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頻發的社會成因與對策

[摘要]校園生活本應該是純潔、快樂的,不應該是暴力、血腥的。是什麼讓二者結合起來呢?校園暴力是一個比較敏感的話題,對校園暴力的研究,至今為止,還缺乏全國層面的權威、系統的調查成果。

近年來,校園暴力不僅讓從事青少年研究的人感到匪夷所思,也讓整個社會非常吃驚。甘肅女生6分鐘被打38記耳光。江西永新女生遭圍毆,1人被刑拘。福建南安兩初中女生暴力3分鐘,小學女生被扇25巴掌。福建永泰初三男生遭圍毆脾被切除,此前被同學欺凌4年。安徽懷遠火星小學副班長逼同學喝尿。中國校園暴力事件連年上升,70%為報復型犯罪。究竟原因何在?

中國政法大學何兵教授、皮藝軍教授、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長郭開元、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處處長楊新娥、律師李霄霖和李金星等人做客「騰訊思享會·薊門決策」,就校園暴力頻發的成因與對策展開對話。以下為皮藝軍教授和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長郭開元的發言實錄:

中國人和美國人在暴力基本理念上 有天壤之別

皮藝軍

皮藝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今年2月,三名赴美中國留學生因為欺凌同學被美國法院判刑6-13年。這一案件讓我們感到非常震驚,從中可見中國人和美國人在暴力基本理念上有天壤之別。在中國,有多少校園欺凌的孩子會被判刑?那我們對暴力能不能做到零容忍?在美國,一個華人孩子罵黑人孩子,學校會採取非常嚴厲的方式,把雙方家長放在一起進行溝通、協商、賠禮道歉。什麼是暴力?不是打到一定程度讓警察管了才是暴力。用語言攻擊就不算暴力?在《聯合國反家暴法》里,一個人長期受到冷漠就是一種暴力,比肉體的暴力更加嚴重。我們通常對肉體的暴力注意得比較多,但對心理和精神上的暴力卻比較忽視。

十幾年前,成都都江堰發生過一起案子:十幾個女生特別有耐心地折磨一個女生,通宵達旦,想各種辦法折磨她,還把有些屬於犯罪情節的視頻發在了網上。她們這麼做有什麼動機?——支配權,這種支配權跟現在的官本位有關係,施暴者對別人居高臨下施展權力,會讓人感到一種滿足。再有就是對暴力的崇拜,施暴者往往追求施虐的快感,很多欺凌行為之所以持續七、八個小時,肯定是感到很快樂。每個人都會有比較變態的心理,比如看暴力電影感到身心愉悅,孩子玩殺人遊戲感到很放鬆。校園欺凌一定跟這個有關係。為什麼他們不以暴力為恥?因為成人贊同暴力、容忍暴力,而成人社會在暴力問題上的普遍誤解,或者扭曲,一定會影響到孩子。

校園欺凌

校園暴力要依法治理,但法律不是萬能

不要把少年犯罪治理當做小兒科,少年在這個時代里所作所為標示著人類最基本的衝動、慾望和最基本的訴求。校園欺凌都應該依法治理,但不要陷於「法律萬能」之中,比法律更重要的是中國社會嚴重缺乏的規則意識,這種規則意識的形成和強化才是我們治理、減少校園暴力的基礎,依法治理的基礎是依規治理。

校園暴力、校園欺凌的絕大部分工作是在校園內部解決。其一,我希望每個學校針對校園暴力包括校園欺凌有一個明確的行為守則或者行為規範,詳細寫好哪些行為是不能允許的。其二,學校在處理類似事件的時候可採取多元化的處置方式。比如所謂的訓誡、社區校正、社區服務,在校園內能不能做?反過來,我們的學校能不能對校園暴力做到零容忍,做到依規治理?其三,在制定「反校園暴力」的規則時,讓學生參與。中國有多少校園校規是中學生參與制定的?幾乎沒有。

