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罪01:刑事案件基本要素問答
作者:洪梓桉律師 |
《每周一罪》欄目預告
滬法網律師團隊日前組建辯護通業務團隊,旨在為可能或者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刑事風險防控以及刑事案件辯護服務,亦為有需要的企業客戶提供反舞弊調查以及刑事風險防控服務。筆者現任滬法網辯護通業務主管,熟悉筆者的朋友們都知道,筆者曾供職於檢察機關,擔任了近十年的公訴人,並榮獲上海市優秀公訴人稱號。也就是說,筆者在過去的十年時間裡都在法庭上與辯護人進行「對抗」,如今則改換門庭,即將站在辯護席為當事人服務(之所以用未來式是因為筆者尚在迴避期)。
作為公訴人的近十年時間裡,筆者十分了解刑事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作為控方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指控思路。因此,筆者從下周開始,將在滬法網微信公眾號推出《每周一罪》欄目,每一周選擇一個罪名從控、辯兩個截然不同的角度對該罪名進行分析,希望能給客戶與律師同行在刑事案件辯護過程中提供更為全面的思路。
借鑒於團隊小夥伴(滬法網家事寶業務主管白樹彩)力作的經驗,筆者將採用淺顯易懂的問答方式撰寫本欄目,本期將以刑事案件基本要素作為欄目創辦的首期主題,望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刑事案件基本要素問答
——《每周一罪》2017年第01期總01期
曾經作為公訴人,主要的職責是辦理刑事案件,更多的是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法庭上與辯護人對抗,很少有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交流的機會。而對於辯護人而言,家屬大多時候都是委託人,是需要直接面對的客戶。而往往缺乏法律知識的客戶對於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都有較多的疑問,筆者在本期《每周一罪》欄目中將對該些基本要素進行簡單的梳理,歡迎廣大讀者進行補充和更正。
一、哪些案件是公安機關管的?如果公安不管,哪些案件可以自己去法院「告」?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除貪污賄賂犯罪、自訴案件、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之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如果不去「告」,則法院不會受理,公安也不會管,主要包括以下案件:1、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誹謗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意思是有些案件本來應該是公安管,但無論是從手段還是危害結果都十分輕微而且公安、檢察院不管,那麼自己可以到法院去「告」,主要包括以下案件:1、故意傷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案;6、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7、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案;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案件,主要是被打了、被偷了、被搶了等等)。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可以從字面理解,就是針對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如果公安不管,而自己又有證據的,可以直接去「告」。
除上述自訴案件外,貪污賄賂犯罪等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行為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軍人犯罪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在監獄內犯罪由監獄偵查,其餘案件都歸公安管。
二、這個案件要辦多久?
一個案件從立案偵查之日起到判決需要多長時間,這也是當事人及親屬經常問的也是非常關心的問題,以下筆者將對刑事案件的所有辦案期限進行梳理,但需要說明的是,筆者所梳理的期限都是極限,簡單來說就是最長不能超過的期限,而不同案件則會在下述期限範圍內結合案情在辦案時間上有所變化。
辦案期限 |
法律規定 |
沒有拘留的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 需要拘留的拘傳不得超過24小時。 |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拘留期限3天,如果情況特殊或者來不及可以延長1-4天,屬於三類重大案件的,可以延長30天。 |
《刑事訴訟法》第80條第1、2款: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
逮捕後偵查,不得超過2個月。 疑難複雜案件,經批准可延長1個月。 四類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延長2個月。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經審批可再延長2個月。 |
1、《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157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
如果發現還有其他重要罪行,重新計算時間。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
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逮捕決定要在10天內作出。 情況特殊或者來不及的,可以延長1-4天。 |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取保候審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監視居住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
《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
審查起訴期限1個月,重大疑難複雜可以延長半個月。 案件改變管轄的(換個地方辦),重新計算時間。 |
《刑事訴訟法》第169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個月,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法院審理期限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或者四類情形,經上級法院批准,可延長三個月,特殊情況還要延長的,需最高法批准。 改變管轄的(換個地方審),時間重新算。 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重新算審理期限。 |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
檢察院延期審理以1個月為限 |
《刑事訴訟法》第199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
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限20日,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個半月。 |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
二審上訴和抗訴案件,審限2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高法批准延長2個月。特殊情況還要延長,需報最高法批准。 最高法受理的上、抗訴案件,審限自己定。 |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
檢察院可以閱卷1個月,且不計入審理期限。 |
《刑事訴訟法》第224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
三、您需要注意什麼、提供什麼信息?
我們遇到的九成以上客戶,委託律師時講述的基本都是案情又或者可以辯解的理由。殊不知偵查機關若未履行法律賦予的相關義務,也將影響認定案件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最終影響到行為人的定罪量刑。而這些線索,您應當第一時間告訴我們,讓我們有充分的時間調查取證或者與相關機關及時交換意見。現在,筆者將列舉其中比較重要的內容如下:
偵查機關義務 |
法律規定 |
監視居住必須符合逮捕條件,才能適用,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亦不能適用監視居住。 |
《刑事訴訟法》第7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
監視居住應當在住處進行,無固定住處才能在指定居所進行。重大賄賂等特殊犯罪,要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要經上一級批准。且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
《刑事訴訟法》第73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看守所並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
《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款: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
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在3日以內歸還。 |
《刑事訴訟法》第143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
四、本案會怎麼判、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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