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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陰陽生克

三、論陰陽生克

四時之運,相生而成,亦相剋而成。生而不克,何以能循環迭運而不窮。克者,所以節而止之,使之收斂,以為發泄之基。故曰天地節而四時成。即以木論,木盛於夏,殺於秋,使外之所發泄者,收藏於內,是殺正所以為生也。大易以收斂為性情之實,以兌為萬物所說,至哉言乎。譬如人之養身,固以飲食為生,然使時時飲之食之,而不使稍飢以有待,其人壽能久乎?是以生與克同用,克與生同功。

「生與克同用,克與生同功」二語,實為至言。有春夏之陽和,而無秋冬之肅殺,則四時不成;有印動之生效,而無煞食之克泄,則命理不成。故生扶與克泄,在命理之用,並無二致,歸於中和而己。

然以五行而統論之,則水木相生,金木相剋。以五行之陰陽分配之,則生克之中,又有異同。此所以水同生木,而印有偏正。金同克木,而局有官煞也。印綬之中,偏正相似。陰陽相生之殊,可置勿論。而相剋之內,一官一煞,淑慝判然,其理不可不細詳也。

陰陽配合,與磁電之性相似。陽遇陽、陰遇陰則相拒,七煞梟印是也;陽遇陰、陰遇陽則相吸,則官印是也。印為生我,財為我克,或偏或正,氣勢雖有純雜之殊,用法尚無大異。官煞,克我者也,淑慝回殊,不可不辯。比劫,同氣也,食傷,我生者,則又以同性為純,異性為雜。純雜之分關於用之強弱,此為研究命理者所不可不知也。

即以甲乙庚辛言之,甲者,陽木也,木之生氣也。乙者,陰木也,木之形質也。庚為陽金,秋天肅殺之氣也。辛為陰金,人間五金之質也。木之生氣寄於木,而行於天,故逢秋令肅殺之氣,而銷克殆盡。而金鐵刀斧,反不能傷木之形質。遇金鐵刀斧,而斬伐無餘,而肅殺之氣,只可外落葉,而根柢愈固。此所以甲以庚為煞,以辛為官,而乙則反是也。火與金亦然。丙為陽火,融和之氣也。丁為陰火,薪傳之火也。秋天肅殺之氣,逢陽和而融,而五金不畏陽和。人間金鐵之質,逢薪火而容(金+容)之,而秋氣不畏薪火。余可類推矣。  

此論官煞之大根也。然以乙為木之形質,辛為人間五金之質,丁為薪傳之火,似未盡合。十干即五行,皆天行之氣也。就氣而分陰陽,豈有形質可言?譬如男女人之陰陽也,而男之中有陽剛急燥,有陰沉柔懦,女之中亦然,性質不同也。取臂之詞,學者切勿執著。五行宜忌,全在配合,四時之宜忌,又各不同,茲錄各家論五行生剋宜忌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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