明
綜上,還是公安機關的死亡證明好。
③親屬關係證明:
效力上:公安機關的證明&>人事檔案&>鎮政府的證明&>墓碑&>村委會的證明
便捷性上:公安機關的證明&>人事檔案&>鎮政府的證明、墓碑、村委會的證明
總之,還是公安機關的證明好。
跟「證明我媽是我媽」類似的證明材料還有很多,公證處因此被罵了無數回,但是作為一個不具備實質審查能力的機構(否則就成偵探了),公證處只能通過各種證明材料來進行書面審查,材料多多,也是在所難免的了。

4、最無奈的:小額遺產繼承公證
我⊙?⊙:師傅師傅,我覺得小額遺產繼承公證好難辦啊。
師傅(ΘεΘ◎):哦(第三聲)?
我(?ε?;) :你看第一標的額小,收費也少,一次收費在200元以下,但是當事人該跑的手續一樣都沒少,可能反而還多了一道。當事人也不討好,我們也受累。
師傅(Θ◇Θ。):哦(第一聲)。
我(*?0?):師傅您不說點什麼嗎?
師傅(ΘoΘ):哦(第二聲)?
我(′???『):師傅您怎麼看?
師傅(ΘдΘ;):我問你,來我們這裡辦銀行存款繼承的,一般是多少錢的。
我(′ε` ):幾萬到幾十萬吧為主吧。
師傅(Θ△Θ@):50萬以上的有么?
我(●′ω`●):好像這麼久了就一個。
師傅(Θ?Θ=):100萬以上的有嗎?
我(。□。):我沒碰到過。
師傅(Θ3Θ):我也沒碰到過。
我(@。ε。@) :你的意思是?
師傅(ΘへΘ):你們啊,too young too simple ,some time naive,還是需要努力提高姿勢水平。

小結:銀行應當在確認當事人的繼承資格後將遺產給付給繼承人,對於大客戶,銀行當然會抽調人力想辦法去辦,但對於小額存款,銀行才懶得理你嘞,有的公證當事人就幾百塊錢,我們公證費乾脆都不收了,要不然就收個幾塊錢簡直是在磕磣自己,但是該跑的手續一點都不能省,銀行是轉移了風險,但給當事人和公證處都造成了很大的麻煩,這一點公證處背後罵死銀行了。

5、最不該的:放棄繼承聲明
我( ???):師傅,剛剛又有人過來辦小額遺產繼承了。
師傅(ΘεΘ◎):哦(第三聲)?
我⊙?⊙:他兄弟姐妹很多,我給他放棄繼承聲明,讓他去居委會蓋章,這樣別人就不用來了。
師傅(Θ◇Θ。):哦(第一聲)。
我╯ε ╰:但是這樣真的大丈夫萌大拿嗎?
師傅(ΘoΘ):哦(第二聲)?
我(*  ̄︿ ̄):居委會作為居民自治組織,有個屁的證明權啦,更何況現在寧波市政府對居委會蓋章出了規定,我們這個不準蓋啦!
師傅(Θ?Θ#):所以呢?
我&<(? ?*)&> :違法啊師傅!這樣做本來就是違法的!更何況現在還不準做了!
師傅(Θ3Θ):我也不想的咯,但是中公協出的通知,可以這樣簡化手續,那我們就照辦好了,如果嚴格依照法律辦事,這麼點錢讓當事人全過來,人家不拆了我們公證處。
我( ̄? ̄) :我有種不翔的預感.....

小結: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小額繼承和大額繼承沒什麼區別,但是對當時人來講,為了幾百塊錢的事情全家出動是很麻煩的,所以我們規定,兩萬塊錢以下的繼承,可以去居委會蓋個章,聲明其他人都放棄,或者委託給一個人來辦理,但是這樣做實際上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所以公證處對這個也很糾結,就像一個火藥桶,隨時可能引爆。


這麼多年一直愛著你。你從未質疑過他,聽從他的話,每每向我提出過分的要求時,我回絕過嗎?現在我不堪重負,不想當備胎了。只是說個離開,大耳刮子這就抽上了?


剛看到@玄不救非氪不改命的答案,感覺整個人都不好了。不追主因,不問出處,不考慮職責許可權,只要你給我兜底就行。可以讓公安機關當接盤俠,可以,真的可以,因為長久以來就是這樣的。如此認知,惡性循環的結果還是在老百姓身上。


這個問題@施亮逐條分析的。@邏格斯也補充了公證部門的內容。其他答主各抒己見。很全面了。

對題主的問題描述,我想說幾句,附帶個栗子。

題主質問的對,公安機關說不開了,別的單位沒說不要,這不是不作為嗎?這不是一樣沒改善嗎?