青春期躁動,不干預比干預更好

但對於校園暴力、校園欺凌與青春期調皮搗蛋、惡作劇要有所區分。青春期有其特殊性,我們的社會很不願意承認人在青春期的生理和心理機制會影響孩子做壞事,他們認為孩子生下來只能是向善的。我曾經寫過一本書《青春期危機》,那些脫離兒童期,進入到青春期,接近成年期的學生,上不著天、下不著地,正處於躁動的時期,還有學生給我說過一句話,叫「人不越軌,枉少年」。青春期理論告訴我們:調皮搗蛋、處於違法邊緣的孩子,長大以後絕大部分都安靜下來了,青春期可以自然治癒,所以我們對孩子在青春期間的行為應該有理性的看法,不應該過度地干預。不干預可能比干預更好,但這對中國家長來說根本不可能,而且不干預的家長很可能被人所指責。

中國的校園暴力75%發生在中學生之間

郭開元(右一)在學校做調研

郭開元(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長): 校園生活本應該是純潔、快樂的,不應該是暴力、血腥的。是什麼讓二者結合起來呢?校園暴力是一個比較敏感的話題,對校園暴力的研究,至今為止,還缺乏全國層面的權威、系統的調查成果,多基於個案。

目前來說,校園暴力的特點非常明顯,在行為主體方面,初中生占較大比例,根據法制網輿情檢測中心數據顯示,2015年1—5月,媒體曝光的40起校園暴力事件,75%的校園暴力發生在中學生之間。行為動機簡單,多數原因是基於日常瑣事,比如叫外號、逞強好鬥。暴力行為對象方面,除了學生之間暴力行為多,殺害老師的案件佔一定的比例。還有線上與線下的結合傳播等。

校園暴力的社會成因:犯罪成本低、教育缺陷、網路不良信息影響

從社會因素角度來說,校園暴力是多重因素疊加影響的結果,最突出的社會因素主要有這幾個方面:第一是校園暴力與法律政策層面的問題,法律對校園暴力的懲罰如何?現階段,法律對於小暴力的懲罰輕,施暴者犯罪成本低使其產生僥倖心理。調查中我們發現,有學生認為未成年人即便是犯罪也會被寬恕或者由父母私了,在這種心理驅使下,更容易使他們心存僥倖或者暴力升級。第二,在教育保護與成長環境層面,家庭、學校、社會的教育保護存在著薄弱環節,法制教育、智慧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學校的生命教育欠缺。第三,暴力原因方面,網路不良信息影響占較大比例。一個是沉迷網路遊戲暴力,未成年人判斷力比較弱勢、自我控制能力不足,缺乏社會經驗,玩遊戲實施的虛擬暴力行為,逐漸會產生暗示心理,在現實世界當中出現衝突情景時就會虛擬遊戲當中的攻擊行為,用暴力解決問題。另一個是網路玄幻小說。玄幻小說是獨狼式的,崇尚孤獨、冷酷。12月4日把老師殺掉的孩子,他讀了一千多部玄幻小說,他在看守所,我們對他訪談了兩個小時,前因後果都知道了:學生在學校的課堂里就看玄幻小說,躲過老師的視線。為什麼12月4日那天把老師殺害?是因為一部小說沒有讀完,4日讀完了,就實施了該行為。整個過程中,犯罪動機的產生、實施以及其他方面的策劃都與網路小說有關。這種情況下,可以看到網路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是比較大的。

暴力遊戲

預防校園暴力:立法、層級化組織建構、技術應對

預防校園暴力的對策與建議上,我有幾點思考:第一,法律層面。我們國家目前規制校園暴力的法律規定比較分散,可以借鑒校園暴力防治工作比較成熟的國外立法模式,比如美國《校園安全法》和韓國《校園暴力預防及對策法》(韓國2004年出台,2008年、2012年進行了修訂),有許多可以借鑒的地方。在專門法律當中,可以明確規定校園暴力的預防措施、標準,通過校園的專門立法,使校園暴力防治工作落到實處。這是第一個,法律要完善。第二方面是公共政策層面,應該設立有關預防和規制校園暴力的專門記錄,包括國家層面、地方層面和學校層面,這種層級化的組織體系的建構有利於政策的形成和追究責任。第三是技術層面,包括技術、情境預防,從犯罪學角度來說,包括犯罪被害預防和犯罪預防,比較成熟的國家有成熟的做法,包括對策、家庭支持、學校生活的適應、校園暴力的預防等方面。

