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概覽

一、背景

1月12日,滬深交易所雙雙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業務辦法》」),並稱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實施,採取「新老劃斷」原則。該辦法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兩交易所與中國結算一起,對此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試行)》)進行的修訂。

二、《業務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明確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者從事貸款、私募證券投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個人借貸等業務的其他機構,或者前述機構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並在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中管理,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筆不得低於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2、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3、是進一步規範業務運作。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

4、針對證券公司的股票質押業務實施分類監管措施:A類、B類、C類及以下證券公司可用於開展該業務的自有資金分別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150%、100%、50%。這一監管標準將制約A類以下券商開展股票質押業務。

三、其他注意事項

1、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的,在相關業績承諾履行完畢前,證券公司不得允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參與相應股票質押回購;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參與相應股票質押回購的,應當切實防範因融入方履行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可能產生的風險。

2、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開募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作為融出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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