僅從公安機關來說,對不起,我們沒有踢皮球,職責和許可權就是如此,證明範圍涉及不到的,就是無法證明。當指責公安機關刁難群眾時,為什麼不想想證明本身是否有問題?群眾為什麼不找要求出具這些證明的單位去質問?去鬧?因為派出所就是大家一直以來所認為的兜底單位,而且是個相對來說好欺負的單位。

群眾:我離婚再婚又離婚,單位要這個證明,你們派出所得出。
民警:民政部門出具。
群眾:我去了,民政不好說話,不給出。單位出主意讓我找你們。
民警:。。。我們無法證明您的婚姻狀況。
群眾:那我投訴你。
民警:為什麼不投訴民政?
群眾:我投訴了,沒用,而且那個科長很兇。
民警:。。。
群眾:你別刁難我,督察電話我打完了,有你好受的。
民警接到督察件,要求合法合規,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這話沒錯啊,逼得民警帶著群眾去民政局協調。
民政局工作人員:我解答不了。
民警:誰能解答?
民政局工作人員:科長。
民警:那請你們科長出來。
工作人員:你什麼級別?我們有規定,幹部對幹部,科員對科員。咱兩級別一樣,我接待。
民警:。。。那怎麼解決。
工作人員:出具不了。
群眾:單位要的,說找你們,說派出所也行,那我繼續投訴民警吧。
民警回到派出所,昨天丟手機的報警人來了,問:我手機你找沒?今天都幹什麼了?我投訴你。

以上是一個真實的例子,這是我隨戶政部門參加公安機關內部,關於開具證明工作徵求意見會上,一個派出所教導員講的。這是一個極端的個例,但也極具典型的反映出普遍現象。長年以來,是長年以來,沒錯,是長年以來,派出所為了便民已經擔負了太多超出本分的工作,出具了太多模稜良可的,根本不用出,或者根本沒有證明力的證明。因為老百姓辦件事好難,能出就出,能幫協調就協調。然而,證明要求越來越奇葩,要求單位越來越理直氣壯的直指派出所。如果現在我們還是悶頭認了,這些證明的出具只會成為一個默守的規則,要求證明的部門仍會理所應當的去讓群眾跑路,現狀也不可能改變。

沒錯。政府個別部門的衙門做派和官僚作風要改,行政審批、申報手續要簡化,要設立便民的綜合性行政服務大廳,要減少流程、減少手續、減少腳程,不推卸責任。

但是,題主,請你去問責要求出具證明的單位,或者是沒有切實履行職責的單位。這18類,噴不著公安機關,苛責不到民警。不合理的講出來了,你非要我按照不合理的繼續施行,不去問責出處,說實話我很難理解。

怎麼著,這樣還不行?還是得噴派出所是嗎?看我好欺負是吧?那我今天耍個橫,就說一句!就一句!


大哥,跪求別投訴。


【習慣錯誤】真是可怕的東西。

看到一個【想當然】的答案居然如此高票,也是醉了。
【公安機關扮演的是一個兜底的作用。也就是說,一些在日常生活中確有需要,但其他任何部門都沒有能力單獨做出的證明,往往會最終踢給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最終解決 】,我就問一句
——你一個有【管轄職責】沒有【能力】的部門,誰給你的【權力】,把事情推給一個有【能力】沒有【管轄職責】的部門?
一句【能力】不足,居然把這樣明顯的【踢皮球】當做理所應當,把【糾正】當做【甩包袱】,並且贏得了各種認同,真是藥丸。

貌似很多人都覺得,這些證明就是你公安機關開的,高票里居然還有句【 你說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請問公安部門問過衛生防疫部門了嗎 】,實在是節操碎一地
【誰告訴你這個證明是公安機關出的?公安機關同意了嘛?】
舉個栗子
我一次出警,銀行覺得身份證和本人長得不像,要我【證明身份證上是本人】,怎麼破?你讓我鑒定鑒定身份證真偽也就罷了,【像不像本人?】你們城裡人真會玩。。。

我坐窗口的時候我也遇到過來出各種證明的,可是證明應該是法律文書吧?法律文書應該有格式吧?問題是上至公安部下至派出所網頁,【根本找不到】對應的文書——

為什麼? 因為這些本來就不是我們做的事,只是你們【習慣】了而已,其他部門說公安機關出,公安機關本著【讓群眾少走點路】的心態【違規】出具證明,反而讓你們有了【公安機關什麼證明都能出】的錯誤結論,並且長期相信