當然,在這三個層面的基礎上解決和預防校園暴力,有三個問題是繞不開的。一個是校園暴力預防當中要界定好權力的邊界,比如學校懲戒權與學生的權利問題,學校有沒有懲戒的權力,學校的懲戒權力和體罰是什麼管理,學校的管理權是否侵犯到學生的權利,公權力和私權利的關係要理清楚。此外還有未成年人權力與成年人權力的衝突。比如韓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限制未成年人打遊戲的時間,實施零點斷網,所有打遊戲的網路都上不去了,那成年人不能打遊戲怎麼辦?這就涉及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權利的衝突問題。

警察應不應該進入校園?

第二個方面,專業性預防力量問題,包括校園警察和青少年的事務社工。現在有人提出警察要進入校園。警察代表的是公權力,公權力進入校園是否合適、理性?會帶來什麼樣的結果?大家是否想過?所以我一直反對該觀點。警察進入校園後,校園暴力有可能演變為校園警察暴力。現在是學生之間的,等到警察進入校園後,可能變成校園警察與學生之間的暴力。這種情況在國外出現了,校園警察執法時侵犯了學生權利,這種情況下,可能由一個問題變成另外一個問題。還有一個例子,警察進入校園已有過,工讀學校,警察進駐,現在的情況是警察從工讀學校撤離。我們有這樣的經驗。專業性的預防力量,校園警察不行,誰來做?我們現在正在推青少年的事務社工,用社工理論解決校園的問題。暴力行為屬於嚴重不良的行為,可以通過青少年事務社工進行解決。有些地方在團組織推動下正在實施,效果良好。並且通過社會工作的方法進行早期預防,可以通過一些工作的方法,用發展性的概念預防偏差行為或者越軌行為。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應如何界定?

第三方面是法律責任問題。民事責任沒有什麼爭議,關鍵是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問題。這是一個焦點問題,有很多不同聲音。湖南的搶劫殺老師案,三個孩子把李老師用木棒打死以後,放到女兒的床下。在整個行為過程中,反偵查能力特彆強,其中一個孩子還把紅墨水灑在地上,掩蓋血跡。警察偵查後,認為一定是老手乾的,沒想到是三個孩子乾的。案件被偵破後,由於沒有達到年齡,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收容教養又不能用,公安機關就把他們送到工讀學校了。在工讀學校待多少年?公安沒有說。其中被害人李老師的女兒問我:三個孩子有沒有放出來?我說沒有放出來,還在工讀學校里。她聽說沒有被放出來,非常不安。從始至終,我在訪談時,她一直在哭,從頭哭到尾,害得我的同事陪著她一起哭。

我們在對案件進行梳理後,提出幾個觀點。對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法律長達三十多年沒有變化。從法治角度、保障人權角度而言,有必要性,在法治社會當中,不可能把刑事法律作為調整社會的主要手段。這是我同意的主流觀點。但關於刑事責任的年齡問題。當時我業提出幾方面的觀點。 第一,當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沒有受到法律的應有懲罰,並且在訴訟教養不能用、勞動教養被取消的情況下,如何對這一部分的空間加以彌補?第二,通過調查發現,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齡化傾向,懲處的年齡是否要提前?建議國家和政府進行回應,啟動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有關調查,給社會一個答案。即使不能降低,完善刑法替代措施;即使不能降低也可以用例外,比如「惡意補足年齡原則」,這些方面可以做,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做到寬容而不縱容。所以,關於法律責任在校園暴力應對措施當中是一個焦點問題。(本文系皮藝軍和郭開元在薊門決策活動上的發言節選;編輯:鬍子華;文中小標題與圖片皆系編者所加;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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