當公安機關現在想糾正的時候,你當然不習慣——你公安機關怎麼能不出證明呢?一定是推卸責任!
【誰規定的責任?】
【你派出所信息量最大,你不出誰出?】
我公安機關還有在逃人員列表是不是也要給你出個證明?信息量大也要【業務相關】好嘛?健在證明?我當然知道這個人還活著,然後呢?我就要證明這個人活著?說起來好像【你和醫院】不知道這個人活著一樣?於是你要我出證明,我就要出證明?
【憑什麼?】
無限的為人民服務也是有局限的
【合法】【合理】這是前提
不講道理,不就是耍流氓么→_→


公證處的朋友說完了,讓我們來看看公安局的怎麼說。
關於這個公安部的政策宣傳,目前看來只能算是一次簡單的輿論試水,叫炸魚也行。按照目前掌握的情況,這個說法是在微博上放出來的,而各省公安機關並沒有接到三局下發的相關精神,所以關於「公安機關不再開具『我媽是我媽』等18類證明」這條新聞衍生的一切討論暫時都是沒有意義的,我們只能把這次的主動發聲看做是公安部通過非官方渠道同其他用證單位(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還有主管金融系統的我不知道叫什麼部,總之就是你們這些單位,含淚怒目)進行的一次交涉,內容大概是你們別什麼事兒都往公安局踹,我發起瘋來連自己都打。

這招其實玩兒得挺妙的,我個人覺得這其實可以算是政府機構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行為,下面我們來簡單分析一下這件事:
今年年初,克強總理怒斥「我媽是我媽」證明的新聞曝光,全國上下歡欣鼓舞,隨後,公安部三局迅速向各省市公安機關下發通知,對公安機關出具證明工作情況進行整理匯總,並同時開展徵求意見,目前徵求意見還沒有結束,但部分省市的調查報告應該已經成型上報,公安部對這些情況進行了梳理之後,發了一條微博,就是我們現在在討論的這個東西。
這應該算是政府機構之間罕見的在輿論監督之下的單方面溝通行為,說白了這條微博什麼效力也沒有,頂多算是表達一下情緒,但是通過實際工作看,公安部的宣傳多多少少產生了一些效果,有些單位辦理業務時那些不知所謂的證明材料確實是不要了(而這些東西一般是辦事人員為了個人免責抬高的門檻),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並沒有什麼卵用。個人感覺,公安部發這條微博要的效果應該是語驚四座,然後各方迅速同公安部聯繫溝通,溝通後這些部門取消了這些證明要件,劇本寫得不錯,但不知道其他單位究竟是作何反應,目前我們還在翹首以盼,主要是想看看會不會衍生一場公對公的罵戰

我們是看熱鬧不怕事兒大,但我覺得這種行為終歸是有些欠妥,你不開這些證明,但要這些東西的單位還要,最後群眾辦不了事兒,難為的還是老百姓。
這件事從根源上不怨公安局,也不怨公證處,每個單位都是在依法行政,公證處和公安局本來是兩個特別嚴肅的單位,這些證明材料本身也不應該是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現在的社會環境實在是有些惡劣,領導幹部的工作方式又過於簡單粗暴,導致每個單位的接待人員都是人人自危。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于謙他們老爺子死了,留下套房子,于謙他媽辦繼承去了,房子過完戶了,于謙他爺爺來了,這房子繼承我怎麼不知道呢,打起來了,領導一看這不行呀,誰給辦的呀,處理了吧,然後沒準還得賠點錢,息事寧人。從此以後,公證處辦公證的都長個心眼兒,再有來辦事兒的全得把你後路都堵死才給你辦。
這就是最典型的因噎廢食,但是作為政府機構的辦事員,誰又敢說自己過手的材料都是百分之百真實有效的呢,你放在以前,刑訊逼供那還有編瞎話的呢,何況來辦這些事務的群眾都是為了錢,而且,騙騙政府部門似乎也不算是個政治性錯誤的問題,我是窮苦大眾啊。
所以這些證明你再說你不開也會有人非要不可。
所以這根本就不是個開證明的問題,這是整個政府機構領導幹部缺乏政治擔當,基層同志缺乏制度保護的問題。
什麼叫魔幻現實,這就是他媽魔幻現實


看到現在排名第一的答案,很多人認可,我深深感到國家法治之路漫長崎嶇。

潛意識裡,大家認為找政府機構辦事,政府要求出具各種證明是合理合法的,只要政府部門 臉不難看, 有地方辦事, 事也不難辦,大家就感恩戴德了,根本不去想這份證明是不是必要的,是不是合理的。

現實情況是,**很多時候**(不是全部),很多政府機構要求出具的各種證明就是懶政,推卸責任的做法,政府機構害怕承擔責任,省去事後監管的麻煩,在事前給大家設置重重的前置審批門檻,一是可以權力尋租,二是體現政府存在感;在事後完全監管缺失,監管不到位,甚至為避免問責,掩蓋問題。

為什麼說懶政,推卸責任?就拿第一答主的舉例 「社保中心很多死人騙保「,這可能是18個派出所廢止的證明裡,可以用來說派出所「踢皮球」的了,畢竟其他的貌似和派出所關係也不大,開具「健在證明」,你派出所人最多、信息最全,你不提供誰提供? 所以答主認為開具」健在證明「是合理合法的,首先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說, 死人騙保是少數,大多數人是活人申請保險補助, 而開具證明這個事是一刀切的,甭管死人活人,都要設置門檻,這明顯降低了辦事效率,公司財務給每個人發工資不會要求大家都提供在職證明吧(雖然確實有虛構崗位騙工資行為,請搜索搜狐事件);其次,社保中心作為一個拿著納稅人的錢吃飯的部門,難道只坐辦公室負責收錢,不負責勘察嗎?如果他自己可以勘察人是不是還健在,還需要麻煩 派出所 嗎?(實際上派出所為了出具這個證明,是不是也要走訪一下呢?這個成本誰出?就因為派出所人多就要人家給你跑?),社保中心這個收錢的最大受益者不出成本,卻把責任推給了派出所? 社保中心就是懶政,不出外勤,不走訪, 不負責事後監察, 把自己的責任推給人家,只管收錢,再拿著我們的錢入股市,保險公司都知道勘察現場,都有保險調查員,一個諾大的國家機構卻沒有?完全養著一群閑人;再次,退一萬步,錢被死人騙了,只要依法治罪,給予足夠法律懲處,讓違法成本大於收益,我想沒有多少人敢於騙補助吧?參考保險騙保行為。

其實國內大部分政府機構辦事這都這個心態,事前各種麻煩,規避風險,事後各種缺乏監管。才導致了這種畸形的前置審批麻煩人卻不解決事情問題的尷尬局面。

再來說說兜底。 如果存在兜底的開證明機構,就說明認可了那些什麼狗屁機構、機關讓人民一點破事就開證明的行為,派出所這麼乾的目的明顯不是踢皮球,是告訴大家很多證明不用開,那是明擺的事情,很做部門自己把事情做好,不要讓各種政府部門為難群眾了。

很多人喜歡政府是一個大政府,啥都能管,啥都要管好,還要負責兜底,就是不管上面部門、機構幹了啥不負責任的事,都要有個兜底部門,本來各個部門能管好、需要管好、必須管好的事情都丟給了兜底部門,類似的還有信訪部門,也是為了各種部門不作為提供兜底的渠道,結果兜底的信訪局也成擺設了,我相信信訪局也希望有個兜底的「信訪兜底局」,這樣都可以拿錢不干事,只管有油水的事情,沒啥利益又要負責的事情都是兜底部門的事情。


國家提倡簡政放權,簡政放權的前提是事後嚴格監管,不是事前這種部門都插手,事後完全沒有管,事前都是有關部門,事後都是不歸我管。 減少前置審批,增強事後監管,才能提高社會活力,不要讓人民群眾的時間都浪費在跑部門中。。。。

理想的簡政放權,難道不是一個人站那裡,能辦啥業務,不能辦啥業務,一個身份證號全知道了嗎?

這才是真正的

政府部門的數量是有限的,而為人民服務是無限的,要把有限的政府部門投入到無限的為人民服務當中去


精簡程序這不是一個小的工程,它需要由上而下,多部門協調利益,是一個根本性的改革。在執行層面上更是需要不斷的迭代試點來推出一系列新的細則與制度。


問題不在於媽是媽證明誰開,而是這個證明為什麼要開。


我媽是到工作單位翻檔案,才證明了她確實是我媽的。

而這個證明是誰要的?是公安局要的。公安局要這個證明才能把我的戶口上到我媽一起。

所以你看,公安局確實沒法開這個證明,因為他們自己都需要你去證明。

不過讓媽媽去調檔案或許可以成為一種方法,至少我們這公安局認可這個證明。

有了戶口之後,其他機構似乎都認可戶口上的證明了。

所以我的觀點是:公安局如果宣稱不開這個證明,至少應該告訴公民,應該到何處開證明你們才能認可。皮球踢得一步到位的話,勉強還是能接受的。


問:面對層出不窮花樣翻新的奇葩證明如何應對?
答:掩耳盜鈴。索要奇葩證明的單位不吱聲,開具證明的跑來說,咱不開了。該誰開誰開,反正我不管了。


至於被當成皮球踢出來的民眾接下來該咋辦,反正沒人接話。怎麼證明我結婚之前是未婚?怎麼證明我還活著?怎麼證明我媽是我媽(這條讓我很擔憂,戶口早遷出來了,也常年在外工作,真需要證明的時候該咋辦呢)?


我覺得公民不應該開任何證明。

所有單位需要公民證明某事,都應該通過政府內部的公文流轉,在政府系統內部自行證明。

印象很深刻的一次經歷是,我要遷戶口,結果材料有點問題。哈爾濱公安局需要合肥公安局提供一些信息,我還以為需要自己跑一趟呢,結果公安局告訴我「回家去等,他們內部發查詢函,查詢成功後通知我」。

這是公安系統內部辦事,公安局果然很好很強大。

而如果是跨系統辦事,當然就沒有這種好事。(單身證明這玩意真是煩死人了。)但是理論上來講,政府各部門完全也是有能力做到的,只是要花費資源而已。但是這些人畢竟是專業的,熟練的,他們花費資源總比社會上所有人都花費資源,對整個社會的消耗更少。

在我的設想里,政府應該是提供一個Facade介面的(註:這裡是GoF設計模式),完全隱藏政府系統的內部實現,公民只需要跟抽象的作為整體的「政府」打交道,而不需要關心政府內部的部門分工的。更進一步的,大型國企,比如銀行和運營商也應該加入到這個體系里來。

YY真爽。


這是公安機關在趁機踢皮球。

實際上,在中國日常行政中,公安機關扮演的是一個兜底的作用。也就是說,一些在日常生活中確有需要,但其他任何部門都沒有能力單獨做出的證明,往往會最終踢給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最終解決。

原因很簡單。公安機關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是任何一個其他政府部門都無可比擬的,同時,公安機關的最基層一直延伸到社區一級(片警),而絕大多數政府機關只能到縣一級,部分到街道、鄉鎮一級。換句話說,有些事情連警察都不知道,那還能有誰知道?一個坐在其他委局辦事大廳窗口電腦前的小姑娘能知道?

舉個例子: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負責任的說,你要是死在醫院,倒是可以考慮找醫院出死亡醫學證明,你要是證明你還健在,衛生部門是絕對不會給你蓋這個章的。因為衛生部門只能證明健在,但證明不了你健在,他們沒有證明你是你的許可權與能力。而證明一個人健在的目的,是防止騙補助。

說到底,公安部門儘管牛氣,但仍然只是政府的一個組成部門,衛生防疫等其他部門根本不會買公安部門的賬:你說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請問公安部門問過衛生防疫部門了嗎?你在這裡說了18條,把自己的責任甩的一乾二淨,把別的部門的責任講的清清楚楚,問題是別的部門認嗎?如果他們認,為什麼沒有相關部門會簽?為什麼連公安部門自己的正式文件都沒有?

最後的結果,只會是老百姓辦事更加不方便。政府部門的數量是有限的,而為人民服務是無限的,要把有限的政府部門投入到無限的為人民服務當中去,肯定要有一個部門來兜底,去管那些誰都不管的事情。人最多、權最大的公安部門,你們應該說的不是「你們還是另請高明吧」,而是「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還是要加強學習。

=================================================
補充一下:
1,有人在安利公證處,然而他並不知道公證處在做公證之前,是要你先向他們提供公安機關開具的證明的。

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親屬關係證明可以由公證處進行公證。但申請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以及親屬關係證明信。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員表示,證明信是要由戶籍地派出所或者檔案存放單位出具,以證明申請人與親屬之間的關係,如果申請人檔案中沒有與該親屬關係的記載,可以由有關親屬的單位分別出具證明,證明他們各自的親屬,直至能夠說明本人與該親屬間的關係。

媒體稱辦證明陷入怪圈:公安公證部門皆不受理

2,之所以在實踐中各種單位(要求「奇葩」證明的多數並非政府機關)要求公安機關開具證明,以至於「有困難找警察」,是因為警察是深入到最基層的國家公務員。一些需要實地調查才能掌握的情況,只能由管片民警或村(居)委會提供。實際上村委會和居委會也是開證明的大戶,但村(居)委會並不是一級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也並非國家公務員,特別是在農村,由於鄉里鄉親的,各種虛開證明時有發生,因此警察的公信力是任何基層組織都無法取代的。

3,對於一些確無必要的證明,例如銀行要求的各種證明,社保中心要求的各種證明,用人單位要求的各種證明等等,需要由中央政府協調銀行業監管、組織和人力社保等部門處理。這實際上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頂層設計和政府主要領導推動,像現在這樣由各部門各行其是是不行的,結果正如現在這樣,就是甩鍋而已。

4,即使是公安部門自行其是,採取的方式也是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微發微博的方式發布,這實際上又是模稜兩可。等於是中央部委繼續把鍋甩給地方廳局:執行後,如果群眾很滿意,那就是中央指導得當;如果群眾不滿意,公安部也沒發正式文件啊,地方政府仍然可以權衡民意自行其是;如果激起民憤,那麼沒有正式文件卻瞎發什麼微博,負責打理官微的科員責任不小哇。


這些事本來就不歸派出所管。


有困難找政府
有危難找警察

警察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警察的主業是打擊防範,然而日常接處警80%都是非警務處警,造成有限的警力資源被無限的非警務活動佔用,警察疲於拚命,公安局因此變成了民政局、環保局、城管局……甚至是家政服務公司。


可是當下情況就是其他部門機構的不作為將皮球踢給警察。


欠債不還錢報警,那法院何用?
買西瓜不甜報警,消保協何用?
工資要不到報警,勞動局何用?


鑰匙丟了的人報警:我不要換鎖,你們警察幫我找,找不到我投訴!


狗狗丟了半夜報警:你們警察吃飯不幹活,給我調監控找啊,我「兒子」丟了我要投訴你們

只有110警察24小時無假休免費隨叫隨到。
大多基層民警真正做到了人民公僕。
多多包涵。


難道你不知道公安換要求開其他證明了嗎??

一:
要求證明是女孩,江西一14歲女孩因戶籍信息中的性別錯誤,登記為男性,前往派出所,要求更改戶籍信息時,竟被要求證明是女孩。女孩去醫院,醫療機構也稱無法開具性別鑒 定證明。
最後在醫生建議下以B超代替,顯示女孩具備子宮等女性特徵。警方更正了其戶籍信息並回應:當時辦業務的民警過於謹慎,讓群眾受委屈了。
據香港《南華早報》網站8月26日報道,家住江西省豐城市小港鎮潭頭村的14歲女孩吳某,在2004年的人口信息統計時,其性別被錯誤登記為男性。派出所在發現問題後僅在戶口簿上更正,但未有在戶籍管理系統中更正。
今年8月,吳某來到豐城市公安局小港派出所更正性別信息,但民警卻表示,按照規定需要提供「性別鑒定證明」才能辦理。
吳某的母親表示,由於醫療機構無法開具性別鑒定證明,只能在醫生的建議下以B超代替,B超檢測單顯示,吳某具備子宮等女性特徵。
昨日,豐城市公安局發布聲明,指為吳某辦理戶籍業務的民警今年7月才接任戶籍民警,對戶籍業務不夠熟。
公安局表示,江西省公安廳近期開展了戶籍清理整頓工作,由於歷史原因,豐城市公安局一些戶籍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責任追究。因此在辦理吳某的性別更正業務時,這名民警「過於謹慎,尚顯呆板」。
公安局表示,已對經辦民警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責成其離崗培訓學習。


就說個真事吧,今天我和我媽去辦信用卡,辦附屬卡需要證明母女關係。問題是我們現在的戶籍並不在一起,以前的我們曾在一個戶口本上的因為註銷了而無效,銀行就叫我們去公安開證明我媽是我媽,到了公安工作人員說現在不開這種證明了,叫我們去做公證。


結合今天的新聞《蛇蠍保姆毒殺10名老人》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8824698

顯然,公安機關拒開的這18項證明中的《死亡證明》是連環殺手得以逍遙法外的重要法律基礎,自此,院前死亡徹底淪為民不告官不究的真空狀態,另一方面,由於屍體的迅速被銷毀,「謀殺罪」立案將進一步減少,也算是降低了惡性犯罪的發生率,提高破案率,這一舉措對公安機關來說簡直一舉多得


《死亡證明》由醫療部門出具,除了能拉直線證明死者是否死亡,根本無法判別整個死亡過程是否合法,無法確認死亡為正常/非正常,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只能代表「死者已死」;而民政部門看到這張證明,火化,整個過程不超過3天,在後面龐大的遺產分割問題利益驅使下,「死者究竟是怎麼死的」成了至關重要的問題,但「故意殺人」這種刑法重罪偏偏淪為「民不告官不究」範圍,這種處理流程會令之後想要告想要究的其他人喪失了最重要的證據--屍體。沒有屍體的謀殺,請問如何立案?
當一個人默默死去,由警察確認他的死很普通很正常,這是法律給每個人最後的尊重,顯然,公安部認為,沒必要


身為一名派出所戶籍民警,我看到這則消息的時候內心澎湃萬分非常高興。尤其是看到網友們留言的時候,我更加高興。大家飽受這種多此一舉的證明要求之苦,且能夠理解公安機關,我很欣慰。
——————————————————
首先表明下,在這個新聞見諸報端後,我本人目前是沒有接到過上級下發的說從此不再為居民開具這類證明的通知的。
————————————————
現在仔細說說。實際工作中,這樣的情況真的太多了,我每天上班平均要開各種證明信30多件,一年下來就得好幾千件,其中有60%以上的證明信都是這新聞里說的這類。
有時候!!!證明「你媽是你媽」是的確需要的,比如母子二人戶口不在一起,又沒有什麼別的證明的效力能代替公安機關的證明信,這就需要到派出所,由民警查詢以往數十年的紙質戶籍檔案,並為居民開具證明信。但是!!!還有些時候!!!有些部門,明明母子的戶口都在一個戶口簿上有所顯示,並且有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人事檔案等材料作為佐證,還要求居民跑到派出所開證明,就是一種明顯的推卸責任。
碰到這種情況,我真心不知道應該感謝他們對公安機關的信任啊,還是應該譴責他們把責任全部推卸給了公安機關和民警呢。但無論如何!!!居民在這個過程中,畢竟多跑了路啊,所以總歸是不好的,這個損失誰來負呢?

公安機關開具證明信,是有依據的。就是必須在戶籍系統,戶籍檔案中能夠查詢到的信息,可以證明。並且,在戶口簿中明顯能夠表明的,不再單開證明信。所以舉個例子,有時候居民辦理保險,保險公司填錯了保單,把張三登記成了張五,之後要求公安機關證明張三和張五是一個人,這種錯登情況,公安機關是真心沒有辦法開具證明信的。可是居民經常不理解,或者理解但是也沒辦法(保險公司可以一口咬定必須由派出所開證明,否則就辦不了。居民沒有第二個選擇,就算他們知道問題是保險公司造成的,也於事無補)就會在公安機關這裡發生矛盾,當然很多時候民警會生惻隱之心,開出證明信,但實際上,這合理么?民警有什麼資格呢?這演算法治么?這難道不算權力的濫用么?

大多數居民理解公安機關的苦衷,極少數人,真心是極少數人啊,會立刻撥打投訴電話。極少數人的邏輯是「這明明是事實,你憑什麼不證明」。但這是個哲學終極問題,你是誰,你為啥來,你幹啥去。民警不是你,民警怎麼知道你家過去和未來,這串18位號碼的爸爸真的是在民國的時候被過繼給了那串18位號碼的爺爺么,他真的是只生了一個兒子嗎?抱歉啊,檔案資料是依據,即使是事實,戶籍檔案沒有記載,也是無解。更何況過去的舊檔案十幾年才登記更新一次,很多信息確實是沒有記載。檔案室又不是時空穿梭室,民警又不是終結者
——————————————————————
有人說民警可以調查啊。氣短。比如我們單位就我一個戶籍警,我下去調查了,別的居民再來辦戶口就沒有民警接待了,怎麼辦。有人說民警你可以下了班去,但是就算我有時間,居民未必就能等我下班。而且我就碰到過去調查取證,有人事先惡意串通好了周圍鄰居十多戶的情況。再說了,回到終極問題,你是誰,兩個18位號碼的關係,鄰居說了就算?那那些打發居民開證明的機關直接找鄰居好不好?(何況有些機關還收費呢)所以還是推卸責任。
再說點遠的。答案里有人說了,很多時候,我們覺得公安機關是兜底的,別的機關辦不了的時候,就都可以推到這裡來,這涉及到一個公權力劃分的問題,公安機關的能力有多大?有沒有邊界?理論上當然是有的,你我都知道。然而實際中就是很多人覺得各種問題,只要自己解決不了,就是應該找民警解決一下的,公安機關也應該可以解決的。幾十年都是宣揚的「有問題找民警」 啊,苦笑。我國沒有具體規定公安機關權力的法規,以後……隨著法治社會發展……當政府放棄了全能政府的定位時……可能會有么?我說不清

再舉個我轄區的例子,現在辦理居民死亡,家屬拿著死亡醫學證明來註銷戶口之後,民警還要再開兩張證明信,分別用來證明這個人已經死了戶口已銷,以及他的家庭關係……我就不明白了,人家不是有死亡醫學證明么?而且戶口簿上也蓋了死亡註銷的章啊,為什麼偏偏還要派出所單開證明呢,好累~因為我本科是修法學和哲學的,你知道的,我這種人最愛多想了,大家來討論下,社會學界定的人的死亡,是依據死亡醫學證明好呢,還是依據派出所的一個證明信呢?神馬?你說派出所的證明?那我問你,如果這個死者的家屬一時很忙,半年都沒註銷戶口,那這個狀態下這個人到底算不算死亡?
————————————————————
好吧,老說死啊活的太恐怖,最後說點感人的。開證明信的時候,民警要問清證明信的抬頭,(就是要開給哪個單位),這時候有20%的居民都不知道這個證明信是開給哪個部門,這說明這些單位根本沒有面對面地和居民溝通過就把他們打發過來了,而居民會誠懇地說:我不知道哪個單位要這個東西,我只知道到派出所來,只知道找民警就對了。你們離我最近。
哎,可愛淳樸的人民啊,我愛你們,我願意為你們服務!敬禮
手機碼字,邏輯有點不清楚,大家如果有問題也可以在評論里問我


任何單位處理不了就只會想到找公安,所有皮球都踢給公安,公安想往出推還真難,理由就是有困難找警察,那警察有困難找誰?應該從國家制度層面反思,任何單位要各司其職,簡化辦事程序,減少開具不必要的證明才是根本!公安承擔了其他職能單位2.5倍的工作量,警力不足,待遇低下,而且是和平時期做出犧牲最大的隊伍,應該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坐標:昆明火車站

背景:臨時出差,單位沒車。
在火車站砍人事件一個月後,管控嚴格,所以,從進入廣場開始排隊,到上車前排隊次數為七次,分別為:廣場區域、派出所便民窗、售票窗、 派出所便民窗、售票窗、候車廳、上車

趕赴火車站,隨身只有醫保卡,沒帶身份證。
派出所窗口,第一次:醫保卡具有同等效力,無需開身份證明。
售票窗 :醫保卡無效,請到派出所便民點開臨時證明
派出所窗口,第二次:重新排隊去,MD。

派出所窗口,第三次:誰不賣,你告他,去投訴他。
售票 窗:工作人員午餐時間,請到其他窗口排隊, NMB
售票窗:醫保卡買票走人

排隊時間/2.5=有效行車時間

說好的便民呢???


我就不說觀點了 給大家講講這兩天我身邊的事吧

我將要在明年4月赴日留學 目前學習日語當中
此事是和我同批赴日的同學身上發生的 這位同學早年父母離婚 撫養權歸母親 離婚後就在沒見過父親 18歲母親去世 成為孤兒 在幾位姨的照顧下生活 此為前提
因為留學簽證要提前半年就開始辦 這兩天中介就已經開始要資料了 其中有一項 需要擔保人 必須是親屬 本意是留學期間提供經濟支持的人 但因為是孤兒 沒有直系親屬 想要讓她姨做擔保人就完證明她姨和她的親屬關係
這裡就出問題了 想要證明她跟她姨的關係 就要先證明她和她母親的關係 還有她母親和她姨的關係 她和她母親還好說 死亡證明亂七八糟的一堆東西拿到公證處就開出來了
想證明就要有她母親和她姨在一個戶籍上的記錄 首先她母親戶籍已經註銷 去派出所用死亡證明調戶籍記錄 然而時間太久已經銷毀 完全開不出來
也就是說 她以中國法律的角度來看 已經是孤身一人 完全獨立 沒有任何親屬

後記: 手機隨便打的 不會排版 各位看官老爺湊合看吧 如果有什麼辦法的話非常希望能評論留言
後記2.0: 8月28日14點1分 此時那個她還在孤身一人奔波於各個派出所和公證處


太神奇……
·媒體瞎解讀;
·公安機關在甩包袱;
·「尼瑪是尼瑪」這個證明還要公安機關出具。

  1.身份證號碼升位
  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位,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
  咋辦: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姓名寫錯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
  咋辦: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身份證丟失
  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對於身份證損壞丟失的,市(縣、區)局都有身份證辦證中心,到那裡不但能補辦,還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

  4.身份證就代表身份
  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咋辦:身份證和戶口簿本身就能代表公民身份,可以直接使用。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開生存(健在)及死亡證明的,應該找衛生防疫部門。

  7.親屬關係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不在派出所掌握的範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範疇。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具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丟失後立即補辦,或者辦理臨時身份證,即不需要開身份證丟失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
  咋辦: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察,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向保險公司報警,請求事故現場勘察人員到場。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
  咋辦: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所以單位需要此證明的,事先請讓單位開介紹信,免得折騰兩次。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對於證件、印章丟失的,報過案的,派出所只給開報案登記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於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由組織出面。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的證明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


推薦閱讀:

這個社會是否還有那麼多裝睡的人?我們是否需要新的魯迅?
為何有人「喜好」吐痰?
收養腦癱嬰兒是無謂的善嗎?
為何現在大街上開寶馬3系低配,賓士c系入門版的人越來越多了?是國家讓人民富裕了。還是裝逼的要面子?
90後是最舒服的一代嗎?

TAG:社會 | 公安 | 機關 | 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